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節假日加班可不可以調休
法定節假日對於上班族來說都是難得的休假時間,但有的單位也是會按照職工加班的,那加班法律規定是調休的嗎?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法定節假日加班能否調休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法定節假日加班調休的規定
法定節假日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調休、補休等方式無法彌補勞動者應該享受的法定節假日的相關權利。所以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1、《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 工 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法定節假日工資的計算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釋出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后,職工全年約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有所調整。這次調整首次應用“月計薪天數”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92天來計算加班費基數,因此勞動者節假日的加班費與此前相比略有減少。[2]
應付工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下發《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勞動者的制度工作時間即全年總天數減去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由此前的251天減少為250天,則每月工作日由目前的20.92天調整為20.83天。
該《通知》還首次提出一個“月計薪天數”的概念,用以計算日工資、小時工資,而俗稱的節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雙薪正是以日工資、小時工資為計算基數。《通知》明確指出,按照《勞動法》第51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也就是說11個節假日即使不上班也應計薪,除去不計薪的104個雙休日,月計薪天數應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資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資水平。以目前北京市月平均工資3008元為例,則勞動者節假日加班應以138.3元為基數,發放三薪或雙薪。
計薪天數
針對節假日多一天對加班費到底有無影響的問題,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證實,“《通知》理清了一個概念,就是‘月計薪天數’。加班工資應以此計算,而月計薪天數只與雙休日有關,與法定節假日無關,因此對加班費並無影響。”因此在這個新增的“月計薪天數”的意義上,加班費確實比以前按“月工作日”算減少了,但今後無論法定節假日增加到多少天,都對加班費沒有影響。
此前有媒體稱,每年的法定節假日從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勞動者加班費會得到小幅增加。根據新計算方法,這種說法有誤。
“以前的演算法是錯誤的。”根據《勞動法》“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的規定,以前一直都是將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均視為不用支付工資,365天刨除這兩塊所剩天數除以12個月,得出每月工作日,計算日工資和加班工資。而此演算法一直與《勞動法》相悖,包括剛剛廢止的2000年釋出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增加一天的法定節假日對於勞動者的影響僅在於,將多一天休息日按照三薪算加班待遇。
法定節假日的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的法定節假日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二根據國務院釋出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規定,我國節假日包括三類,其中有兩類為法定節假日。
三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釋出 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
1.節假日不給加班費規定是要找誰
2.法定節假日是不是規定不能調休
3.加班費能否用補休代替
4.2017國家法定假日規定
5.2019年休假時間規定是怎麼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