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生產加工合同

  加工合同是承攬人根據定作人要求的品種、數量、質量及規格等內容,那麼簽訂需要注意什麼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歡迎參考閱讀。

  範文篇一

  甲方:

  乙方:

  為了拓展市場,因甲方生產規模不能滿足市場需求,甲方委託乙方為甲方加工生產白酒產品,協議如下:

  一、由甲、乙方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手續,簽訂,在當地主管部門備案。

  二、由甲方提供主要原材料及包裝物,乙方採購的材料質量必須符合國家及企業相應標準要求。價格雙方協定。費用由甲方按數量價格同時結算。

  三、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生產與甲方近似產品。

  四、產品品種數量根據市場情況以銷定產。生產計劃按甲方派駐的人員確定生產。為減少運費、降低成本,經甲方電話或書面委託,在甲方人員監督下,乙方按甲方指定地域幫助銷售。貨款由甲方回收。

  五、乙方必須按甲方需要生產合格產品,按時交貨。如不能按量按時交貨,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六、產品成本因市場價格的動態變化較大,區域跨度大,因此委託加工產品的單位費用計算採用動態計算方式。即:甲、乙方隨時根據主要原料價格和市場情況確定。

  七、乙方必須按國家有關標準和企業標準進行加工生產,不合格產品不準出廠。因乙方生產造成的不合格產品,由乙方負責。乙方生產加工產品,由乙質檢部門按標準代驗代檢。

  八、產品標識、標準根據國家技術監督局199711月7日頒發的《產品標識標註規定》第九條四款的規定。廠名廠址採用營業執照名稱。

  九、乙方不得銷售甲方委託加工的產品,全部委託加工的產品由甲方進行銷售。十、在委託加工過程中生產採購的輔料費用,由乙方先期負責,然後生產一批,甲方給乙方結算一批。 十一、乙方向甲方提供良好的生產條件、衛生條件及成品、半成品庫房。免費提供甲方駐廠人員的住房、水電,並幫助解決生活瑣事。並負責協調有關職能部門的關係。

  十二、委託加工數量、委託加工品種、委託加工產品執行標準另行書面通知,以書面通知雙方簽字為準,未有書面通知,乙方投入生產,甲方可按侵權行為投訴。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限為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如需續簽,雙方另行協商,到期自然終止。

  十四、在乙方保證甲方數量前提下,甲方不在河南境內委託第二方加工生產。

  十五、未盡事宜協商解決。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在工商局合同仲裁部門備案,雙方各一份。如合同期間發生異議,由甲方所在地解決。

  甲方:瀘州生態源古窖酒廠乙方:

  代表:代表:

  地址:瀘州市納溪區棉花坡朱坪三社 地址:

  年 月 日

  範文篇二

  甲方:

  乙方:

  第一條:總則

  1、雙方本著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協議。

  2、甲方以本協議為基準,把協議規定的心惠安系列產品委託給乙方生產,乙方接受此委託,並保證將合格產品提供給甲方。

  第二條:本協議應用範圍

  1、本協議適用於根據此協議由雙方締結的、以書面形式確認的,所有具體的委託加工的心惠安系列產品。

  2、所有委託加工的心惠安系列產品,如有不明確、不詳盡之處,將按此協議相關條款執行。

  第三條:專案約定

  1、甲方委託乙方加工生產之產品為生活用紙心惠安系列產品,乙方保證按甲乙雙方確定的委託加工要求進行生產.

  2、甲方負責提供委託加工成品的品質檢驗標準和驗收方法,經乙方確認後作為產品的唯一驗收標準。

  3、乙方保證不向任何第三方公開或透露甲方產品與乙方的關聯,保護甲方產品的獨立性,且不得將產品任何相關資料透露或轉予第三方,亦不可授權第三方代為加工。

  4、包裝印刷樣式由甲方負責提供,由乙方製作。

  第四條:包裝、運輸及交貨要求

  一、因甲方產品的特殊性,專用包裝材料由甲方提供,通用週轉包裝材料,由乙方提供。乙方最終產品的包裝形式,要符合甲方的要求。

  二、甲方提供的原材料由乙方來車送至乙方所在地,成品或者待檢品由已方送到甲方公司。

  三、乙方為接送原材料及成品而提供的免費送貨,需辦理產品運輸保險,否則應賠償由此帶來的所有損失。

  第五條:付款方式

  一、甲、乙雙方的交易價格,一律以雙方簽字確定的《產品報價單》、《訂購單》為準。

  二、付款方式:訂貨甲方先付乙方總訂貨款的30%作為預付款,乙方將產品完成並送貨給甲方驗收合格後 一次性付清餘款。第六條:違約責任

  一、以上條款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凡違約者,按照本協議或定購單約定條款處罰,未盡之處,雙方另行協議處罰。

  二、違約之處罰原則:違約者無條件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直接及關聯損失。

  第七條:不可抗力因素之條款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災害、戰爭、國家政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違約,雙方均不予以追究,相應損失各方自負。

  第八條:仲裁原則

  協議在執行期間,如發生爭議,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協商未成,可由告訴方提請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第九條:協議有效期

  一、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本協議有效期為三年,若期間任何一方經判定有違約行為,另一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並保留法律追述權。

  第十條:其他

  一、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在意見達成一致的基礎上進行補充修改。

  二、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人: 代表人:

  電話: 電話: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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