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
隨著我國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事業單位的人員結構日趨複雜,關於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一直處於立法的邊緣和模糊地帶。那麼簽訂需要注意什麼呢?以下是在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範文,感謝您的閱讀。
範文1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如下聘用合同條款,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 3 年,自 2011年 10月10日至 2014 年10月 10日止。試用期三個月。2011年10月10日至2012年1月9日
二、聘用崗位
甲方聘用乙方在 武漢市江岸區光華社群居民委員會 任 副主任 崗位的工作。工作內容:組織社群成員進行自治管理,搞好社群的衛生、物業、計生、流動人口和治安管理,完成社群成員代表大會、社群議事委員會制定的社群管理目標。及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三、工資福利
一乙方在聘用期間實行年薪制,年薪24萬。
二享受單位其它福利。
四、工作紀律
一乙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本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乙方應努力學習,忠於職守,服從領導,團結同志,努力完成工作任務。
五、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因特殊情況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
二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3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六、聘用合同的續簽
本合同期滿前,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式續簽聘用合同。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聘用單位、受聘人員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範文2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單位名稱
甲乙雙方按照《全盟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辦法》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原則下,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日止,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續訂合同無試用期。
第二條 崗位工作及其職責要求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須填寫職務全稱,如“中學語文高階講師”或“醫務科副科長”工作崗位,併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聘用期間,乙方應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服從分配,積極工作,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
第三條 勞動保護和崗位工作條件
一甲方必須尊重職工的主人翁地位,保障職工民主管理的權利,創造有利於職工發揮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工作環境。
二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專業技術、管理知識、勞動安全、遵紀守法的教育和培訓。甲方安排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按國家規定對乙方進行專門培訓並取得專業資格。
三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職業危害的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四甲方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婦女職工實行特殊保護。
五甲方應按國家規定執行工作時間,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
第四條 工資待遇
一乙方按照甲方規定完成工作任務的,甲方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時定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
二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標準,根據國家規定的工資制度和乙方所在崗位及崗位對專業技能、工作能力的要求、乙方的實際工作貢獻等確定,並按工作責任大小和崗位目標完成情況,由甲方自主確定津貼的分配。
三甲方根據單位經濟社會效益和乙方在工作方面的貢獻制訂有關規定給予乙方獎勵。
四雙方依據國家和地方有關養老保險、醫療保險 、失業保險的規定,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後,甲方必須按國家和地方規定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的轉移手續。
五乙方應享受的因公工負傷、女職工保護、非因公工負傷、患病等其他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崗位工作紀律
一甲方應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和工作規範。內部規章制度和工作規範不得違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規定,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領導、管理和教育。
三乙方違反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的,甲方有權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直至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或辭退。
第六條 聘用合同變更、終止與解除的條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合同的有關內容:
1.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經修改;
2.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3.乙方身體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4.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本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聘用合同即終止執行。約定的條件應在本合同約定事項中寫明。
三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1.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
3.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4.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
5.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參加各類學校學習、出國或者逾期不歸的;
6.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和相關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四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1.患病或非因公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且不服從另行安排的;
2.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3.聘用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單位撤銷、破產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