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勞動法規定生育休假多少天

  每個女職工都是會有生育的時候,因此國家的勞動法是有規定一定時間的休假,那生育休假是有多少天的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國家勞動法規定生育休假天數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勞動法規定的生育休假天數

  我國《勞動法》規定: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此做了進一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凡是符合以上這些關於產假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女職工,應享受自己的工資待遇。同時,任何單位也不得以產假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工資待遇,企業和事業單位不同。企業女職工,如果單位給上了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沒有給女職工上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支付工資。這裡說的是基本工資。其他附加工資因各企業經營狀況不同,規定不同,是否計發由企業定。

  勞動法規定生育休假的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髮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領生育津貼

  產假包括:98天 30~60天各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延長生育假 15天難產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於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需要注意的是,各個省的計劃生育條例已經取消了晚育假,並延長了產假,各省產假增加的天數30-60天不等,具體產假的天數大家諮詢當地計生部門或者查詢地區計劃生育條例。

  生育休假的申請書範文

  尊敬的公司領導:

  因本人有孕在身,預產期為 月 日,現需要回家休息,調養身體。特向領導申請辦理請假手續, 月 日回來上班,請假時間為 個月。目前本崗位的工作已移交給 同志,經過近期的培訓, 同志已經完全可以勝任本崗位工作了。另在此非常感謝公司領導對我的關心和照顧,真正體現了人文化主義。

  特此申請,望領導審批。

  申請人:

  年 月 日

  各地生育休假的時間

  2017年取消了晚育假期、獨生子女假期,但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雖然各省份的標準都不同,但大多數省份除了國家規定的98天之外,延長產假60天,還明確規定配偶的陪產假。

  江西規定,符合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產假60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15日。

  寧夏則規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在原來98天產假基礎上,增加產假60天,並給予其配偶25天護理假。如果按照夫妻合計,可共休假183天。

  北京等地規定,符合規定生育的女性產假可從國家規定的98天增加30天,共128天;並增加配偶產假15天。

  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合法生育獎勵增加50天,由此產假增加到178天。自2016年9月29日公佈起開始施行。

  在此之前,廣東省女性職工的產假均為128天,其中包括98天順產假和30天獎勵假,剖腹產等難產的情況可增加30天;也就是說如今獎勵假已延長至80天之後,產假最少可享受178天,剖腹產等難產的情況則在產假基礎上增加30天,論基礎產假,數廣東的208天為最長。此次修改中,陪產假沒有作調整,仍為15天。

  另外,根據新條例,廣東目前正在休產假的女職工也可享受50天的延長假。即2016年9月29日後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條例規定享受80日的獎勵假。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經休完的,不適用新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