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節假日放假有沒有計薪

  根據勞動法規定,法定節假日是人們依法享受的假期,但有的上班族會關心放假期間是不是計薪的,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法定節假日放假是否計薪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法定節假日放假計薪

  首先應當肯定的是:法定節假日是有工資的。具體分為兩種情況:

  一、 勞動者法定節假日休息休假

  依照《勞動法》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因此,法定節假日如果休假是應當被支付工資的,工資按照標準工作時間內工作的工資標準支付。

  二、 勞動者法定節假日加班

  勞動者法定節假日被安排加班時,工資標準高於標準工作時間內的工資標準。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於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法定節假日工資的計算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釋出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后,職工全年約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有所調整。這次調整首次應用“月計薪天數”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92天來計算加班費基數,因此勞動者節假日的加班費與此前相比略有減少。

  法定節假日應付工資

  法定節假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下發《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勞動者的制度工作時間即全年總天數減去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由此前的251天減少為250天,則每月工作日由的20.92天調整為20.83天。

  該《通知》還首次提出一個“月計薪天數”的概念,用以計算日工資、小時工資,而俗稱的節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雙薪正是以日工資、小時工資為計算基數。《通知》明確指出,按照《勞動法》第51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也就是說11個節假日即使不上班也應計薪,除去不計薪的104個雙休日,月計薪天數應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資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資水平。以北京市月平均工資3008元為例,則勞動者節假日加班應以138.3元為基數,發放三薪或雙薪。

  法定節假日計薪天數

  針對節假日多一天對加班費到底有無影響的問題,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證實,“《通知》理清了一個概念,就是‘月計薪天數’。加班工資應以此計算,而月計薪天數只與雙休日有關,與法定節假日無關,因此對加班費並無影響。”因此在這個新增的“月計薪天數”的意義上,加班費確實比以前按“月工作日”算減少了,但今後無論法定節假日增加到多少天,都對加班費沒有影響。

  此前有媒體稱,每年的法定節假日從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勞動者加班費會得到小幅增加。根據新計算方法,這種說法有誤。

  “以前的演算法是錯誤的。”根據《勞動法》“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的規定,以前一直都是將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均視為不用支付工資,365天刨除這兩塊所剩天數除以12個月,得出每月工作日,計算日工資和加班工資。而此演算法一直與《勞動法》相悖,包括剛剛廢止的2000年釋出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增加一天的法定節假日對於勞動者的影響僅在於,將多一天休息日按照三薪算加班待遇。

  法定節假日的放假天數

  一、元旦:1月1日放假,與週末連休。

  二、春節:2月15日至21日放假調休,共7天。2月11日星期日、2月24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節:4月5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3天。4月8日星期日上班。

  四、勞動節: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調休,共3天。4月28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節:6月18日放假,與週末連休。

  六、中秋節:9月24日放假,與週末連休。

  七、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六、9月30日星期日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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