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載標準是怎樣的

  在生活中,尤其是逢年過節時,汽車超載的情況很多,國家也不斷的加大對超載等危險駕駛的監察力度及懲戒力度,那麼對於汽車超載是怎樣處罰的呢?下面小編為你介紹超載標準。

  汽車超載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誌。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並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裝載長度、寬度不得超出車廂,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4.2米;

  二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

  三摩托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兩輪摩托車載物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三輪摩托車載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

  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建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載客汽車行李架載貨,從車頂起高度不得超過0.5米,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4米。

  根據以上法律超出所規定的核定標準30%就定義為嚴重超載了

  本條第3款規定的“爆炸物品”主要包括爆破器材、黑火藥、煙火劑、民用訊號彈和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物品在2002年1月26日國務院頒佈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統稱為“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溼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汽車超載怎麼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人數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對機動車駕駛人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超過核定人數未達百分之二十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二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三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四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其他客車違反規定載貨的或者其他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以一百元罰款。

  第六十一條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對機動車駕駛人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百分之三十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二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的,處以五百元罰款;

  三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百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四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百以上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五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以二千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