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當今社會熱點分析的論文
在社會學角度下,社會熱點反映的不僅僅是社會矛盾,還是社會心態。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社會熱點的論文的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社會熱點的論文篇1
論社會熱點事件中的“免費”律師
【摘要】近年來,“律師免費提供刑事辯護”這一違反經濟發展規律的現象如雨後春筍一般,充斥在公眾的視野中。許多社會影響巨大,引起輿論廣泛關注的刑事案件,都不乏律師“挺身而出”,設法爭取為當事人免費提供刑事辯護。廣州的許霆,湖北的鄧玉嬌似乎都是這一現象的受益者,這些免費律師在案件程序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這種情形一方面使得律師身上圍繞著“仗義執言”的光環,另一方面也使得公眾紛紛質疑他們的動機是為了“搶眼球”、“博出名”。律師應當承擔的是怎樣的社會責任?律師應當用怎樣的道德規範來約束自己的執業行為?在熱點事件中律師免費提供法律服務是否有違職業道德?這些問題值得我們思考。
【關鍵詞】社會熱點事件;免費律師;律師職業道德
一、律師角色的社會定位
新中國律師業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艱難發展過程,律師的性質由改革開放初期的“國家法律工作者”到上世紀90年代以後的“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最終發展成為現在的“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律師到底是什麼?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闡釋:
第一,律師是區別於公權力機關的法律專門人才。與公權力機關所享有的立法、司法、執法權不同,律師的權利僅僅是依委託替當事人辯護或代理法律事務,這種權利究其本質是國家法律所允許和保障的當事人授予的權利。由此可知,律師是一個依靠自身法律知識和技巧生存的法律工作者。
第二,律師資格的取得方式區別於其他職業。我國《律師法》規定,律師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資格,並通過實習,經國家批准才能執業。其工作是依據事實和國家法律接受當事人委託,從事代理或辯護業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三,律師是天然的法律維護者,而不是破壞者。[1]就拿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的作用來看,律師的辯護權僅限於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量刑尺度等方面提出法律意見,提請和建議審判機關正確適用法律、有效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因此律師只有辯護權,沒有任何決定權。
因此,我們得出一條結論:律師是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建設者。律師的一切執業活動都不應偏離其應有的社會定位,無論是收費律師還是免費律師,人們對他們的期許都應該是一樣的。二、免費律師不等於公益律師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就明確為我們指出:律師服務也是一種商品,有其自身可以與貨幣進行交換的價值。因此,可以說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收取費用是天經地義、符合經濟學發展規律的。人們普遍認為,律師是專門幫人打官司的人。他們利用自己的專業法律知識來換取高額報酬,是人們普遍羨慕的“高薪階層”。眾所周知,律師提供法律服務不僅要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還需要差旅費、應酬費等物質支援,免費提供法律服務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絕對是虧損的,甚至可以說是違背商品經濟社會發展規律的。且我國《律師法》規定律師作為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既有“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責任,同時也有收取費用的權利。因此,律師提供有償法律服務是合情合法的。但是近年來卻出現了一個“奇特”的現象:在倍受輿論關注的刑事案件中,出現了大量律師設法爭取為當事人免費提供法律服務的情形。這到底是律師參與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義舉,還是追求個人利益的特殊手段引發了社會的廣泛爭論。
在這個問題上,我認為有以下兩點可以幫助理解“免費律師”行為的出發點。首先,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所獲得的回報形式是多元的,物質回報只是其中一種。除此以外,律師內心正義感的滿足與自身價值的實現亦是一種回報;
其次,社會評價的正面提升,對於律師凝聚社會公共資源和積累人脈都是很有幫助的。簡單說來,律師可以以此博“名”,名利總是相伴相生的。但是律師出“名”,既要有“知名度”,也要有“美譽度”和“專業度”,即使是所謂的營銷之“術”,也必須建立在維護律師
品德、專業與職業操守之上。盲目出名、出罵名不僅不利於律師個體,對律師業整體的形象,也是不負責任的。
必須強調的是,免費律師和公益律師並非同一概念。公益律師是指受僱於政府法律援助機構,公益機構、非政府機構、非營利機構,免費為某類人群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龐德曾說過,公益法律職業是:“一群人從事有學問有修養的藝術,共同發揮替公眾服務的精神,雖然附帶的以它謀生,但是仍然不失其公眾服務的宗旨”。[2]整個社會對於公益律師的要求遠遠高於收費律師,他們被要求應當關懷大眾、關注公益;要有參政議政的能力和對社會敏銳的洞察力;他們還必須具有勇氣、持久的耐力、堅強的性格特質;有悲天憫人,拯救普適大眾於苦難的情懷。
律師的善行不能也不應純粹成為一個招攬業務的幌子,由此可知,免費律師不等於公益律師。公益律師當有“擔當之心”,但不可以公益之名,行自我炒作之實,更不可為一己之名,損害行業的整體利益。公益律師當如“俠客”,除暴安良、匡扶正義,滿足公眾對正義的渴求,而不應以犧牲當事人利益,成就自己的名望;公益律師當以法律和大局為重,而不應以公然無端挑起社會對國家機關的仇視與矛盾來成就自己的悲壯。
免費律師所代表的是一種社會現象,而公益律師所昭示的卻是一種社會精神。
三、律師在社會熱點事件中的作用
評價辯護律師的作用,一是看他的努力對案件有沒有積極的幫助,二是看他的行為舉止是否符合律師行業的職業要求。律師在社會熱點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有一定的特殊性,大多數情況下,律師並非社會熱點事件的絕對主角,其作用主要是輔助社會熱點事件一方當事人維護其合法權益。從這個角度來說,一名刑辯律師在社會熱點事件中想要對案件提供積極的幫助必須建立在符合律師行業的職業要求的基礎之上,這樣辯護律師的作用才得以完全實現,才能得到社會民眾的肯定性評價。
一名刑辯律師對案件有沒有積極的幫助有其特殊的判斷標準,一是是否對公安、司法機關可能存在的程式性錯誤進行了監督並取得實際效果;二是是否對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屬提供有效的法律幫助和心靈慰藉;三是是否昭示了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或無辜。作為一名合格的執業律師,這樣的要求並不算苛刻,完成起來也相對容易,但是如何才能既不越過法律和律師職業道德的紅線又完滿的完成辯護任務,這才是衡量律師所辦理案件質量的關鍵。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不乏有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免費辯護卻遭到民眾反感與質疑的案例,例如紅極一時的“鄧玉嬌案”中的夏姓律師在會見鄧玉嬌後大呼喪盡天良、滅絕人性,甚至痛哭流涕。由此引發人們對七尺男兒淚到底是“做秀”還是性情流露的巨大爭論。據說在兩年前沸沸揚揚的崔英傑案件中,夏律師作為被告的辯護人,當他從法院拿到《起訴書》,看到崔英傑涉嫌的罪名從公安機關認定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離奇地變成“故意殺人牽連妨害公務”時,悲從中來,“淚流滿面”。因此,民眾將此理解為該律師展示其“行為藝術”的一貫方式也不足為奇。我們姑且不對該律師行為做情感上的評判,單從律師職業的角度來看,他的行為似乎與律師應當扮演的社會角色有所偏離,與律師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不相吻合。
試想一下,一個醫生所受到的尊重不會來源於因為一個病人的死亡而痛哭流涕,而是來自於他的精湛醫術和不放棄的精神。一名律師也應更加理智的面對每一個案件,只要努力的把手中的案子做實,真正做到問心無愧,無須這樣的“表演”,自會受到應有的肯定與尊重。需要肯定的是,也有很多律師在社會熱點事件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色,例如“唐慧勞教案”,就是由其代理律師甘律師首先在網上將此事披露,引發了民間輿論的強烈不滿,最終使得受害人的冤屈得以昭雪,並且使得“勞教”這一中國特色行政處罰再一次被推到風口浪尖,進而無形的推動中國的法制化程序。
因此,律師作為社會法律工作者,承擔著運用法律武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責任,其作用是突出的、不可替代的。在社會熱點事件中也一樣,刑辯律師理應接受職業道德和社會使命的雙重約束,扮演好“刀尖上的舞者”這一角色。四、社會熱點事件中的律師該何去何從
作為一名律師,無論是提供有償服務還是無償服務,無論是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服務還是為“罪行滔天”的被告人進行辯護,都屬於正常職業的範疇,在這個過程中,律師必須受到自身職業道德和業務需求的雙重約束。特別是在影響特別巨大的社會熱點事件中,更需要律師把握好法律和內心的天平,恪守更加嚴格的職業道德,才能維護律師自身以及律師業整體的社會形象。具體而言,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一樹立堅定的法律信仰
堅定的法律信仰是現代法治國家的基石。律師的法律信仰首先表現為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其次應保證其自身職業行為符合法律的規定。在一個對法律並不信仰,視正義為無物的律師眼中,法律只不過是權力的婢女,是滿足一己私慾的籌碼。有的律師在參與社會熱點事件的過程中,為了眼前利益,不惜使用非法手段,偽造證據,妨害作證,打著免費律師的旗號不擇手段、不計後果的去維護當事人的非法利益,使律師業的整體形象受到了嚴重損害。究其原因,正是由於部分律師在追求個人利益的時候喪失了堅定的法律信仰,背離了律師職業的基本精神。
二以維護民權為己任
法官對正義的維護是居中裁判性的,理應不偏不倚。但是律師則不然,律師的角色決定了他應該從一個非居中的角度來維護委託方的合法權益,其對民權的忠實維護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對國家權力的制約,尤其是在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領域,為了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律師往往天然地成為國家權力的對立一方。律師與民權的結合,不僅是私權平等意義上的結合,而且更是私權與國家公權相互制約意義上的結合。[3]通過律師介入幫助被告人對抗國家機器,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使國家的力量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因此,為有影響、有意義的社會熱點事件中的當事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是律師維護民權的體現,也是律師的職責所在。這種為弱勢群體減免服務費用的人道主義行為應當受到鼓勵。但是這種行為如果僅僅具有人道主義的軀殼而沒有人道主義的內容,則最終會背離律師維護民權的職業要求三追求獨立職業人格
律師的職業使命就在於通過提供法律服務,尋求有利於委託人的結果。與法官、檢察官等代表國家權力的主體相比,律師的社會化傾向更為明顯,也更加獨立於國家權力。檢察官和法官無法脫離其在人力、財力、物力等方面對國家權力的依賴,而律師則完全依靠自身的專業知識謀求生存,從這個意義上說,律師獨立於國家權力機關,而且律師個體還獨立於其所在的事務所。正是由於律師職業人格的獨立性,才使得律師職業的對抗性和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得以實現。
有人曾說過,西方法治先進的國家的發展程序表明,與其說法治是“法官之治”更毋寧說是“律師之治”,只有律師社會地位的提高和對國家政治生活的廣泛參與,才可能真正實現人們對法治的信仰和對司法權的尊重,可以說社會對律師的態度是法治社會的“晴雨表”。這句話形象地說明了律師在法治社會發展程序中的重要作用,特別是在廣受關注的社會熱點事件中,律師的“功”與“過”都會被放大,自覺不自覺地接受民眾的指責或褒獎,此時律師的行為不僅直接影響到律師的個體形象,更影響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律師的整體形象和社會的公平正義。這就要求我們的律師具有高尚的人格,正直的品質,與強權抗爭的勇氣和為真理獻身的精神,唯有如此才能增加社會之信賴,維護穩定之大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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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熱點的論文篇2
社會熱點事件的博弈分析
【摘要】近些年,隨著社會的高速發展,媒體的大規模報道,醫患關係已成為當今社會的密切關注的一個焦點,醫患關係緊張的現實也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時代背景下,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當下我國醫療糾紛日趨激烈,醫患關係日益緊張,作者針對我國醫患關係現狀,以博弈論基本理論為出發點提出解決醫患緊張關係之道,以期對和諧醫患關係的建立有所裨益。
【關鍵詞】博弈論;醫患博弈;資訊不對稱
一、博弈論與醫患博弈
博弈思想自古就有,《論語・陽貨》有云:“飽食終日,無所用心,難矣哉!不有博弈者乎?為之,猶賢乎已。”博弈無處不在。博弈涉及生活各個方面:比賽、打牌、逛街、砍價、職場、戀愛等等。對於什麼是博弈,謝識予教授有這樣的定義:所謂博弈,就是指一些個人、團體或其他組織在一定的環境條件下,在一定的約束條件下,依靠所掌握的資訊,同時或先後,僅僅一次或者進行多次,從各自可能得行為或策略集合中進行選擇並實施,各自從中取得相應結果或收益的過程[1]。
博弈論Game Theory,也稱遊戲論、對策論,原本是作為數學的一個分支產生的。1928年,馮.諾伊曼證明了博弈論的基本原理,從而宣告了博弈論的正式誕生。隨後,約翰.紐曼和摩根斯坦共同著作《博弈論與經濟行為》將博弈論系統地應用到了經濟學領域,從而使得博弈論發展成為經濟學中的一個重要研究方法,博弈論主要關注的是博弈參與者之間的行為直接相互作用時的決策以及這種決策的均衡問題的。可以看出,每個博弈者在做出決策的同時,也應根據自身的情況,意識到自己經過決策後所做出的行為對他人的可能影響,以及他人的反應行為對自己的可能後果,從而通過選擇最佳決策方案來尋求效用的最大化及損失的最小化。
形成一個完整的博弈需要包括參與者、行為、資訊、策略、次序、收益、結果、均衡在內的8項要素。具體到醫患博弈中,包含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內的醫方和包含患者及其家屬的患方是醫患博弈的參與者;遇到醫療糾紛,醫患雙方根據對方的行動或者通過預測對方的行動而做出自己決策的相互作用的過程,是醫患博弈的行為;醫患雙方對於醫科知識的掌握以及其他醫療相關事項的瞭解程度是醫患博弈的資訊;面對醫療糾紛,醫患雙方誰先採取行動,採取何種行動,這便是醫患博弈的策略和次序;醫患博弈的收益和結果指的就是患方支付醫療費用,通過醫方的治療使身體痊癒,達到健康利益最大化,醫方通過向患方提供醫療服務,利用自己的專業技術收取治療費,達到經濟利益最大化;而醫患博弈的均衡就是指醫患關係獲得一種平衡,處於一種穩定狀態。二、資訊與醫患博弈中的資訊
《孫子兵法》有云:“知己知彼,百戰不殆。”這句古語充分說明了掌握充分的資訊對於決策乃至贏得勝利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在博弈中,除去資訊的因素,大家贏的機會均等,此時,誰能提前抓住有利的資訊,誰就能穩操勝券[2]。但是在瞬息萬變的現實生活中,等到博弈雙方真正完全瞭解和掌握資訊之後再決策或者行動,往往會貽誤戰機。這種先機喪失可能性的存在就迫使博弈者常常在自己並未完全掌握資訊時就要做出決策,而在這種資訊不完全情況下做出的決策必然帶有博弈的色彩。孫子在前面提到的“知己知彼,百戰不殆”理論之後還有如是言論:“不知彼而知己,一勝一負;不知彼,不知己,每戰必殆。”意思就是說“知己”和“知彼”在博弈中同樣重要,博弈者在做出決策之間應當首先掌握自身情況,但是僅僅“知己”是不夠的,還應當熟悉對方的各種要素,從而作出準確的判斷,《三國演義》中的“空城計”就充分說明了資訊的重要性。可以大膽的說,資訊掌握完全與否可以直接決定博弈結果,英國著名哲學家培根曾說“知識就是力量”,而在博弈論中,“資訊就是力量”!
資訊方面的差異造成決策者行為的差異和博弈結果的不同。在醫患博弈中,其所涉及的資訊主要由醫方掌握,這是由於醫方包括醫療機構和醫務工作者所需要掌握的醫學科學專業性非常強,需要經過相較其他專業更長時間的專門學習和臨床實踐才能進行醫療行為,這也就必然決定了醫方在這場醫患博弈中佔據了優勢;相對應的,作為患方,想要掌握與醫方相當的醫學知識需要付出的成本代價過高,再加上醫患之間資訊傳遞的不充分和患方自身的弱勢性的雙重影響下,直接導致本已資訊貧乏的患方的劣勢狀態更加顯而易見。患方與醫方始終無法處於同一地位,弱勢地位的長期累積將不斷滋生負面情緒,假設遇到沒有良好職業道德素質的醫方,再小的醫療過錯也會迅速成為醫患矛盾的導火索,使得本已緊張醫患關係更加風雨飄搖。三、醫患博弈與資訊不對稱
什麼是資訊不對稱呢?解釋資訊不對稱這個概念,不得不先解釋“公共資訊”,所謂公共資訊,簡單地說,就是一定範圍內的每一個個體都知道某條資訊,且每個個體都知道這個特定範圍內的其他個體也知道此條資訊。倘若這個範圍內的某一個個體不知道此條資訊,那麼知道此條資訊的個體與不知道此條資訊的個體之間便產生了資訊不對稱。迴歸到現實生活,“公共資訊”的狀態是很難實現的,資訊不對稱理論為市場經濟中的很多現象提供瞭解釋,資訊不對稱理論認為市場經濟活動中,各類人員對有關資訊的瞭解是有差異的。掌握資訊比較充分的人員往往處於比較有利的地位,而資訊貧乏的人員則處於比較不利的地位[1]。博弈雙方之間資訊不對稱也容易引起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情況。
資訊不對稱理論在醫療市場同樣適用,可以肯定的說,醫患博弈中資訊是不對稱,而資訊不對稱必然會對醫患雙方如何行動帶來很大的不確定性。
根據上面公共資訊的理論,假設醫療市場也處於公共資訊的狀態,那麼醫患雙方之間的資訊是沒有隱瞞的,這樣有助於醫患雙方做出準確且正確的決策,當然這僅僅是我們的假設的理想狀態,現實則是由於經濟的飛速發展,醫療市場不可避免的越來越市場化,醫療機構由於規模、技術水平、人力資源力量等方面的差異,其醫療水平也存在較大差異,由於資訊不對稱,醫方比患方更瞭解自己的醫療水平,但出於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醫方往往通過大量的宣傳和廣告向患者提供不完全甚至不正確的資訊,例如一些醫療水平較低的醫院會通過虛假廣告宣傳等形式將其本身的真實情況掩蓋,過分誇大其醫療服務水平,醫療效果等,而患者由於其資訊劣勢,很容易逆向選擇了這些醫療水平較差的醫院。然而醫療隊伍中也面臨著道德滑坡問題。
一小部分醫生利用了患者對醫學知識的缺乏,對患者大開處方藥,大量做不必要的檢查,更有部分人大肆收取藥品回扣和患者紅包,這就是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在醫患博弈中的體現。醫患雙方資訊不對稱導致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往往導致醫患糾紛的發生。四、弱化醫患博弈資訊不對稱的措施
隨著現代科學技術與醫學科學技術的發展,由於市場經濟導向,醫患資訊不對稱引起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越來越突出,醫患關係面臨的利益衝突越發嚴重,資訊不對稱短期內固然會對某一方會有利,但若不適當弱化,最終會破壞整個市場。因此,弱化醫患博弈中資訊不對稱的現狀是勢在必行的。
一媒體立場力求公正
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一直是新聞媒體關注的焦點,2012年發生的一系列醫鬧事件使得醫患關係這一話題再次成為了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不可否認,在醫藥銷售市場中確實存在商業賄賂行為,醫生接受藥品提供商的回扣,收受患者家屬紅包的現象時有發生,新聞媒體傾向弱勢群體,不可避免的在報道中帶有感情色彩,本就對醫藥價格、醫療措施抱有懷疑態度的患方對醫方更加不信任,醫護人員稍有過失,輕則被患者投訴,重則打罵,近段時間發生的因醫療糾紛砍傷、砍死醫生的事件也證明了事態的嚴重性。因此,新聞媒體應根據事實,本著客觀公正的原則報道和評價事件,對醫務人員違法行為進行打擊的同時,也應當對醫務人員的辛勤勞動予以肯定,只有這樣,才能利於構建和諧的醫患關係。
二醫患雙方應加強溝通
醫患雙方本就有著共同的目標:戰勝病魔。這個目標的達成不僅需要醫務人員專業的知識、精湛的醫術,更離不開患者的信任和耐心的配合,雙方的配合離不開溝通與信任。前面已經提到,醫療行業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複雜性,處於資訊劣勢的患方由於缺乏醫科專業知識,無法對自己的病情做出一定的預測,患方無法單方面決定自己所使用的藥品、醫療器材乃至醫療方式,加之,患者及家屬求醫心切,對醫療結果的期望值過高,很容易對醫療行為產生質疑,從而產生對醫務人員的不信任感,此時具有明顯資訊優勢的醫方更應盡到解釋義務,將患者的病情及治療方面、治療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耐心分析給患方,以此弱化醫患博弈中資訊不對稱的狀況。此外,當出現醫療糾紛時,醫患雙方應當及時進行溝通,避免出現暴力。
三健全法律約束機制
在法律視野下的醫患雙方都應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濫用權利,侵害對方利益[3]。醫患雙方“和則兩利,鬥則俱傷”。然而,在我國現階段,還沒有一部讓醫患雙方都滿意而且使用的法律。一旦發生糾紛,司法機關及其相關機構在受理醫療糾紛時就會“無法可依”,從而難以做出準確且公正的判決。這就迫切需要加快加強衛生立法工作,儘快制定出一部完善的醫事法律,使醫患雙方更加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這樣,才能利於維護良好的醫患關係。
五、結語
資訊不對稱是博弈中的正常狀態,完全打破醫患資訊不對稱的格局是不可能的[4]。但是,倘若醫患雙方能進行充分交流和溝通,使醫患雙方都能夠儘可能的意識到雙方的資訊不對稱狀態及此種狀態持續下去的不良影響,從而使雙方盡最大限度使自己擁有的資訊透明化,致力於達到醫患博弈的均衡狀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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