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刑事辯護委託合同

  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歡迎參考閱讀。

  範文一

  委託人姓名:

  簽訂時間:

  承辦律師:

  《刑事辯護委託合同》

   粵 律刑字第 號 甲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電郵:

  乙方:廣東同益律師事務所

  地址:廣州市黃埔大道西76號富力盈隆廣場十樓1002室 郵編:510623

  電話:020-22016666 傳真:020-22016688 電郵:

  甲方因 涉嫌 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 的辯護人。為此,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託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委派本所律師在上述案件中擔任 的辯護人,進行下述程式的辯護工作根據約定在“[ ]”內打“√”或“X”;“√”為委託事項,“X”為非委託事項:

  [ ] 偵查階段的法律幫助/諮詢;

  [ ] 審查起訴階段的法律幫助/諮詢;

  [ ] 第一審訴訟的辯護;

  [ ] 第二審訴訟的辯護;

  [ ] 死刑複核程式的辯護;

  [ ] 再審訴訟的辯護;

  [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第二條 授權與指派

  1、甲方對乙方的授權如下根據約定在“[ ]”內打“√”或“X”;“√”

  為授權事項,“X”為非授權事項:

  [ ] 調查取證/申請調查取證;

  [ ] 申請鑑定/重新鑑定、勘驗/重新勘驗

  [ ] 會見與諮詢;

  [ ] 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 ] 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 ] 出庭辯護;

  [ ] 申請回避;

  [ ] 代為進行和解;

  [ ] 代為提起上訴/撤回上訴;

  [ ] 代為控告、申訴;

  [ ] 代為簽署、送達、接受法律文書。

  2、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委派 律師作為 的辯護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辯護律師應取得甲方書面認可。

  第三條 雙方的義務

  1、甲方的義務

  1如實、客觀、全面地向乙方律師介紹案情,為乙方律師辦理案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2按期、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費或調查取證費用。

  3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務從事非法活動。

  2、乙方的義務

  1 乙方律師接受委託後,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① 查閱、瞭解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

  ② 根據法律規定會見犯罪嫌疑人,依法為其提供法律諮詢或其他法律幫助; ③ 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向

  人民檢察院反映意見;

  ④ 根據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線索,儘可能調查或申請人民檢察院調查可能證明其無罪、罪輕等各方面的證據。

  2乙方律師接受委託後,在法院第一審階段應當完成以下工作:

  ① 查閱、瞭解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主要證據影印件和相關材料; ② 會見被告人,瞭解其本人對指控的意見及對案情的敘述;

  ③ 按時出庭,依法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④ 根據被告人提供的線索,儘可能調查或申請法院調查可能證明其無罪、罪輕等方面的證據。

  3乙方律師接受委託後,在法院第二審階段應當完成以下工作:

  ① 查閱、瞭解本案的相關卷宗材料;

  ② 會見被告人,瞭解其本人對一審判決的意見及對案情的敘述;

  ③ 按時出庭,依法為被告人進行辯護並提交書面辯護詞,或按照二審法庭書面審理的安排,向二審法院提交書面辯護意見。

  4乙方辯護律師應按時出庭,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

  5依法盡職盡責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其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其合法權益;

  6 乙方應對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甲方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承擔保密義務;

  7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後,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接受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其他當事人的委託併為其辯護。

  8乙方律師應及時向甲方口頭或書面報告委託法律事務的辦理情況公、檢、法機關確定密級的案件材料除外。

  9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更換已指派的律師。

  第四條 律師費、辦案差旅費/交通費、工作費用

  1、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律師費共計人民幣 萬 仟 佰 拾 角 分¥ 整,並應當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支付。

  2、甲方按照如下約定向乙方支付辦案差旅費/交通費根據約定在“[ ]”內打“√”或“X”;“√”為選擇方式,“X”為非選擇方式:

  [ ]實報實銷:選擇該方式的,甲方應當在乙方提出報銷申請之日起 日內據實報銷;

  [ ]包乾:選擇該方式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辦案差旅費/交通費共計人民幣 萬 仟 佰 拾 角 分¥ 整,並應當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支付。

  3、乙方律師辦理委託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及其他專業顧問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徵得甲方同意後支付的其它費用。

  4、支付方式:甲方可採用現金、轉帳或者支票方式支付律師費、辦案差旅費/交通費及其他工作費用。採用現金支付方式的,甲方應當在乙方辦公地點將款項直接交付給乙方財會人員;採用支票支付方式的,收款人為“廣東同益律師事務所”;採用轉帳支付方式的,甲方應當將款項付至乙方指定的如下帳號:

  乙方戶名:廣東同益律師事務所

  乙方開戶行:廣州市工行黃埔大道支行

  乙方賬號:3602051219100003875

  律師費、辦案差旅費/交通費及其他工作費用應當直接支付給乙方。任何私人間的支付,乙方不予承認。

  5、甲方逾期支付律師費、辦案差旅費/交通費或工作費用,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或暫停工作直致甲方自行糾正時止,因此產生的後果由甲方承擔。

  甲方逾期支付律師費、辦案差旅費/交通費或工作費用的,除仍須按約定金額支付外,每逾期一日,還應當按遲延支付金額的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如果乙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視違約情況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但甲方不得以如下任何理由之一拒絕支付或者要求乙方退回律師費:

  1本合同生效後,甲方單方面另行委託其他辯護人進行辯護的;

  2本合同生效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本合同生效後,乙方律師已經開始工作而司法機關撤消案件的;

  4本合同生效後,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擅自單方解除合同的。

  2、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費、辦案差旅費/交通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違反約定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權依照本合同第四條第5款的規定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費、未支付/未報銷的辦案差旅費/交通費、其他工作費用以及違約金。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乙方已全部完成委託代理事項:

  1、本合同生效後,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

  2、本合同生效後,人民檢察院不予起訴的;

  3、本合同生效後,被告人撤回上訴、申訴導致案件終結的;

  4、本合同生效後,其他非因乙方的原因導致案件終結的。

  第七條 合同的解除

  乙方接受委託後,如發現委託事項違法,甲方利用乙方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甲方隱瞞事實,或者甲方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乙方律師無法正常履行職務的,乙方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提前解除合同,已收律師費、辦案差旅費/交通費、工作費用一律不予退還。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訴請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審理。

  第九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壹份存卷。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至雙方解除本合同時或 終結之日以本案判決書/裁定書為準止。

  第十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檔案、資料,均以本合同列明的地址、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送達。一方變更送達方式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否則,因此造成的後果由變更送達方式的一方承擔。

  當面交付檔案的,在交付之時視為送達;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第十一條 未盡事宜的處理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當以書面補充協議的形式另行約定。雙方沒有達成書面補充協議的,雙方仍應當嚴格按本合同執行。

  第十二條 其他特別約定:

  甲方: 乙方:廣東同益律師事務所

  簽約代理人: 承辦律師:

  日期: 日期:

  範文二

  甲方:

  委託代理人: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020 傳真:020

  E_mail:

  乙方:廣東 律師事務所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020 傳真:020

  E_mail:

  犯罪嫌疑,現案件已/或將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甲方願意聘請乙方律師為 擔任□審查起訴□ 一審□二審辯護人。

  為此,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為 提供□審查起訴□一審□二審刑事辯護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委託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 律師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審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辯護人。

  甲方同意乙方律師指派其他律師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

  第二條 雙方的義務

  一甲方的義務 甲方 因被 □公安機關□檢察院指控有

  1、真實、客觀、全面向乙方律師介紹案情,為乙方律師辦理案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2、按期、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辯護費或調查取證費用。

  3、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務從事非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