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標籤說明書管理規定
《》於20l3年6月1日起強制執行,自實施1年後生效,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化妝品標籤說明書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規範化妝品標籤和說明書管理,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化妝品,其標籤和說明書應當符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化妝品標籤是指貼上、連線或印在化妝品銷售包裝上的,載有產品相關資訊的文字、數字、符號、圖案等的說明物。化妝品說明書是指置於銷售包裝內的,以文字、圖示等形式對產品生產、使用等相關資訊進行介紹的說明性材料。
第四條 化妝品標籤和說明書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化妝品標籤和說明書所標註內容應真實科學,清晰完整,書寫正確、易於辨認和閱讀。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六條 化妝品標籤和說明書所標註的產品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用途等內容應符合化妝品定義範疇。
第七條 化妝品標籤上應標註以下內容:
1. 產品名稱;
2. 生產企業名稱;
3. 生產企業地址;
4. 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編號國產產品;
5. 原產國或地區進口產品;
6. 化妝品批准文號或備案號如有;
7. 成分;
8. 淨含量;
9. 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
10. 安全警示用語必要時;
必要時,應註明使用方法和儲存條件。
除上述必須標註內容外,化妝品生產企業還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標籤和說明書中標註其他資訊。
第八條 對淨含量不大於15g 或15ml 的,或供消費者免費使用並有相應標識如標識為贈品、非賣品等的化妝品,在其標籤上至少應標註以下內容,其餘內容標註在說明書中。
1. 產品名稱;
2. 生產企業名稱;
3. 原產國或地區進口產品;
4. 化妝品批准文號或備案號如有;
5. 淨含量;
6. 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
7. 安全警示用語必要時。
第九條 化妝品標籤和說明書內容除註冊商標、境外企業地址和其他必須使用外文的資訊外所用文字應為規範漢字。
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少數民族文字、繁體字及外文,但應拼寫正確。如果同時出現多種文字,化妝品標籤同一可視面內規範
漢字的字型不得小於對應的其他文字。
第十條 化妝品名稱應完整、清晰、突出地標註在標籤的顯著位置。
第十一條 化妝品標籤和說明書不得標註下列內容:
一涉及適應症、療效、醫療術語的內容;
二虛假誇大宣傳的內容;
三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誤解其效用的內容;
四特殊用途化妝品的宣傳超出其含義的內容;
五其他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禁止標註的內容。
第十二條 在保證標籤和說明書所標註內容完整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合併標註專案的形式,標註相應的內容,合併標註的內容必須符合產品真實情況,易於理解,不得故意隱瞞需要標註的資訊。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年 月 日起實施1 年後生產或進口的,其標籤和說明書應當符合本規定,此前已生產或進口的產品,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