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借款合同
事業單位是指國家以社會公益為目的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那麼對於你又多少了解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歡迎參考閱讀。
範文一
合同編號: 貸款方甲方:
借款方乙方:
乙方因為經營需要向甲方申請借款,甲方有相應的自有資金,同意出借。經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
第二條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為千分之伍月息。
第三條 借款期限:2011年**月**日至2011年**月**日,利隨本情,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新規定計算。
第四條 保證條款
1,借款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2,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3,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後,有向借貸方追償的權利,借貸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第五條 違約責任
一,借款方的違約責任
1,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並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加減收利息.
2,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貸款方的違約責任
1,貸款方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應與加收借款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第六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條例》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發生,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條例》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時,應及時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並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之後,借款方已佔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貸款本息全部償清後失效。 本合同正本二份,甲乙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副本 1 份,送甲方財會部門和有關部門。 甲方 乙方
貸款單位:公章 借款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簽字 負責人:簽字
簽約日期:2011年**月**日 賬號:*****************
簽約地點: 開戶行名稱:*******************
範文二
出借方甲方:
借款方乙方:
第一條 借款金額及用途
甲方同意借給乙方人民幣叄佰萬元整¥3,000,000.00,用於生產經營。乙方按照本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條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為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甲方應在合同生效後3日內將款項匯入乙方開立的銀行賬戶。
第三條 借款利率
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月利率為30‰利息,每月月末結算一次,逾期未支付的利息併入下月本金並計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