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信用證詐騙案例
信用證是國際貿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目前已成為國際貿易中使用最廣泛的一種結算方式。信用證詐騙犯罪伴隨信用證而生。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篇1:
在A市的中國某進出口X公司與澳大利亞某貿易公司Y簽訂了一個貿易合同,由Y公司向X公司出口一批國內緊俏的物資,貨物擬於1999年7月15日運至A市。X公司向Z銀行申請開出跟單信用證,該信用證未指定具體的議付行。後來,貨運期將至,X公司懷疑Y公司有詐,要求銀行拒絕同意向議付行議付。Y公司找了個擔保公司,該擔保公司承諾,貨已經裝船併發往目的港。事後,申請人通知開證行授權議付行議付。議付行是U國際銀行,該銀行接到授權後,即按UCP500的要求於次日向受益人Y公司放款。後來,買方X公司一直未收到來自Y公司的貨物,於是以受益人欺詐為由向A地法院申請保全令,要求法院凍結Z銀行開出的信用證項下款項但事實上,此時開證行已經同意議付行議付,並且議付行已經將有關款項發放給受益人。A地法院經審理,作出裁決:Y公司的欺詐行為成立,Y公司應按其與X公司的協議履行其義務;撤銷Z銀行信用證項下的付款義務。後來,U國際銀行不服判決而上訴,上訴法院仍然維持了原判決,於是該銀行試圖在其所在地的外國法院起訴我國Z銀行。Z銀行接到U銀行的主張後,才意識到有可能在外國的未來訴訟中被裁決敗訴,並可能導致當地分支機構的財產被強制執行。
篇2:
某公司1997年向美國ABC公司出口馬桶蓋。付款方式為即期L/C;但客戶要求寄1/3正本B/L給他以便早曰提貨銷售,並―再聲稱這是`美國商界現行流行做法。因是`第―次交易,咱方堅持不寄,客戶則堅持不寄不成交。最後在客戶簽定保函保證即使沒有收到1/3提單時,也要按時依據L/C要求付款後,簽定合同1X20’櫃,FOBDALIANUSD10,500。第―次合作很順利,在咱方剛剛寄出B/L,就收到了客戶通過銀行L/C項下的付款。第二次合同金額增至USD31,500,客戶仍堅持帶1/3正本B/L。考慮到客戶第―單很守信用及時付款的事實咱方答應了客戶要求。貨發出後,就及時將正本B/L寄出並迅速向銀行交單議付。十幾天後,咱方詢問客戶是`否已經付款時,客戶答曰:正在辦理。二十幾天後當咱方發現貨款仍未到帳又追問客戶是`否已付款時,客戶答曰:因資金緊張,過幾天就付款。實際此時客戶已憑咱們寄去的正本B/L將貨提走。三十幾天後待咱方再詢問客戶付款時,客戶開始拖延,後來就完全沓無音信了。由於交銀行單據超證出運有明顯不符點,所以銀行已無從幫忙,公司白白損失20多萬人民幣。
篇3:
2001年,2月22日武漢市中級法院又以信用證詐騙罪判處廣東林偉哲有期徒刑10年,巧合的是,這位詐騙國家3000餘萬資產的巨騙,使用的手法與有“大陸首騙”之稱的牟其中當年的信用證詐騙方法極其相似,且均在武漢作案。林偉哲預付湖北省服裝進出口公司200萬元,後者委託中國銀行武漢分行,向中國銀行紐約分行開出了金額摺合1398萬人民幣的信用證。在美國的企美公司將信用證貸款辦理貼現後現金全部被林偉哲存人自己的賬戶。同時,林偉哲又以相同手段將省服裝進出口公司開出的2449萬餘元信用證貸款據為其私有,除後來私下歸還服裝進出口公司1000萬元及650萬保證金,林偉哲共騙取湖北省服裝進出口公司3000餘萬元。教訓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