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熱點問題小論文範文

  在當今社會中,社會熱點是指比較受廣大群眾關注或者歡迎的新聞或者資訊,或指某時期引人注目的地方或問題。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當今社會熱點小論文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當今社會熱點小論文篇1

  淺論當今熱點問題之留守兒童

  摘要:目前,中國農村留守兒童的數量約5800萬,由於父母長期不在身邊,導致留守兒童面臨著學習、生活、成長等等各方面問題,因此解決留守兒童問題刻不容緩。本文將從留守兒童的簡介、留守兒童所出現的問題、留守兒童的現狀、以及留守兒童問題的解決等方面進行進一步的探討。

  關鍵詞:留守兒童的簡介 現狀 問題 解決方案

  目前,中國留守兒童的數量每年都在不斷地增加,其中農村留守兒童佔了很大的比例。他們的父母為了生計外出打工,用勤勞獲取家庭收入,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作出了貢獻,但他們卻留在了農村家裡,與父母相伴的時間微乎其微。由於長期受不到父母的關心與愛護,因此留守兒童的各方面出現了很多問題,本文將對留守兒童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一、留守兒童的簡介

  由於生活在農村,為了擺脫貧困、維持生計,留守兒童的父母紛紛外出到城市打工。雖然這樣做推動了社會經濟的發展,但是他們卻只能將孩子留在農村,使這些原本幸福的孩子變成了社會中的弱勢群體。根據權威調查,中國農村目前“留守兒童”數量超過了5800萬人。57.2%的留守兒童是父母一方外出,42.8%的留守兒童是父母同時外出。留守兒童中的79.7%由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撫養,13%的孩子被託付給親戚、朋友,7.3%為不確定或無人監護。

  父母外出打工後,與留守兒童聚少離多,溝通少,遠遠達不到其作為監護人的角色要求,而佔絕對大比例的隔代教育又有諸多不盡人意處,這種狀況容易導致留守兒童“親情飢渴”,心理健康、性格等方面出現偏差,學習受到影響。留守兒童問題是近年來社會中的突出問題,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留守兒童的數量將會逐年增加。

  二、留守兒童的現狀

  根據調查顯示,目前中國農村留守兒童約 5800萬人,其中14週歲以下的農村留守兒童約4000多萬人。和2000年相比,2005年的農村留守兒童規模增長十分迅速。在全部農村兒童中,留守兒童的比例達28.29%,平均每四個農村兒童中就有一個多留守兒童。這麼多的留守兒童,那他們的現狀如何呢?可以將其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留守現象在全國都是普遍存在的,農村留守兒童問題嚴重,但是城鎮留守兒童問題同樣存在,約佔十分之一左右。

  2.留守兒童與父母的關心疏遠。他們多數是和自己的祖輩長大的,與父母在一起的時間很少,以至於孩子和父母的感情很淡,從而導致與父母之間存在著較為嚴重的代溝。

  3.由於戶籍的限制,農民工的子女在城市的學校上學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即使有學校接收,其父母也很難承受高額的費用。而城市中那些面向農民工子女的學校基本上都是民間興辦的,其教學質量不僅無法和城市學校相比,也無法和農村學校相比。

  4.城鎮與鄉村的孩子隨時間的推移差距明顯增大,不管是學習還是生活方面都是如此。

  5.在經濟落後地區的留守兒童現在正面臨著沒有學上的危險:教室數量的缺乏,師資力量的有限,教學課本、教育裝置的落後。

  三、留守兒童所存在的問題

  1.心理問題

  留守兒童由於缺乏完整的家庭教育,從而導致了他們出現了性格孤僻、寡言少語等一系列心裡問題。長期的隔代教育,由於祖輩的文化程度比較低、思想觀念差別大,因此溝通十分困難,加上農村的農活比較多以及祖輩們的身體原因,使得對留守兒童的看管較少,從而導致留守兒童出現了種種心理問題。而在許多問題中,最為突出是留守兒童覺得自己很孤獨,其中女孩比例更高。

  2.生活問題

  由於外出打工人員多為經濟件困難的家庭,父母在孩子幼年的時候就拋下孩子外出打工養家,讓留守兒童從小就缺少親情與關愛。法國的著名學者克里斯琴.施皮茨博士曾經這樣告誡做父母的人:要想把自己的孩子培養成才,就要都和孩子在一起,因為親情的撫慰與關懷是非常有助於孩子的成長,而留守兒童缺少的恰恰就是如此。留守兒童存在吃飯、無人照顧及承擔過重的家務勞動等生活問題。

  3.道德行為問題。

  由於缺乏有效監管和教育,留守兒童往往對事物分不清好壞和是非,不能正確地看待問題,容易受社會上反面現象的影響,容易養成一些不良行為。例如:經常說謊,愛說髒話,不服管教,悄悄拿同學的東西。

  4.學習問題

  由於留守兒童基本以農村為主,因此他們受到的教育水平與質量都很差,一方面表現在教師的教學水平有限,由於留守兒童基本來自偏遠的山區和不發達的農村地區,因此那裡的教師的教學水平很有限,導致留守兒童從起跑線上就輸給了別的孩子。另一方面由於監護人素質普遍偏低,對孩子的學習介入過少導致學習問題。根據四川省婦聯2005年的調研結果,農村中14週歲的留守兒童在校率僅88%,在初中輟學學生中,留守學生所佔的比例較高。成績在在中等和較差的佔60%、91%,成績優良的只有6%。尤其值得重視的是,一些留守學生產生厭學情緒,成為流失學生中的新群體。據對多所農村初中的抽樣調查,初三年級16個班2008-2009學年第一學期期末考試成績測算顯示:留守兒童在學習成績方面與非留守兒童存在很大差異,留守兒童學習成績的優秀率僅為4.8%,而非留守兒童則高達16.7%。

  四、解決措施

  1.生活方面,加強留守兒童與父母的聯絡與溝通,增加他們的感情。

  2.學習方面,父母加強督促意識,增加學生的學習熱情,同時希望有關領導加強留守兒童地區的教育建設,為學生學習創造良好的環境。

  3.學校方面,多增加孩子們的課外活動,豐富孩子們的課外知識,讓他們全面發展,為他們提供可以充分展示自己的“舞臺”。

  4.社會方面,提倡大學生增強服務社會的意識。提倡高校畢業或者臨近畢業的學生到農村進行義務支教,為學生補充新鮮的“血液”。

  5.法律方面,在中國重慶、河南、安徽、浙江等地區紛紛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從法律上保障留守兒童的權益,各級政府加大教育投資,在勞動力人口輸出集中的地區推進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讓留守兒童在集體關愛的環境中健康成長,是對家庭教育缺失的有效補。

  解決留守兒童問題刻不容緩,它不僅需要國家和社會的支援,同時也需要我們每一位當代大學生為此奉獻自己的力量。希望大家都能關注留守兒童,讓留守兒童擁有屬於自己的一片藍天,相信他們的明天會更好。

  參考文獻:

  [1]徐群.關注留守兒童教育與建立和諧新農村[J].現代農業科技,200711:156-157

  [2]方銘琳.留守兒童的關愛教育機制.中國農村教育,200710:32

  當今社會熱點小論文篇2

  從當今社會熱點話題論大眾法律意識

  [摘 要]隨著近年來我國法制建設的深化,越來越多的群眾開始關注法律問題,並且積極地參與法律問題的討論當中。但與此同時,某些案件的判決結果與民眾所認為應當判決的結果產生了分歧,民眾對判決結果產生的不滿情緒也隨之而來。如何引導大眾樹立正確的法律意識,增強大眾對司法機關進行的活動的信任感,顯得尤為重要。

  [關鍵詞]法律意識;感性;道德;公信力

  1 法律意識的基本含義

  法律意識是人們對於法特別是現行法和有關法律現象的觀點、知識和心理態度的總稱。法律意識是一種觀念的法律文化,對法的制定實施是非常重要的。它表現為探索法律現象的各種法律學說,對現行法律的評價和解釋,人們的法律動機法律要求,對自己權利、義務的認識法律感,對法、法律制度瞭解、掌握、運用的程度法律知識,以及對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等。[1]

  大眾法律意識是大眾或者社會公眾對法律問題的態度與看法,與法律意識相比,具有一定的統一性與一致性,深受社會發展程度和社會輿論的影響,代表了社會大眾對各類法律問題的看法,經常體現於大眾對各種法律事件的反映與態度上。大眾法律意識主要體現為感性的法律感覺與知覺,也體現為理性的法律觀點。[2]

  近年來,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深化,越來越多的群眾開始關注法律問題,並積極參與到了法律問題的討論當中,公民的法律意識逐步加強。與之前對法律問題持一種“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相比,有了顯著地進步。大眾對法律問題進行獨立的思考,對國家司法活動進行所做出的評價,也促進了我國法制建設,並起到了監督作用。

  與此同時,由於普通群眾沒有受過系統的法學教育,在對法律問題進行分析時,容易帶有強烈的個人感情因素,在對法律問題形成個人觀點時,容易受到自身價值觀和以往經歷的影響,在分析問題時,將自己的主觀情緒帶入案件當中。缺乏對法律問題的整體分析,缺乏理性、客觀的思考。

  2 大眾法律意識的特點

  2.1 大眾法律意識的突出特點是個人感情色彩嚴重,缺乏理性的思考

  這一特點,在網路領域尤其突出,由於網際網路技術的快速發展,言論較之以往更加自由,群眾不會過多地考慮表達意願所引發的後果,將某些問題進行片面解讀,甚至刻意歪曲事實真相,對事件進行傳播。隨著其發表的內容不斷地被有同樣看法的人轉發,很容易引起普通大眾的盲目跟風。這類跟風者不論該話題的具體內容是什麼,不加以客觀理性的思考就進行評論和轉發。使群眾拋棄正常的理性思維,認為多數人贊同的,就是正確的。將一個原本平常的社會問題炒作成一個敏感問題。

  很能體現出這一特點的一個事件,是2015年6月17日的一則在微博和微信朋友圈中引起瘋狂轉發的文章。這篇籲求“人販子一律死刑”的文章,內容多為以被拐賣兒童母親聲淚俱下的口吻描述孩子被拐賣後,給家庭造成的沉痛打擊,孩子被找回後已經摧殘的身患絕症,不久於人世。而司法機關不作為,或者在抓捕過程中導致人販子逃脫,對人販子定罪量刑和其所犯罪行不相符,僅僅判處10年有期徒刑。因此呼籲大眾進行轉發,要求對現行法律作出修改,判處人販子一律死刑。這一慷慨激昂,痛批我國司法制度存在巨大缺陷的文章被轉發了超過百萬次,引起網友廣泛呼籲人販子一律死刑。並稱我國對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量刑過輕,打擊力度過小。

  很顯然,這一言論的發表者沒有在事先進行調查和研究,就直接將自己主觀的看法發表到網際網路上。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3]並且通過網際網路中所顯示的從2010―2014年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判決的拐賣婦女兒童的案件中,一共有7719起案件。一共對12963名犯罪嫌疑人做出了判決,其中有56.59%的犯罪嫌疑人被判處了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

  由此看出,我國刑法中,對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打擊力度並不小,而非文章中描述的法院只將犯罪嫌疑人判處了十年有期徒刑。這說明我國對拐賣婦女兒童案件是進行嚴厲打擊的。同時,大眾所呼籲的將人販子一律死刑的提議,本身也不符合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中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大眾呼籲的這種不依據犯罪情節輕重就“一刀切”的適用死刑的方法,我們能體會到大眾對拐賣兒童的人販子的厭惡之情,但這種方法既不能找回已經丟失的孩子,也不能防止拐賣案件的發生。如果人販子全部執行死刑,將不利於公安機關對受害人的解救,在犯罪情節不論嚴重與否都將面臨死刑的情況下,會激起犯罪嫌疑人“同歸於盡”的心態,對被拐賣人員的生命安全造成更大的威脅。所以群眾這種缺乏理性思考的主觀評價方法,雖然解恨,但是對於整體社會的公正性,並沒有起到積極的作用。

  這一憑藉自我推論,斷章取義的發表對法律問題的看法的行為,受到公眾大量轉發以後,形成了公眾的一種普遍觀念。當人們狂熱地質問為何不判處人販子死刑時,全體民眾就逐步喪失了理性的思考能力。這裡體現出的正是大眾法律意識的主觀性。人販子一律死刑事件中,表現出的是人們對於司法機關的法律行為的不滿情緒。由於公安局、法院、檢察院是權力機關,讓群眾始終覺得自己處於法律地位中被管制的地位,處於弱勢地位,並且我國也的確曾經存在著程式與實體上的不公正案例,正是這種不信任、不對等的關係,讓社會輿論在不自覺的情況下對同是處於弱勢地位的被拐賣兒童的父母表示同情,把自己和失去孩子的父母帶入到同一情感當中,才產生了沒有進行調查,沒有進行理性的分析思考就妄加評判的行為中。   2.2 大眾法律意識的另一特點是易受到傳統道德觀念的影響

  縱觀我國曆史,我國古代的政治體制主要為人治,而非法治。我國古代的正統法律思想以“三綱五常”“德主刑輔”為主要核心思想,統治者這種強調以道德治理國家的方式,無形中使道德準則凌駕於一國法律之上,這一思想貫穿於我國古代法律體制。並且經過世代傳承,在當今社會大眾心中也依舊有所體現。使大眾心中留下違反了道德秩序也是違反了法律這一錯誤思想。

  某些案例,就可以深刻反映出這種特點。2015年2月20日,廣東省廣州市的陳老伯不滿兒子陳樹吸毒,將兒子殺害。陳樹因吸毒染上艾滋病,多次盜竊家中錢財,以刀棍威脅父母,提供資金供自己吸毒,否則就燒掉房子。陳老伯認為兒子陳樹是“社會的毒瘤”,自己要為民除害,所以選擇“大義滅親”,在兒子的湯中加入安眠藥,待陳樹熟睡後,用扳手猛擊陳樹,最終用被子悶死陳樹。

  這一悲劇的產生,和陳老伯心中的傳統道德有著直接的聯絡。大眾法律意識受到道德標準的影響。人們容易將法律與道德畫上等號,認為凡違反道德的都應當納入法律的調整範圍,如果法律並沒有對違反道德的案件進行調整,大眾就很有可能選擇不正當的行為,代替法律對這種行為做出調整,從而產生違法犯罪行為。雖然我國深入開展了法制建設,但大眾心中根深蒂固的以道德觀念衡量行為合法與否的方式依然不會在短時間內消除。

  2.3 大眾法律意識中的正義觀受到習慣法的影響

  大眾法律意識上的正義觀是一種基於習慣法所形成的正義觀。是群眾在生活中制定的一種契約。例如“殺人償命,欠債還錢”“以牙還牙,以眼還眼”,這種大眾約定俗成的習慣,通常被用作衡量公平與否的判斷標準。

  而且當某些案件的判決結果與民眾所認為期待的判決存在差異,不符合大眾道德觀念中的“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一判斷標準時,群眾就會對法院的判決產生質疑,認為作為正義象徵的法院所做出的判決,還沒有約定俗成的方式公正。

  例如黑龍江“7・24樺南孕婦譚蓓蓓獵豔殺人案”,譚蓓蓓由於與多名男性保持兩性關係,被其夫白雲江發現,為彌補自己“出軌”的不忠行為,答應為其夫白雲江找年輕女性實施性行為作為補償。譚蓓蓓以自己肚子不舒服為由騙取被害人胡伊萱的信任,讓被害人胡伊萱送自己回家。並在胡伊萱所飲用的酸奶中加入安眠藥,在其昏迷後白雲江企圖實施強姦行為,但由於胡伊萱在生理期期間,而導致強姦未遂。隨後犯罪嫌疑人譚蓓蓓、白雲江殺害了胡伊萱。經依法判決,法院判決被告人白雲江和譚蓓蓓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由於被告人譚蓓蓓在審判的時候懷孕,所以法院決定執行無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判處白雲江死刑,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在該案中,群眾在網上呼籲將犯罪嫌疑人譚蓓蓓判處死刑,併發問:夫妻二人均參與實施殺人行為,為何譚蓓蓓未被判處死刑?為何不能將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因為這與大眾心中“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的思想不相符。在大眾的觀念中,相較於法院判處被告人何種罪名,大眾更加註重的是對於被告人的行為,法院是否判處被告人死刑或是刑期為多少年,關注更多的是實體上的公正。

  但是法官在對案件進行判決時,不能像社會大眾一樣,憑藉自己內心的好惡來做出判決。公平和正義不應該建立在一種約定俗成的道德觀念之上。法官在保證實體公正的同時,也需要保證程式上的公正。這要求法官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會和大眾心中的正義觀產生衝突,但人民法院對案件做出的判決所符合的是社會整體的正義,是堅持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體現。

  2.4 大眾法律意識的形成,也受到客觀因素的影響

  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大眾法律觀念的形成,也受到客觀因素的影響。執法者在執法當中,不依照法律對案件進行處理,甚至與其他行政部門相互推卸責任。群眾的合法權益收到侵害時,想依靠法律來捍衛自己的權益,卻遭遇到執法機關執法不嚴的打擊,嚴重地影響到大眾對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我們以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青島38元大蝦事件”為例,來剖析執法不嚴對群眾法律意識所帶來的消極影響。在此次事件當中,公安機關的不作為行為令社會大眾非常失望。“十一”國慶期間,四川的肖先生一家在青島“善德海鮮燒烤”消費時,點了38元一份的大蝦,但在吃完之後,被店主告知,大蝦不是38元一份,而是38元一隻。店家要求肖先生支付1388的飯費,如果不交錢,店主就要打人。而同時在該餐廳就餐的朱先生一家,也意識到自己被“宰”了。

  共同報警,求助於當地派出所。但是當警方到達時,當事人被告知大蝦事件是價格糾紛,且前一日該店已經出現過價格糾紛,不在警方的職權範圍內,應當找工商部門和物價局進行幫助。但物價局隨後聲稱已經下班,又要求當事人尋求公安機關的幫助。公安機關並未積極對此事進行處理,而是要求遊客將天價餐費先支付給店主,等第二日再向物價局進行投訴。當事人肖先生曾無奈地說:“我屈辱地掏出800塊錢,只想快速的脫身。”而朱先生則在警方的“協調下”支付了2000元的餐費。

  該案中,店主為了牟取不法利益,在顧客已經詢問大蝦是否為每份38元的情況下,告知顧客的確為按份計算,但在結賬時,又告知顧客大蝦為每隻38元。在顧客拒絕支付高昂費用的情況下,以暴力方式脅迫顧客支付費用。即店主已經構成敲詐和勒索的行為。而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詐騙罪的起刑點為人民幣3000元。該案中,肖先生支付了800元,朱先生支付了2000元,共2800元,並且公安機關也明確表示,前一日該店就已經有此類價格糾紛,所以涉案金額有可能已經達到3000的起刑點,構成刑事犯罪。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負有偵查的責任。即使涉案金額不足3000元,店主的行為也已經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規定,侵犯了當事人的人身財產權利,並具有社會危害性。所以派出所從哪一原因,都對該案具有管轄權。在其他部門不能及時解決糾紛的情況下,作為首先接管案件的部門,本應當積極處理案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卻和其他部門相互推脫責任,有法不依,讓當事人只能無奈地支付天價餐費。

  “青島38元大蝦”案件,並不是個別案例,它反映出的是我國執法機關普遍存在的一種現象――執法不嚴,有法不依。而這種現象,讓群眾對法律的信任和尊重降低,也縱容了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對於違法者而言,犯罪成本低,違反者在違法後並沒有受到執法機關嚴厲的懲罰,這就讓違法者不畏懼法律。對於受害者而言,比無法可依更令大眾無奈和失望的是有法不依,當群眾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選擇法律途徑解決問題時,代表法律的名義和形象的執法部門不能秉公執法。隨著這種現象的普遍化,嚴重地打擊了群眾尊重、信任法律的積極性。這對於大眾正確法律意識的形成,起到了消極的作用。

  3 樹立正確法律意識的建議

  3.1 培養群眾以法律規範作為行為標準的意識

  在當代法制社會中,道德規範作為精神層面的約束方式,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如政治、歷史、宗教、地域因素等,無法形成一個統一的、特定的規範。同時也受到個人價值觀、經歷等影響。所以當大眾習慣性的依據道德規範來約束自己的行為,並用來衡量他人的行為時,會出現兩種極端的情況。一種是制定過高的道德標準高於法律規範來調整自身行為,並用來衡量他人的行為;另一種是制定過低的道德標準低於法律規範來約束自身的行為。這兩種標準,都不利於社會公平的促進和保證社會的長治久安。而法律規範是一種實體的,可以將行為劃分成:哪些可以實施,哪些不可以實施的標尺。所以我國應該加強對大眾的法制教育,並不是停留於法律條文的宣傳,而應該增強群眾法制觀念的培養。因此對於我國法律建設的深化不僅在於制度上的變革,更在於人們觀念上的更新,只有觀念更新了,形成正確的法律意識,才能理解法律法規制定的含義,願意遵守法律,以法律規範作為行為的準則。

  3.2 強調嚴格執法,加強執法機關公信力

  要讓群眾建立正確的法律意識,就要讓群眾瞭解法律、信任法律、敬畏法律,最後遵守法律。而群眾願意遵守法律的前提,是樹立起法律的權威性。加強執法機關公信力建設是維護法律權威的根本方法。法律權威強調法律是不能違背的。維護法律權威,必須樹立執法部門的公信力。法律的權威不僅在於立法中體現人民的意志,得到人民的擁護,而且在於執法中的嚴格公正,得到人民群眾的信任。沒有執法部門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法律制定得再完備,也難以在大眾心中樹立權威性,難以起到規範人們行為,規範社會秩序的作用。

  法律必須得到執行,才能發揮法律的社會規範作用,切實保障公民的權利,調節社會秩序。只有能產生實際效力的法律才能得到人們的信任,才能被人們所遵守,才能真正的讓正確的法律意識植根於大眾心中。也才能防止公民因為不信任法律,或者在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自身權利時,執法機關沒有依法辦案,而選擇不正當自力救濟,代替法律對違法者進行懲罰,來實現自己內心中的公正。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4年修訂版[Z].2014.

  [2]孫春偉,劉華巍.大眾法律意識的多重性分析[J].法制與社會,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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