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人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酒駕極容易發生交通事故。那麼你知道嗎?下面,讓小編來告訴大家酒駕撞人處罰標準。

  酒駕撞人處罰標準

  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高於80ml,將由《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前處暫扣3到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行政拘留15日處罰修改為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按“危險駕駛罪”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以拘役、並處罰金,即“醉駕入刑”。

  酒駕撞人處罰標準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酒駕撞人處罰標準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為作出上述刑事處罰規定後,不需要再實行拘留處罰,因此,修正案草案刪去了對醉酒後駕駛機動車違 法行為人拘留的規定。

  根據修正案草案,對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將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改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並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這意味著,一次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駕駛人將永遠失去從事這一工作的機會。

  醉駕的後果

  經修訂後的最新版《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簡稱《條例》,將從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交管局負責人解讀,醉駕行為後果如下的:

  醉酒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屬於故意犯罪;

  不得擔任律師、公證員、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已擔任將被吊證或者開除公職;

  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已經錄用將被開除公職;

  入黨將受影響,已是黨員將被開除黨籍;

  不得入伍;

  不得擔任新聞記者;

  影響就業,已經就業將面臨失業;

  承擔刑事責任,失去人身自由;

  面臨經濟懲罰;

  面臨定期禁駕,甚至終身禁駕;

  不能擔任國有企業、人民團體的負責人,以及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的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

  辦理移民、出國簽證、留學等事宜時,也會遭遇麻煩,一些國家對於有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往往會被外國使領館拒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