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加強農田設施監管

  近年來,隨著高效農業蓬勃興起、畜牧業轉型升級不斷深入,全國各地掀起了依託高效規模農業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熱潮。江蘇省阜寧縣作為一個農業大縣,僅2011年就通過土地流轉、政策激勵等有效措施,新增高效農業用地6.5萬畝。但與此同時,出現了一些借設施農業為名,濫佔耕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等現象。為了防止此類現象的發生,阜寧縣在加強設施農用地的審批、監管等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和實踐。出臺政策,加強規範管理為切實加強設施農用地管理,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等檔案精神,結合本區域農業發展特點,充分徵求縣農業、環保、林牧漁業、規劃、水利等有關部門意見,阜寧縣國土資源局草擬了《阜寧縣設施農用地管理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範,並由縣政府正式出臺。明確設施農用地劃分範圍。設施農用地主要指直接用於畜禽養殖、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場等農業設施用地。具體又可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如畜禽舍、養殖池等和附屬設施用地如生活管理用房、農村道路等。同時,嚴格規定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閒觀光專案以及各類農業園區,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工廠化農產品加工、中高檔展銷等用地,均不屬於設施農用地範圍,應按非農建設用地管理。科學編制設施農用地規劃。

  阜寧縣各鎮區都在農業經濟部門的統一組織指導下編制好本轄區的設施農用地規劃。設施農用地規劃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業發展規劃、村鎮規劃等有關要求,合理確定設施農用地的規模、佈局,嚴禁設施農用地佔用基本農田。強化節約集約用地意識。對農業生產服務的附屬設施用地按專案型別實行規模控制,如規模化水產養殖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控制在總用地規模的7%以內。興建農業設施還應儘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閒置的土地,不佔或少佔耕地,且嚴禁佔用基本農田。附屬設施佔用耕地的,由經營者按照“佔一補一”的要求負責補充佔用的耕地,並做到先補後佔。沒有條件補充耕地的,可以根據附屬設施佔用耕地面積,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明確職責,提高審批效率根據《通知》精神,興建農業設施佔用農用地的,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但需要制定一套既合法合規、又便於操作的審批流程,明確部門職責,在申請、申報、稽核、批准四個環節各司其職,相互協調。由於設施農業專案大多時效性、季節性較強,阜寧縣要求各部門對報送材料的審查、稽核都控制在2個工作日內,對報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當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對於一些可能造成生態環境影響的設施農業和畜牧業專案,還要求取得林牧漁業和環保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同時,經審批同意實施的設施農業專案,縣政府委託縣國土部門發放用地批准通知書,以減少中間環節,使設施農業專案儘早實施。自《實施細則》出臺以來,全縣共審批設施農用地80多宗。加強監管,建立共管機制由於《通知》只對設施農用地的範圍界定、管理方式、稽核要求等提出了較為明確的意見,但對具體的操作模式、實施步驟、格式文字等都沒有形成統一的規範,也缺乏相應配套檔案的有效支援,阜寧縣國土資源局結合近年來的專案用地辦理經驗和國土部門工作特點,本著規範管理、資料完備、便於操作的原則,著重從以下三個方面加強設施農用地全程監管。強化基層管理職能,為設施農用地管理把好前沿關。作為國土資源管理第一線,國土所在設施農用地審批過程中負有實地踏勘、材料收集、初審、驗收、巡查等重要職責,在實地踏勘過程中,國土所應做好土地利用現狀記錄,並邀請鎮區農經部門、村建部門、村組代表等一起參加實地踏勘並在《實地踏勘表》上簽字蓋章確認,以減少設施農業專案報批和建設過程中的矛盾。同時,國土所還需要全程參與設施農業專案的施工放點、綜合驗收、執法巡查等相關工作,確保專案的順利實施和嚴格按批准條件使用土地,發現違法用地的須及時制止和報告。

  加強內部溝通協調,不斷完善設施農用地報批材料。國土系統內部明確各自職能,不斷完善各項報批材料,提高工作效率,地籍、規劃、利用、監察等相關科室都應在各自職能範圍內為設施農用地的報批提供材料和技術支援。規劃保護科出具設施農業專案1:10000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示意圖和審查意見,合理確定設施農用地的規模、佈局,不佔或少佔耕地,且嚴禁佔用基本農田;地政地籍科出具設施農業專案權屬地類表和1:5000的土地利用現狀示意圖和審查意見,確認附屬設施等各類用地的地類和麵積,設施農用地經縣政府批准後,做好土地利用變更調查和臺賬登記;土地利用科對設施農用地專案型別進行稽核把關,對附屬設施佔用耕地的按規定實現佔補平衡,並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和報批;監察科對設施農用地定期執法巡查,做好後期的全程跟蹤管理。建立共同責任機制,加強設施農用地全程監督管理。設施農用地申請經縣政府批准後,鎮區和相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加強設施農用地全程管理,確保設施農業規範用地。一是履行施工放樣即把設計圖紙上工程建築物的平面位置和高程,用一定的測量儀器和方法測設到實地和綜合驗收程式。

  專案建設前,由國土部門牽頭,會同專案所在地政府、農業、村建等部門進行施工放樣標定界址點後,正式動工建設。整體工程竣工後,由農業生產經營者向農業和國土部門申請驗收,專案所在地政府、農業、國土等部門對用地面積、建築層次、用途進行綜合驗收,不符合設施農用地批准條件的,按違法用地查處。二是確保設施農業專案到期復墾。設施農用地的生產經營者必須認真履行復墾義務。使用期滿後,農業生產經營者需要續辦用地的,在到期前一個月內提出續辦申請,符合條件的按程式辦理相關手續。不符合條件的,自行組織復耕,在1個月內達到原有土地等級標準和耕作條件,並由縣國土部門組織驗收,恢復農業耕種。專案所在地政府應督促用地單位或個人認真履行復墾協議。三是建立設施農用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隨著設施農用地審批的常態化,國土部門應進一步加大土地執法監察巡查力度,發現經營者未經批准擅自佔用土地、擅自改變設施農用地用途及設施農用地到期不復耕等不按規定使用土地行為的,應協調相關部門採取停電、停水、停辦營業執照等有效措施,及時制止破壞耕地行為,並明確由鎮政府負責拆除、復耕,向經營者收取復耕相關費用,建立起設施農用地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