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超載扣分標準

  很多在道路上行駛的貨車都存在超載的現象。那麼,你知道貨車超載怎麼扣分嗎?下面是小編帶來關於,歡迎大家閱讀。

  

  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一次扣6分。

  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一次扣3分。

  貨車超載罰款標準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發生汽車或客車超載的情況,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客車超載扣分標準

  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扣12分;

  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扣6分。

  客車超載罰款標準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20%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載人超載的處罰規定

  第六十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人數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對機動車駕駛人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超過核定人數未達百分之二十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二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三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四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其他客車違反規定載貨的或者其他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以一百元罰款。

  車輛超載是否影響事故責任認定

  當事人的責任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時所認定的責任,實際上是指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交通違章、是否構成過錯,以及當事人行為對交通事故形成的影響力的大小。因此,車輛超載是會影響事故責任認定。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