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容錯糾錯機制心得體會

  容錯糾錯機制解除了廣大想幹事幹部的後顧之憂,讓他們能夠放開手腳大幹一場。下面小編分享了,供你參考。

  篇1

  鼓勵激勵、容錯糾錯、能上能下“三項機制”,是省委、市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激發幹部隊伍活力的創新性舉措和制度性安排。落實好“三項機制”特別是容錯糾錯機制,是紀檢監察機關的本職和責任。宜君紀委為切實履行職責,自覺運用實踐,確保容錯糾錯機制落得實見成效。

  一是提高認識,著力解決“不敢容”“不願容”的問題。縣紀委認真學習領會中省市紀委精神,統一思想、狠抓落實。採取集體研學、業務培訓、幹部自學等多種形式加強學習宣傳容錯糾錯機制的力度,認真講解容錯的申請、核實、認定、反饋、報備的相關程式和要求,使黨員幹部深刻領會掌握容錯糾錯機制的精神實質和本質內涵,也使其在工作中卸下了包袱、打消了顧慮。成立了容錯糾錯機制建設推進領導小組,由縣紀委書記任組長,紀委分管副書記任副組長,案件審理室具體負責此項機制的督促落實、分析研判、督查考核、情況彙總等工作,為推進落實容錯糾錯機制提供堅強的政治保障。同時,通過明察暗訪、不定期的方式對各單位貫徹落實容錯糾錯的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和督促各單位精準使用、規範使用、大膽使用。

  二是制定措施,著力解決“誰來容”“對誰容”的問題。容錯糾錯機制涉及方方面面,必須按照中省市紀委要求,結合實際,進一步深化、細化、具體化,使機制更易操作、更便執行。縣紀委通過召開幹部座談會和研討會等形式,結合《市紀委關於落實〈銅川市黨員幹部容錯糾錯實施辦法試行〉的實施意見》和我縣實際,制定了《宜君縣黨員幹部容錯糾錯實施辦法試行的實施意見》和《操作細則》。《實施意見》和《操作細則》從統籌安排、政策界限、宣傳引導、推進措施、機制建設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貫徹意見,並進一步明確了各鄉鎮街道紀委、縣紀委各紀檢監察室、縣級各有關部門紀委紀檢組的工作任務和監管、考核、責任追究的具體措施,進一步促進容錯糾錯機制在我縣落實到位。在啟動容錯糾錯後,必須堅持把容錯的流程、物件、事件、原因、結果等,在一定範圍內公開,自覺接受群眾監督,提高容錯糾錯的民主性和科學性,讓黨員幹部心服口服。

  篇2

  容錯糾錯機制解除了廣大想幹事幹部的後顧之憂,讓他們能夠放開手腳大幹一場。只要是願意為群眾辦事,能夠為群眾辦好事的幹部,因客觀條件導致改革創新失敗的,可以免予追責。必須肯定,容錯糾錯機制的出發點是好的,但是也有人擔心,這一機制在執行中是否會出現錯誤的標準因人而異?是否會成為某些人逃避責任的“保護傘”?這是需要我們深思的問題,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筆者認為,要真正發揮好容錯糾錯機制的作用,重點應該做到三點。

  第一,容錯糾錯機制的內容要明。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首先要明晰內容。一是明確“錯誤”內容。要明確規定可以免予追責的錯誤是哪些,把因獨斷專行、違背程式和規律、違背科學而作出的決策排除在免責範圍之外。“錯誤”內容要細化,可操作。二是明確“錯誤”界限。要明確“錯誤”級別,不能把重大錯誤、政治錯誤等也包容進去。三是明確容錯物件,避免一些幹部鑽制度的漏洞。

  第二,容錯糾錯機制的執行要嚴。容錯糾錯機制是為了給勇於改革創新的幹部提供保障,不能淪為部分黨員幹部犯了錯誤就躲進去的“保護傘”。在執行容錯糾錯機制時,應該先由幹部個人申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調查,出具調查報告,進行認定,並向上級部門報告,同級部門備案。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在調查時要嚴格按照要求進行,查清錯誤原因、不良影響,只有查明行為確屬可免予追責的範疇才下定論。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在調查時不能賣人情、講關係,要以公平的心態來調查處理。

  第三,容錯糾錯機制要敢於公開。政府舉措要敢於公開,努力打造“陽光政務”。一是公開制定。容錯糾錯機制雖然是針對幹部的,但是在制定具體細則和操作準則時,要邀請專家和群眾參與,聽聽他們的心聲,看看在他們心中哪些錯誤可以被包容,提高機制的民主性和科學性。二是公開內容。容錯糾錯機制的細則出臺後,要及時在政府公眾資訊網、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等媒體進行公開,讓廣大幹部群眾瞭解知情。三是公開運用。當啟動了容錯糾錯機制後,政府要公開容錯糾錯物件、事件、原因等,給幹部和群眾一個交代,接受幹部群眾監督。

  篇3

  建立容錯機制,首先要明確容錯糾錯的界限。哪些錯誤能容哪些不能容,只有明確規定哪些錯誤可以免責、哪些錯誤必須追責,才能為幹事創者提供準確的行動準則。容錯糾錯要以支援實幹、鼓勵創新為原則,樹立和強化為創新者容、為擔當者容、為實幹者容的鮮明導向,其保護的物件是作風正派、敢作敢為的好乾部。對“明知故犯”“無視規矩”的行為,必須嚴懲不貸,不能讓容錯機制成為少數人犯錯的“保護傘”。

  建立容錯機制,其次要建立嚴格的認定程式。明確容錯糾錯的界限後,還應建立相應的認定程式。通過規範的程式對實際情況進行調查、取證,完善操作流程,細化申請、審查、認定、實施、答覆等步驟和環節,保證機制合理、科學、有效。容錯機制的最終裁定,應由紀檢機關、組織部門負責。相關單位和個人因工作失誤受到追責時,可向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免責申請,紀檢檢察機關會同組織人事部門受理申請後,及時開展調查核實,作出容錯認定結論並反饋給申請單位或本人。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制度為準繩,以確保容錯糾錯機制的嚴肅和權威。

  建立容錯機制,還要堅持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在制定容錯糾錯機制的過程中要廣泛徵求意見,特別是容錯範圍的確定,應最大限度地細化,提高容錯機制的可操作性,保證制定內容的科學性和民主性。容錯糾錯機制雖然針對的是領導幹部,但是容錯糾錯機制啟動後,除了按照法律規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政府還要公開容錯糾錯機制的執行過程,讓容錯糾錯在大眾的監督下進行,一方面彰顯黨和國家對探索創新的寬容和對大膽創新的鼓勵,另一方面也可以調動全社會力量監督和參與改革實踐的熱情。

  “知錯必改大修行,悔過自新暗反省”。通過容錯糾錯機制的建立,鼓勵幹部“大刀闊斧”地幹事創業和改革創新,給改革創新者撐腰鼓勁,讓廣大幹部“願幹事、敢幹事、能幹成事。”

  篇4

  在兩會上強調,要健全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給改革創新者撐腰鼓勁,讓廣大幹部願幹事、敢幹事、能幹成事。既“容”又“糾”,內含辯證,需要正確認識。

  “容錯”是對探索失誤的“兜底”。三十多年來的發展表明,面對各種複雜局面,只有擁有敢於探索的膽識,才可能啟用發展的“一池春水”。當前,改革進入深水區,留下的都是些難啃的“硬骨頭”,更需要鼓勵那些敢行敢試敢為人先的幹部,“殺出一條血路”。改革就會有風險,創新就有可能失敗。“容錯”機制,無疑是給他們吃了一顆“定心丸”,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他們幹事創業的熱情。

  容錯是為了更好的少犯錯誤,而不是讓有些不懷好意的人用來為自己謀取私利的擋箭牌。在鼓勵先行先試,大膽探索的過程中,難免會出現有規不依、明知故犯、中飽私囊的現象。若讓這些“李鬼”借“容錯”之名矇混過關,勢必會侵蝕群眾利益,危害黨的事業。因此,要正確區分探索失誤與故意犯錯,建立常態化的研判糾錯機制,對拿“容錯機制”當擋箭牌,打自己的“小算盤”、謀自己的“小利益”,該追責的要追責。

  一條腿只能原地站立,兩條腿才能大步向前。“容錯”和“糾錯”要科學合理,兩者不可偏廢。無法度、無底線的“容錯”,只會汙染改革風氣;“吹毛求疵”、“求全責備”,也只能徒增壓力,於事業無益。如何發揮好糾容錯機制,為改革者撐腰,給不為者警醒,給投機者懲戒,還需地方制定切實可行的操作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