證券投資學碩士論文

  證券投資基金作為金融業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已逐漸成為我國證券市場上最重要的投資主體,其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具有重要影響,它的投資行為對證券市場影響日趨加大。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析證券公司全面預算管理方法

  一、全面預算管理的特點

  相比傳統的預算管理方法,全面預算管理方法有自身的特點:全員參與、全面覆蓋、全過程執行。全面預算管理工作需要公司相關工作人員的共同參與,員工人人肩上都有責任,每個人都成為獨立的責任中心,而且需要相關部門的協同和配合,共同約束共同進步,產生協同效益。除此之外,全面預算管理不僅包括財務預算,還包括業務預算、資本預算等各個方面,還要對資金供給、成本控制、市場需求以及生產能力等方面進行預算和管理。並將預算管理工作灌輸到企業生產和運營的整個過程中,貫穿整個業務鏈,包括預算指標的下達、預算編制和彙總、預算執行和控制、預算分析和調整、預算考核與評價等整個過程。使各方面相互配合,相互約束,實現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和進步是公司實施全面預算管理的最終目標。

  二、證券公司在進行全面預算管理時應注意的問題

  證券公司相比其他型別的公司,有其自身的特色。證券公司涉及的資金比較多,財務管理方面存在很多的風險,所以就要求證券公司在進行全面預算管理時,應以降低企業的風險為核心。在遵守國家和公司的相關制度法規的前提下,根據自己的戰略目標和證券公司的實際執行能力制定相關的制度規範,將證券公司的預算工作與公司的戰略掛鉤,將全面預算的編制與公司的戰略目標相聯絡,強化戰略預算觀,明確預算編制、執行、監督和評價等各個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的職責和責任。樹立全員參與的意識是證券公司進行全面預算管理工作時需要注意的基本事項,也是提高證券公司預算管理能力,減少不必要的風險和損失,提高證券公司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基礎和關鍵。

  三、證券公司全面預算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一***全面預算目的沒有與證券公司的戰略目標相結合

  現階段,仍有許多證券公司的全面預算工作,存在著為了預算而預算的現象。證券公司的領導和相關管理人員全面預算的意識和觀念不夠強,進行全面預算管理只是為了順應時代發展的潮流,沒有切實地考慮公司的實際戰略目標和執行能力,使得證券公司的全面預算管理工作存在形式化,相關的制度規範不夠科學合理,實用性和適用性不夠強,導致證券公司的全面預算管理工作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浪費了相關工作人員的時間和精力。

  ***二***證券公司缺乏完善的全面預算組織結構

  證券公司的全面預算組織結構,包括現金收支預算、預算會計報表、投融資預算、相關工作人員的薪資預算,以及證券公司運營過程中風險的預算等方面在內的各個環節的預算和管理,而且需要各個預算環節相互配合、相互協作。但是就目前情況來看,證券公司的全面預算工作具有獨立性,各個預算環節單獨存在,沒有及時地進行資訊溝通和交流。甚至個別證券公司僅僅是財務部門獨立編制完成,沒有更高級別的預算管理委員會機構組織的協調,也沒有與相關業務部門進行有效的績效溝通。完成自下而上再自上而下完整的預算鏈,不僅不利於有效的財務資訊的傳播,也不利於證券公司相關管理者的決策工作,使得證券公司的全面預算管理工作存在很大的潛在風險。

  ***三***證券公司全面預算執行的力度不強

  證券公司全面預算工作的執行力度不強,是現階段證券公司全面預算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在執行中缺乏有效的考核和激勵機制,喪失了全面預算指標的約束作用,不僅降低了相關工作人員的工作熱情和工作積極性,而且出現了由於人為因素或者其他因素造成的不必要的經濟和財產損失,導致了不正之風的盛行,使證券公司的全面預算工作存在很大的潛在的風險。

  四、解決現階段證券公司全面預算管理工作中存在問題的方法

  ***一***建立健全全面預算組織體系

  完善的全面預算組織體系,包括預算管理委員會、預算專職部門,還要設立預算責任網路,要將預算管理工作的責任落實到各個部門和個人。之後要根據證券公司的實際執行能力和戰略目標,對證券公司內部的預算組織進行設計和管理,將證券公司的預算目標和公司可持續發展與進步的戰略目標進行有機的結合。制定符合本企業特點的全面預算管理實施細則,確保對預算編制、批准、控制、調整、報告、考核等各環節的有效管理和監控,促進企業整體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不斷地完善和充實預算編制的內容,全面細化相關預算管理工作。只有這樣才能使證券公司擁有科學合理的全面預算組織體系,為全面預算工作的開展提供一個堅實的組織保障。

  ***二***強化全面預算的執行和控制力度

  眾所周知,好的全面預算制度如果不能進行良好的執行和控制,全面預算工作就像紙上談兵。所以,強化全面預算執行和控制的力度是十分重要的。一方面證券公司自身要建立健全相關的制度規範,強化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將預算工作在時間和空間上進行合理的分解;一方面將責任落實到個人,並將年度、季度和每月的預算工作進行細化。除此之外,政府和相關的管理部門也要對證券公司的全面預算工作的執行力度進行強化和管控,按照“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原則,建立完善各層級的預算管理組織體系,橫向上覆蓋所有職能部門和單位,縱向上延伸到各基層班組,在增強證券公司全面預算執行和控制力度的同時,促進其他相關工作的順利開展和執行。

  ***三***深化全面預算分析和評估工作

  良好的全面預算需要完善的預算分析和評估工作這樣,有助於決策者進行科學合理的決策,促進證券公司相關工作的順利開展和執行。所以,就要求相關的工作者不斷提高自身的職業道德和職業素養,加強與各個部門的溝通和交流,認真地分析和研究相關的資料資料,掌握評估和評價的方法。諸如SMART原則、機會威脅矩陣等。預算編制要遵循“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結合、分級編制、逐級彙總”原則。公司根據總體預算編制時間要求,確定證券公司的編制時間和計劃,只有這樣才能夠在提高證券公司全面預算工作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的基礎上,實現證券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和進步。

  五、結語

  現階段,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和進步,證券公司所面臨的風險和挑戰在不斷地增加。實施全面預算管理,一方面能夠減少證券公司實際執行過程中的各種風險和損失;另一方面能夠為證券公司其他相關工作的開展和運作打下良好的基礎。所以,及時發現證券公司全面預算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法是需要我們一直努力堅持的方向和目標。

  篇2

  淺談證券公司發行應急可轉債

  一、 什麼是應急可轉債

  與傳統可轉債不同,應急可轉債***Contingent Conve-rtible Bonds,以下簡稱CoCos***是一種在約定觸發條件下自動實現由債轉股的混合資本債券。當發行CoCos的金融機構的資本低於預先設定水平,CoCos可以根據合約條款吸收損失, 使得金融機構的負債減少,資本充足率隨之提高,從而有助於恢復金融機構的正常經營。由於其吸收損失的能力,CoCos具有滿足監管資本要求的潛質。

  設計CoCos的初衷是為了在危機時期能夠提供現成可用的資本,需要具有以下三個特點:一是在破產前CoCos能夠自動吸收損失;二是損失吸收機制的啟用必須是發行機構自身資本測定標準的功能變數;三是CoCos的設計結構針對價格操縱和投機性攻擊必須是穩健的。

  CoCos有兩個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特徵,即損失吸收機制和觸發機制。前者可以通過轉換成普通股或本金減記來吸收損失;後者可以是提前設定的,即根據資本比率定義一個特定的數值,也可以是主觀的,即取決於監管部門的判斷。

  1. 損失吸收機制。

  對於以轉換成普通股作為損失吸收機制的CoCos,轉換率可以基於違反觸發機制時股票的即時市值,或者是預先確定的價格***通常是股票發行價格***;再或者是這二者的結合。第一個選擇可能會導致現有股權持有人股權的大量稀釋,因為一旦損失吸收機制被啟用,股票價格將會變低。但股權稀釋也可能增加現有股權持有人避免違反觸發機制的動機。相比之下,基於預先確定價格的轉換率將會限制對現有股東股權的稀釋程度,但也可能降低現有股權持有人避免違反觸發機制的動機。如果轉換率設定為轉換時股票的市值並預先確定價格下限,這樣既保留了現有股權持有人避免違反觸發機制的動機,同時也防止了股權的無限稀釋。

  對於以本金減記作為損失吸收機制的CoCos,可以是部分減記或全部減記。但大多數此類CoCos具有全部減記的特徵,部分減記的較少。2010年3月荷蘭合作銀行***RoboBank***發行的CoCos, 其持有者損失了75%的面值,僅獲得剩餘25%面值的現金。該型別CoCos的缺點是發行方在困境中仍需支付現金。

  2. 觸發機制。CoCos可以有一個或多個觸發機制。在存在多個觸發機制的情況下,任何一個觸發機制被觸發,損失吸收機制都會立即被啟用。觸發機制可以基於既定的規則或監管部門的自身判斷。前一種情況下,當發行機構的資本低於預先設定的風險加權資產百分比時,損失吸收機制將被啟用。資本的度量可以基於賬面價值或市場價值。

  賬面價值觸發機制,通常也稱為會計價值觸發機制,即根據一級普通股本的賬面價值設定風險加權資產的特定百分比,其有效性主要取決於上述比率的計算、公開披露的程度以及各金融機構之間內部風險模型的一致性。因此,賬面價值觸發機制可能不會被及時啟用。

  市場價值觸發機制,設定為發行機構股票市值與資產比率所允許的最小值,解決了會計估值不一致的缺點。因此,該機制可以弱化資產負債表的人為操控和監管寬鬆的程度。然而,市場價值觸發機制定價較難,可能存在操縱股票價格的動機。具體來說,由於CoCos的定價必須結合普通股權益,對於任何發行機構資產與非應急可轉債的組合,稀釋過的CoCos轉換率可能存在多個CoCos價格和股票價格。此外,在某些情況下,普通股持有人為了賣空發行機構的股票,通過壓低股價和死亡螺旋,進而達到啟用觸發機制的目的。

  最後,可自由支配的觸發機制或PONV***Point Of Non-Viability***觸發機制是否被啟用取決於監管部門對發行機構償債能力的判斷。PONV觸發機制是指在缺乏及時性或賬面價值觸發機制已經失去效力的時刻,由監管部門做出啟用損失吸收機制的決定。

  3. 定價機制。CoCos的定價主要是由發行方的資本結構、損失吸收機制和觸發機制共同決定的。

  CoCos的收益率與它在發行方的資本結構是一致的。因為CoCos最先遭受損失,所以它是次於其它債券工具的,其平均到期收益率高於其他債券工具***如其他次級債券和優先無擔保債券***。根據Bloomberg統計,發行方相同的CoCos到期收益率相對於非CoCos的次級債券平均高出2.8%,相對於優先無擔保債券高出4.7%。

  CoCos債券持有人與股票持有人針對觸發水平的偏好存在分歧。在其他條件都相同的情況下,由於違反觸發機制的可能性較低以及應急可轉債券持有者承擔損失的可能性較小,觸發水平相對較低的CoCos對應急可轉債的持有者提供了更多的好處。相對而言,對於給定的到期收益率,股票持有者偏好觸發水平較高的CoCos,因為這樣的應急可轉債的持有者可以提前吸收損失。因此,觸發水平較高的CoCos到期收益率是高於觸發水平較低的CoCos到期收益率。

  當存在PONV觸發機制時,CoCos債券持有人與股票持有人的利益是存在衝突的。發行機構其實更喜歡這些觸發機制,因為在《巴塞爾協議III》下,該觸發機制是具有監管資本資格的必要條件。但是,CoCos持有人更傾向不具有PONV觸發機制的債券,因為這樣才會提高吸收損失機制被啟用的可能性。

  當存在損失吸收機制時,CoCos債券持有人與股票持有人也是存在利益衝突的。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以本金減記作為損失吸收機制的CoCos對股權持有人更具有吸引力,因為他們能避免股權稀釋並能夠將財務困境成本轉移到CoCos債券持有人的身上。相反,當到期收益率相同時,應急可轉債的持有人更喜歡具有以轉換成普通股作為損失吸收機制的CoCos,因為當觸發機制被啟用時,該條款會以股票的形式給予CoCos投資者部分賠償。以本金減記作為損失吸收機制的CoCos能夠提供更為明確的吸收損失的數額,所以該機制對一些CoCos持有者來說是具有吸引力的。另外,以本金減記作為損失吸收機制本身也受到不能持有權益工具的機構固定投資者的青睞。

  總體上,具有以本金減記作為損失吸收機制的CoCos的到期收益率比具有以轉換成普通股作為損失吸收機制的CoCos要高一些。發行方相同的以本金減記作為損失吸收機制的CoCos,它的到期收益率比其他次級債券的到期收益率平均高出3.9%。相比之下,以本金減記作為損失吸收機制的CoCos與以轉換成普通股作為損失吸收機制的CoCos的利差只有2.5%。

  與觸發水平較高的CoCos相比,觸發水平低的CoCos風險溢價更低。觸發水平高的CoCos的到期收益率比其他次級債券的到期收益率平均高出3.6%。而觸發水平低的CoCos與其他次級債券的到期收益率的利差僅有2.5%。

  發行方和投資方一致認為,觸發水平低並具有以轉換成普通股作為損失吸收機制的CoCos成本最低。發行方相同的該型別的CoCos與其他次級債券相比平均利差為2.3%。相比之下,觸發水平高的以轉換成普通股作為損失吸收機制的 CoCos與其他次級債券的平均利差為3.6%。觸發水平低的具有以本金減記作為損失吸收機制的CoCos的到期收益率最高,平均為4.8%。

  為了衡量CoCos和同一發行主體的其他債務及權益工具之間的協同程度,我們計算了發行主體相同的CoCos每日價差變化與非CoCos次級債券每日價差變化、CDS每日價差變化之間的相關性。首先,CoCos的價差變化與其他次級債券價差變化的相關性最為顯著,其平均相關係數為0.44。CoCos的價差變化與CDS價差變化的相關性儘管顯著但不是強顯著,其相關係數為0.38。其次,非CoCos次級債券的價差及CDS的價差,與觸發水平低的CoCos價差的相關性高於與觸發水平高的CoCos的價差的相關性。非CoCos次級債券與觸發水平低的CoCos價差的平均相關係數為0.5,高於與觸發水平高的CoCos的價差的平均相關係數,0.32。

  二、 應急可轉債發展的基本情況

  目前,應急可轉債的市場相對較小。根據Dealogic統計,2009年~2013年底,全球商業銀行***不包括保險公司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一共發行了800多億美元的CoCos。相比之下,同期發行的非應急可轉債約為5 500億美元,優先順序無擔保債券約為4.1萬億美元。

  在需要增加資本的背景下,監管部門的硬性規定是發行CoCos的主要動力。根據《巴塞爾協議III》,CoCos被認定是額外一級***AT1***或二級***T2***資本。《巴塞爾協議III》框架包含兩個關鍵的應急可轉債元素:一是適用於所有AT1和T2的PONV觸發要求;二是隻適用於AT1負債持續經營的應急資本要求。CoCos中的PONV條款主要是出於監管發行機構資本方面的考慮。隨著《巴塞爾協議III》被逐漸推廣和採用,包含PONV觸發機制的CoCos在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後的幾年裡明顯增加。

  近年來,由於發行機構面對來自市場和監管部門要求增加一級資本的壓力,他們開始發行觸發機制能夠滿足最低持續經營應急資本要求的CoCos。根據《巴塞爾協議III》,屬於AT1資本的CoCos最低觸發機制***一級股本/加權風險資產***為5.125%。因此,自2012年起,屬於AT1資本的CoCos數量大幅增加。與具有較高觸發機制的CoCos相比,該類CoCos發行成本較低,對於發行機構具有較大的吸引力。另外,《巴塞爾協議III》規定,所有隸屬AT1範疇的金融工具必須是永續的,這也解釋了為什麼已發行的CoCos中,有超過三分之一到目前為止仍未到期。

  CoCos的發行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按照《巴塞爾協議III》規定的方式或具體國家監管部門允許的方式進行的。因此,發行機構地理位置的分佈主要反映了具體國家的監管方式。英國銀行是最活躍的發行方,到2014年底已發行將近400億美元的CoCos。它們的發行動力主要是為了滿足英國監管機構吸收虧損資本的要求。其次發行較為活躍的是瑞士銀行,這主要歸因於新的監管要求瑞士銀行吸收損失的金融工具具有9%的風險加權資產。

  同時,CoCos的發行也受到不同國家稅收政策的影響。如果財政當局把CoCos作為債務,那麼發行機構的利息費用是可以抵稅的。據初步估計,大約60%的CoCos具有抵稅的功能。儘管CoCos在我國是新鮮事物,但鑑於其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期間對大型金融機構有效的救助以及進一步防範危機蔓延的風險控制能力,我國銀行業已經著手探索發展應急可轉債的相關舉措。2013年1月公佈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對應急資本機制也做出詳細規定。

  三、 應急可轉債發展面臨的問題

  1. 缺乏完整統一的信用評級。

  缺乏一套完整的信用評級體系是阻礙CoCos快速發展的主要原因。許多投資機構要求他們不能持有沒有信用評級或信用評級低於一定水平的金融工具。此外,國際通行的幾大債券指數中,要求所涵蓋的債券必須具有信用評級。

  由於CoCos估值的不確定性導致評級的複雜性,超過一半的CoCos目前是沒有評級的。直到2013年5月,穆迪才開始針對一些觸發機制較低、設計較為簡單的CoCos進行評級。根據標準普爾的評級方法,CoCos應至少低於發行方主體兩到三個評級,且最高不能超過BBB+評級。較低的評級應適用於PONV觸發機制或自由支配的觸發機制。平均而言,CoCos的信用評級比相同發行方的其他次級債券低一個評級,比優先順序無擔保債券低5個評級以上。

  2. 投資者規模較小。

  對CoCos的需求大部分來自個人投資者和中小私有銀行,大型機構投資者相對較少。根據對市場參與者的調查,有三類投資者在CoCos一級市場上的需求最為活躍。第一類投資者來自亞洲和歐洲,因為在目前利率較低的市場環境下,CoCos可以提供相對較高的名義收益率。第二類投資者主要是尋找替代投資產品的機構投資者。雖然該類投資者所佔的購買比例較大,但是相對於他們總的投資組合來說,CoCos所佔比例還是相對較小。第三類投資者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由於各國監管機構對CoCos在資產負債表中如何記賬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所以該類投資者目前對CoCos的需求較低。

  3. 發行方與投資者的目標有差異。

  另外一個影響CoCos發展的因素是發行方與潛在投資者的目標存在差異性。一方面,發行方的目標是在面對危機時能夠為自身提供一個自動且高質量的資本來源,即能夠吸收更多損失的金融工具。另一方面,潛在投資者擔心投資CoCos可能會遭受的潛在損失,所以他們更傾向於投資吸收損失能力較小的金融工具。增加一致和清晰的監管體系並在跨轄區對CoCos的設計進行微調,有助於吸引更多傳統的固定收益投資者。然而,這些金融工具共同承擔風險的能力取決於風險分散化的程度和買方的系統重要性。只有當發行銀行的尾部風險與CoCos債券持有人的投資組合的相關性較低時,CoCos才可以提供強大的多元化優勢。

  四、 證券公司發行應急可轉債的可行性

  隨著證券行業的快速發展,行業迫切需要拓展新的融資渠道,尤其是2015年下半年我國金融市場所經歷的股價異常波動,使得我們不得不正視發展應急可轉債的急迫性和必要性。

  1. 建立與完善相關制度規定,明確應急可轉債的定位。

  2008年公佈的《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規定了其淨資本與負債之比不得低於8%,並且淨資產與負債之比也不得低於20%。儘管該規定降低了證券公司的流動性風險,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應對危機發生時的自救能力。我國現階段經濟下行壓力仍然較大,我們應當鼓勵證券公司發行應急可轉債,在經濟形勢低迷的情況下,證券公司可以在監管部門的指導下,及時啟用應急可轉債的觸發機制,啟動損失吸收程式,抑制金融危機的進一步蔓延。

  2006年5月釋出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21條和《公司法》第163條明確規定了債券持有人享有可轉換和不可轉換的選擇權,但這並不禁止債券持有人與債券發行人就轉換觸發條件進行意思自治的協商。同時,應急可轉債的發行條款中,包含了明確的轉換條件及各項觸發指標,屬於附條件的特殊型別的可轉債。在特殊條件觸發之前,該債券仍屬於一般可轉債的屬性。債券持有人在購買應急可轉債時,應視其與債券發行人就格式條款內容已經達成了意思一致,即對特殊情況下的轉換事項已經做出了選擇。

  2. 培育良好的市場環境,建立多層次的投資者群體。

  一是建立完整統一的信用評級體系,促進應急可轉債的快速發展。二是在發行主體方面,不同發行者的產品對投資者的吸引力是不同的。大型商業銀行的風險偏好較低,建議嘗試發行觸發條件較低的CoCos。對於非銀行金融機構,如證券公司等,建議發行以普通股轉換作為吸收損失機制的CoCos。三是在投資者方面,建議首先開放風險偏好較高的投資者群體,如對衝基金、高收益債券基金、股權投資者等。以此為起點,逐步擴充套件到傳統的債券投資者主體,如貨幣基金、保險公司等。

  3. 儘快制定應急可轉債在觸發機制和損失吸收機制方面的合理設計條款和要求。

  建議在發展應急可轉債初期階段,統一規範這兩方面機制的關鍵性技術指標,產品設計宜由簡入繁,避免不必要的風險。一是觸發機制方面,鑑於其主要作用是發揮風險管理的功能,建議採取以淨資本低於一定數值為觸發條件的單一觸發機制;二是轉換比例方面,建議以轉換之前一定交易日內股票均價為基礎,同時設定轉換價下限進行一次性轉股的轉換方式,減少操縱的可能性。另外,監管部門要出臺相關規定,限制具有系統重要性的大型金融機構交叉持有應急可轉債,以免加劇風險或危機的傳導和蔓延。降低CoCos系統性風險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買方是否具有系統重要性。同時,其他大型機構投資者的系統性風險也應該被納入考量。更具體地說,CoCos的持有不應該是將風險在不同的部門的金融系統中進行轉移,而是應以某種方式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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