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會計相關畢業論文
自從20世紀初,在英國最早誕生現代所得稅之後,會計與所得稅之間的關係日益密切並相互影響、相互促進,進而產生所得稅會計。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篇一
《 淺論會計所得稅 》
【摘要】所得稅是以課稅為目的,根據經濟合理、公平稅負、促進競爭的原則,依據有關的稅收法規,確定一定時期內納稅所得額,以對企業的經營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進行徵稅。
【關鍵詞】所得稅 所得稅會計 存在問題 完善措施
一、我國所得稅會計的成因
我國的所得稅制度是伴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進行確立和發展起來的。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我國原有的稅制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影響稅收作用的發揮。因此,我國對稅制進行了改革和調整。我國自1992年頒佈《稅收徵管法》和1993年頒佈《企業所得稅條例》開始,就確立了會計制度服從稅法的計稅原則,1994年財政部下發的《企業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是我國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主要依據。新稅法的頒佈,使稅法標準與會計準則的差異不斷擴大,我國會計和稅法的改革正朝著各自獨立的方向發展。
所得稅會計產生的原因主要是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存在的差異所致。會計收益和應稅收益是經濟領域中兩個不同的經濟概念,分別遵循不同的原則,規範不同的物件,體現不同的要求。因此,同一企業在同一會計期間按照會計準則計算的會計收益與按照國家稅法計算的應稅收益之間的差異是不可避免的,故在計算所得稅時,不可能直接以會計收益為依據,而要以所得稅法規定對會計收益進行調整後,才能正確的計算出應稅收益,因而就產生了調整這一複雜過程的專門的所得稅會計。
二、我國所得稅會計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還沒有獨立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標準。會計與財務及稅務等法規攪在一起的現象至今還沒有重要改觀,如在企業有關財務法規中,關於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規定,業務招待的開支標準,利潤分配程式中的“被沒收的財產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等,其實不是會計問題,而是稅法應規範的問題。另外,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時,企業所得稅是隻對實際收到的股利計徵,還是按股權投資比例計算的實際投資收益計徵,所得稅法也未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可以看出,把兩者糅合在一起,不利於財務會計為社會有關方面提供有用的決策資訊,也不利於實現稅收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巨集觀調控。
我國在制度法規上存在的問題。完備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可以保證財務會計為稅收提供可靠、及時的會計資訊,為所得稅會計實施打下良好的基礎,而健全完善的稅收法規能使得所得稅會計有法可依。然而目前我國具體會計準則少,實施範圍有限。稅法與財務會計法規體系還沒有完全獨立,所得稅法比較簡單,剛性不強,不能自成一體。
我國在計稅差異的認識上不符合國際慣例的要求。我國將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之間的差異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而美國將該差異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暫時性差異是指一項資產或一項負債的稅基和其在資產負債表中帳面金額之間的差額。如果在資產負債表中資產的帳面價值比資產的計稅基礎高,就是遞延所得稅負債;反之,是遞延所得稅資產。所有的時間性差異都是暫時性差異,但有些暫時性差異則不是時間性差異。《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稅》中同樣描述了除時間性差異而由其他原因使計稅基礎和帳面價值不同而產生的差異。
目前我國的所得稅人員和稅務工作現狀有一定缺陷。財務會計與所得稅會計分離,客觀上增加稅款計算、納稅申報和稅收徵管的難度和工作量。目前,我國會計人員素質普遍不高,再加上會計操作手段相對落後,難以適應所得稅會計獨立後的會計工作需要。雖然新稅制中規定了納稅代理制度,但由於我國稅務中介機構和註冊會計師數量嚴重不足,納稅代理制度要在實際工作中推行,尚須時日。稅收稽管工作也需很大的改進。
三、完善我國所得稅會計的措施
廣泛進行所得稅會計理論與方法的研究。在我國,對於所得稅會計的研究雖然正逐漸加深,但是總體來說還顯得不夠,研究範圍也僅限於業務的會計處理,對於所得稅的處理重視不夠。應該加大所得稅會計的宣傳力度,通過研討會、報刊雜誌等多種途徑廣泛開展所得稅會計學術活動,進一步研討與國際會計慣例基本協調且具有中國特色的所得稅會計發展思路。鼓勵會計部門、稅務部門等共同探討所得稅會計的發展方向,使其符合國情,易於操作。
建立企業的所得稅會計的法律規範。建立企業所得稅會計必須有嚴密的法律規範。這種規範,應解決三個主要問題:一是確立企業所得稅會計的法律地位,也就是把企業實行所得稅會計作為一項計稅義務加以規定;二是規定計稅所得額的稅基,按保護所得稅稅基的原則界定成本費用列支範圍、稅前扣除專案,以及所得稅會計核算應稅所得的程式和模式;三是明確不按稅法規定進行所得稅會計核算所產生的後果的法律責任。有了這些規範,企業所得稅會計制度才能得以確立,其工作內容和工作程式才能據以建立。
建立企業所得稅核算程式。企業所得稅會計應當自成獨立的體系,這樣才能最終解決對企業財務會計核算的依賴,強化所得稅徵管。而按我國目前的企業會計核算水平,還不具備這樣的條件。在一定時期內,還必須採取過渡的形式,即既建立起企業所得稅會計制度,又不完全割斷與企業財務會計的聯絡。具體可以概括為:以企業財務會計核算為基礎,以核算財務會計所得和計稅所得差異為依託,實行“財務會計所得額+差異額=計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核算,產生獨立的法定的所得稅會計報表。這一所得稅核算模式的關鍵,是確定企業會計所得與計稅所得的差異,即在一個會計年度按照財務會計核算應予反映成本支出,但按照稅法規定進行所得稅會計核算又應計為計稅所得的部分。
與所得稅會計相關的經濟法規亟需配套。會計改革需要有一定的超前性,但因此也帶來了一些問題,如,根據國務院1986年頒發的《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企業多列成本費用、挪用生產性資金用於非生產性支出等,均屬違反財政法規行為,都要處五倍以下罰款。而現行所得稅會計規定,企業的會計利潤與納稅利潤可以不一致,企業的成本費用據實列支,至於國家為保證水源,可依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將企業會計利潤調整為納稅利潤即可。
稅務人員必須配備。企業會計利潤與納稅利潤不一致表現在許多方面,如折舊費用、工資及三項費用支出、投資收益、試營收入、利息支出、罰款支出、捐贈支出、國撥補貼、虧損彌補、減免稅收入等等,核算起來,工作量很大。現在,部分企業由於沒有配備專職或兼職稅務會計人員,稅務專管員的時間精力也有限,只是部分企業的納稅利潤不真實,導致國家稅源流失。
強化所得稅會計觀念。所得稅是企業的一項重要支出,淨收益是衡量企業成就的主要尺度。而如何節約支出,增加收入,是今天的企業面臨的一項重要決策。所得稅對企業的組織形式、財務安排、交易方式等都有影響,企業進行決策時不能不考慮所得稅這一重要因素。嚴格的所得稅會計核算,能確保企業作出正確的經營決策。
篇二
《 所得稅會計沿革 》
一、國際所得稅會計的產生和發展
所得稅會計準則最早出現於20世紀初的美國。1913年美國頒佈《所得稅法》,確立了以經營收益作為計稅基礎的原則,但因為時間和計算口徑的不一致導致稅法“收益”與會計“收益”不一致。因此,會計界都在討論如何協調和處理稅法和會計準則對收入、費用的確認計量口徑與時間上的不一致所導致的永久差異、時間性差異及資產或負債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一致導致的暫時性差異。
1944年,美國會計師協會中的會計程式委員會CAP釋出了第23號公告ARB23,這是第一個建議對實際發生的應付所得稅進行分攤的權威性會計公告,並首次明確了所得稅的費用性質,提出了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的概念。1953年釋出的會計研究公告第43號ARBs43和1958年釋出的第44號ARBs44則正式將所得稅分攤作為財務會計的一條重要原則。
1959年,美國公認會計原則的制定機構會計原則委員會APB在其釋出的第6號意見書APB Opinions No.6中明確表示,企業只能在“遞延法”與“債務法”之間選擇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在1月,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釋出了《所得稅會計徵求意見稿》ED33,建議採用利潤表債務法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
1967年,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發布了第11號意見書,取消了以往的“當期計列法”即應付稅款法,改用“全面分攤法”要求採用遞延所得稅法來核算所得稅,目的是將所得稅費用和當年相關的收入相配比。在全面分攤法下,不論遞延所得稅是否由於相應環境發生變化能否轉回,所有時間性差異對未來的納稅影響額都將被確認為遞延專案計入資產負債表。
1979年7月,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釋出了第12號公告《所得稅會計》,要求納稅主體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包括遞延法處理所得稅會計。
1986年,美國財務會計委員會發布了《所得稅會計徵求意見稿》,建議採用資產負債法對當年和以前年度由企業經營活動所產生的所得稅的影響進行核算。1987年12月頒佈的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96號《所得稅的會計處理》1992年被FAS 109取代中率先提出了暫時性差異Temporary Differences的概念,用以取代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在第11號會計原則委員會意見書APB Opinion No.11中使用的時間性差異Timing Differences。1991年6月,委員會發布了《所得稅會計徵求意見稿》,該徵求意見稿保留了96號公告――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和報告所得稅的規定。
1994年10月,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再次釋出了《所得稅會計徵求意見稿》ED49,該徵求意見稿基本上採納了美國109號公告所提出的處理方法,即資產負債表債務法。1996年10月國際會計委員會正式頒佈了修訂後的《國際委員會準則第12號――所得稅》,其採用的方法和原則與再次釋出的ED49提出的要求基本一致,用暫時性差異這一概念取代了時間性差異的概念,確立了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在所得稅會計中的重要地位。
二、我國所得稅會計準則的沿革
我國所得稅改革始於20世紀70年代末。中國財稅部門為了適應對外開放、利用外資的需要,提出了對外資企業徵收所得稅的建議,並得到了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批准。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同日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的形式公佈施行。這是新中國成立以後制定的第一部企業所得稅法。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代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同日以全國人代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的形式公佈,要求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即從1983年起,企業把上交利潤改為繳納稅金,實行“利改稅”政策。
當時,對於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是以國家參與企業利潤分配的形式進行的。即月份終了,施行利潤包乾或上交承包費時,企業按規定計算當月應上交的利潤或承包費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利潤分配――利潤結算
貸:利潤分配――解繳中央預算利潤
施行費改稅後的會計處理為:
借:利潤分配――應交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992年10月,黨的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以後,財稅部門提出改革企業所得稅制度。實施步驟分為兩步:第一步,先將對國營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等內資企業分別徵收的所得稅統一起來;第二步,再將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分別徵收的所得稅統一起來。2008年1月1日,“兩稅合一”正式實施。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要求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為國內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和其他組織,徵稅物件為納稅人來源於國內、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納稅人每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准予扣除專案金額以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一般企業適用33%的稅率,微利企業暫時適用27%或者18%的稅率,金融、保險企業暫時適用55%的稅率1997年以後降為33%。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的同時,我國所得稅觀念也從國家分配主體論轉為費用論。我國在1994年釋出的《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1995年頒佈的《企業會計準則――所得稅》徵求意見稿、2000年12月制定的《企業會計制度》中開始採用應付稅款法和遞延法及利潤表債務法等。有關所得稅分錄轉化為如下:
1.計算所得稅時,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上交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財政部2006年2月15日頒佈了39個企業會計準則,包括1個基本準則和38個具體準則。要求於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執行、鼓勵其他一些有條件的企業執行。其中《企業會計準則18號――所得稅》是每個企業都會涉及到的會計核算準則。新頒佈的所得稅會計核算準則從根本上改變了原有的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由原來的在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兩種方法中任選一種改為按財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會計處理也轉為如下分錄:
1.計算所得稅時,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上交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主要參考文獻:
[1]企業會計準則講解/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04.
[2]中級會計實務/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編.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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