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勞動合同書
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對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築區劃內共有建築物、場所、設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對業主共有的建築物、設施、裝置、場所、場地進行管理的活動;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歡迎參考閱讀。
範文篇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 期限的勞動合同。自 年 年期限為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到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工作內容 甲方安排乙方在 部門從事 工作。甲方可參照國家或行業定員定額標準制定工作任務,乙方應按質按量的完成任務。
第三條 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生產安全、防止職業危害規定的勞動環境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提供必須的生產工具和工作場所,執行國家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 甲方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如實告知乙方。
第四條 勞動報酬 甲方依據按勞分配原則實行 工資制度,月工資為 元,並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工資的調整隨國家現行政策由職代會或董事會決定。
工資支付日期為每 日。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第五條 保險福利 甲方按規定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障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的保險、福利待遇。
第六條 勞動紀律 甲方依法制定企業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乙方應自覺遵守,服從甲方的管理。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表現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獎懲。
第七條 合同終止條件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是否續訂,應於合同期滿前 日進行協商。到期即時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逾期未辦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解除合同條件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符合《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規定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符合《勞動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條規定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符合《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
第九條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甲方違反國家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每月 元乘以未履行合同的月數,支付給乙方違約金。
乙方違反國家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每月 元乘以未履行合同的月數,支付給甲方違約金。
第十條 保守商業祕密 甲方依法制定保守商業祕密的制度,乙方應當遵守。乙方違反保密制度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十一條 其他協商條款。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及遇有國家有關政策調整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第十四條 雙方因履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也可按有關規定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範文篇二
用人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公司地址:
受 用 人: 以下簡稱乙方 受用人身份證號:
甲方根據公司需求本著公開招聘、招收、自願報名、全面考核、 擇優錄取的原則,招聘乙方為甲方的勞動合同制員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為明確用人單位和受用人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條約如下:
第一條 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合同有效期屆滿,合同自行終止,若需要續約,需甲乙雙方重新簽訂合同。
第二條 工作時間
1.甲方實行國家的以下第 種工作制度:
A,標準工作制,即每日工作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
B.不定時工作制。
C.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三條 工作內容及工作條件
1、甲方根據企業經營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從事 保安 工作。乙方確認工作責任後,必須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
2、乙方需按照甲方確定的崗位職責按時、保質地完成工作任務。
3、乙方應本於工作職責道德、專業技術技能指導等進行培訓,乙方應接受公司教育培訓考核。
4、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場地、裝置、設施和必要的防護用品,保障乙方在人身安全環境條件下從事工作。
5、根據乙方的能力及表現,甲方可變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權反映本人意見的權利,但在任何情況下,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最後決定。
第四條 勞動報酬
1、甲方現行工資制度標準及崗位區別,確定乙方月基本工資為人民幣 元。其餘福利發放按公司規定及經營狀況確定。
2、甲方實行新工資制度調整工資水平或調整乙方工作崗位時,根據按勞分配為主的原則,調整乙方的工資額。
3、甲方應嚴格執行《企業職工最低工資規定》等有關報酬方面規定。
4、甲方每月 日以貨幣或銀行轉帳的形式向乙方發放上月的工資及各類福利。如公司遇特殊情況可適當推遲幾天,乙方個人所繳納的各類社會保險費及工資個人所得稅由甲方代扣代繳。
第五條 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1、 乙方在職期間應享受由甲方提供福利待遇與勞動保護。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其停工醫療期限和有關待遇按勞動相關規定執行。
2、 乙方因生、老、病、傷、殘、死等,甲方應按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規章制度
1、 甲方應建立和完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規章制度。
2、 乙方應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甲方利益和聲譽,嚴守商業機密。
3、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可按照獎懲規定給予乙方批評、教育、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1、 勞動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終止合同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終止。勞動合同期滿,由於工作需求,經雙方協商同意,可續定勞動合同。
2、 有下列情況之一,雙方均可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1 經由雙方協商同意終止。
2 遇不可抗因素,無法履行勞動合同時。
3、 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內,證實乙方不符合甲方錄用條件時。
2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時。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傷害公司信譽,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時。
4 乙方違反我國法律法規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供前三十天書面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又無法勝任甲方另行安置適當之工作時。
2 乙方無法勝任勞動合同約定這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適應所有工作時。
3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議無法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時。
4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 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可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內的;
2 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務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時;
3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乙方勞動時;
6、雙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合同的手續並進行交接。但甲方辭退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乙方及辭退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乙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