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樣本

  最高額保證即屬於人的擔保中保證的一種特殊形式,對於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你又瞭解多少呢?以下是在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範文,感謝您的欣賞。

  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範文一

  債權人貸款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住所地址:

  聯絡電話: 郵政編碼:

  保證人: 法定代表人: 證件種類: 證件號碼: 住所地址: 基本賬戶開戶行: 賬號:

  聯絡電話: 郵政編碼:

  鑑於: 以下稱“借款人” 和債權人貸款人籤

  訂了陝農信 高借字[ ]第 號借款合同,保證人願意以其所有的財產為借款提供保證擔保。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保證責任

  1.1 本合同項下的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

  1.2 擔保的債權的最高限額為人民幣:小寫: 元,大寫 元。

  1.3 債務確定日:借款到期日,為借款人應還款金額的債務確定日。債權提前終止、解除借款合同的,通知送達借款人之日為債務確定日。

  1.4 保證的範圍為:在借款確定日,借款合同項下全部未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它費用。

  1.5 保證期間為債務確定日之日起兩年。如借款展期,則為展期協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兩年。

  第二條 保證人的陳述

  2.1 保證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或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的法人或其它組織,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2.2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保證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3 保證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債權人提供的全部檔案、資料及資訊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第三條 保證人承諾與保證

  3.1 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或相應利息時,保證人應無條件地向債權人立即支付借款人的全部到期應付款項。

  3.2 保證人沒有主動履行的,債權人有權直接從保證人賬戶中劃收。本保證合同作為保證人同意劃收的書面承諾。

  3.3 保證人應配合債權人對其收入和資信情況、經營和財務狀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債權人要求的一切財務報表、其他資料及資訊,並保證所提供的檔案、資料和資訊是真實、完整和準確的。

  3.4 瞭解借款人借款用途,同意借款人按《提款申請書》說明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由於借款人可以迴圈借款和還款,借款人可能出現借新還舊情況,保證人同意借款人借新還舊。

  3.5 在不增加保證人責任的前提下,允許債權人與借款人變更借款合同的條款。如果借款合同條款的變更,增加了保證人的責任,保證人在原合同條款約定的責任範圍內承擔責任。不因借款合同條款的變更而免除保證人的責任。

  3.6 保證人有下列任一事項時,應當至少提前30天書面通知債權人,並且在主合同項下債權得到全部清償前,除非得到債權人書面同意,不應採取下列行動:

  1出售、贈予、出租、出借、轉移、為第三人提供保證、抵押、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重要財產、資產的全部或大部分;

  2經營體制或產權組織形式發生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於實施承包、租賃、聯營、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出售、合併兼併、合資合作、分立、設立子公司、產權轉讓、減資等。

  3.7 保證人應當在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7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1修改章程,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訊地址或營業範圍等工商登記事項,做出對財務、人事有重大影響的決定;

  2擬申請破產或可能或已被債權人申請破產;

  3涉及重大訴訟、仲裁或行政措施,或主要資產被採取了財產保全或其他強制措施;

  4為第三方提供保證,並因此而對其經濟狀況、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5簽署對其經營和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合同;

  6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或營業執照被吊銷;

  7保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涉及違法違規或違反所適用的交易規則;

  8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或發生對保證人經營、財務狀況或償債能力或經濟狀況有負面影響的其他事件;

  9保證人的工作、收入發生重大變化或變更住所等聯絡方式保證人為自然人的。

  3.8 保證人同意:被擔保的債權同時受其它擔保合同擔保的,債權人有權自行決定行使權利的順序,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立即支付借款人的全部到期應付款項而無需先行行使擔保物權;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或其權利順位或變更擔保物權的,保證人仍按本合同承擔保證責任而不免除任何責任。

  第四條 違約責任

  4.1 保證人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4.2 在本合同生效後,保證人、債權人雙方應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3 因保證人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的,保證人應在保證範圍內賠償債權人全部損失。

  第五條 爭議的解決

  5.1 本合同辦理公證的,經公證機關公證後即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借款人逾期不還款,自願接受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2 未辦理公證的,本合同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爭議解決方式為:

  提交 仲裁委員會裁決。

  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合同成立和生效

  6.1 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後生效。保證人為自然人的,簽字生效。

  6.2 本合同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關條款無效時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6.3 本合同各條款效力獨立。部分條款無效,其餘條款繼續有效。

  第七條 其它約定

  第八條 附 則

  8.1 保證人已認真閱讀了借款合同和本合同,並確認了所有條款,特別是劃線部分已充分協商和了解,對合同條款無異議。

  8.2 本合同一式 份,貸款人、借款人、保證人、公證機關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解釋權歸貸款人所有,貸款人的解釋為最終解釋。

  債權人貸款人公章: 保證人公章/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