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投票規定要求有哪些

  人大代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人員,經過民主選舉方式產生,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人大代表的產生、職權、義務和監督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均有具體的法律規定。以下是小編分享給大家的關於人大代表投票要求,一起來看看人大代表投票選舉規定吧!

  人大代表投票要求/人大代表投票選舉規定

  根據選舉法和省直接選舉實施細則的規定,結合本市、鎮情況,制定南安市省新鎮第一 選區滿山紅村南安市第十六屆人大代表和省新鎮第一、二、三選區滿山紅村省新鎮第四屆人大代表投票選舉辦法如下:

  一、選舉工作由市、鎮選舉委員會委託選區工作組主持。

  二、市省新鎮第一選區滿山紅村應選南安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2 人。鎮 第一、二、三選區滿山紅村 應選省新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共 9 人。

  三、市、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是年滿18週歲,享有政治權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四、選民憑選民證領取選票。

  五、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民對於選票上的候選人,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可以表示棄權,也可以另選他人。凡贊成的,在候選人姓名後符號欄內劃“○”;反對的,在候選人姓名後符號欄內劃“×”;棄權的,不劃任何符號。另選他人的,在“另選人”欄內寫上另選人的姓名,並在其姓名後的符號欄內劃“○”,不劃“○”的,該另選無效。

  填寫選票要用藍色或黑色墨水筆和圓珠筆,不得用鉛筆。筆跡要清楚,不得塗改。

  寫票不符合以上規定,或者所劃的符號不清楚、無法辨認的,按棄權處理。

  六、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以及選舉收回的選票數等於或少於發出的選票數,選舉有效;參選選民未過半數,或收回的選票數多於發出的選票數,選舉無效,應重新選舉。

  每張選票上所選的人數,等於或少於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多於應選人數的為廢票。

  七、候選人獲得參選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人數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以得票多的當選,但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

  八、選區設監票人 3 名,其中總監票人1名。監票人由選民在不是代表候選人及其近親屬的選民中推選 3 人擔任,總監票人由選區工作組在監票人中指定。總監票人和監票人在選舉委員會領導下,對發票、投票、計票工作進行監督。

  選舉採用人工計票。選區設計票人 3 名,其中總計票人1名。計票人由選民在不是代表候選人及其近親屬的選民中推選 3 人擔任,總計票人由選區工作組在計票人中指定,在監票人監督下進行工作。

  九、委託投票的,須憑選民委託投票證。每一選民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3人。

  十、選區設 1 個投票站和 3 個流動票箱。每個流動票箱至少有3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負責接受投票。

  十一、投票結束後,選舉大會的票箱,當場開箱計票;投票站的票箱和流動票箱,應集中到選區工作組所在地,在監票人監督下統一開箱計票。計票結果於當日或次日張榜公佈。

  十二、市、鎮人大代表的選舉結果分別經市、鎮選舉委員會確認有效後,在選舉日後的5日內公佈當選代表名單。

  十三、選舉中如發生本辦法規定以外的情況,由市、鎮選舉委員會依法處理。

  人大代表的產生

  1、公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普遍的。凡年滿18歲的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2、選舉採取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兩種方式。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全國人大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過間接選舉方式,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3、選舉的具體辦法是,在直接選舉中,按照選民居住狀況或者是按照選民生產單位、工作單位劃分為若干個選區,按選區提名代表候選人。代表名額由選舉委員會按照城鄉人口比例分配。縣級人大代表名額不超過450人,鄉、鎮人大代表名額一般不超過100人,人口超過13萬的鎮不超過130人,人口不足2000的鄉、民族鄉、鎮的代表人數一般少於40人。

  代表候選人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單獨推薦,選民10人以上聯名也可推薦代表候選人。實行差額選舉。代表候選人人數多於應選代表人數三分之一至一倍。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法。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要獲得參加投票選民的過半數的選票才當選。

  4、少數民族代表的產生。1設區的市、自治州的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基數為240名,每2萬5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l千萬的,少數民族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650名。 2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基數為120名,每5幹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 過165萬的,少數民族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450名;人口 不足5萬的,少數民族代表總名額可以少於120名。 3鄉、民族鄉、鎮的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基數為40 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9萬的鄉、民 族鄉的少數民族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100名;人口超過13萬的鎮的少數民族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130名;人口不足2000的鄉、民族鄉、鎮的少數民族代表總名額可以少於40名。

  在間接選舉中,按照選舉單位提名代表候選人產生代表,如省級人大代表是由省轄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不設區的市、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全國人大代表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但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全國人大代表是由軍人選出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是由香港、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選出的;臺灣省的全國人大代表是由在祖國大陸的臺灣省籍同胞協商選舉會議選出的。

  全國人大代表的人數不超過3000人。省級人大代表的人數不超過1000人,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代表人數不超過650人。中國農村與城鎮每一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從8:1到現在的1:1,走了近60年。而在“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後,農民工與一線工人在人大代表中的總數也大大提升。同時,法律還對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作出規定,人口特別少的民族,至少要有代表1人。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代表10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實行差額選舉。候選人人數要多於代表人數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通過無記名投票選舉,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才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