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的原因探析
我國學者一直在積極探求職務犯罪氾濫的原因。那麼,職務犯罪的原因是什麼??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探析職務犯罪的原因吧!
在借鑑學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我們對職務犯罪的原因提出以下幾點看法:
一人性的侷限性與權力的二重性:職務犯罪的深層原因
職務犯罪並非今日中國特有的現象。縱觀古今中外,任何國家都不能根除這一頑疾,只不過表現形式、嚴重程度有所不同而已。即便是號稱“民主法治典範”的某些西方國家,也難以擺脫這一“全球性灰色瘟疫”的侵襲。可以說,職務犯罪是與公共權力相生相伴的一種現象。雖然各個國家或在同一國家的不同歷史時期,形成腐敗的具體原因不盡相同,但作為公共權力誕生以來人類社會的一種普遍現象,必然有其共同性、根本性的原因。我們認為,人性的侷限性與權力的二重性正是職務犯罪的本源所在。
人類社會普遍地存在著公共權力,這是維繫社會有序運轉的基礎。但迄今為止,公共權力實際上只能由社會成員中的少數人來掌握和行使,這樣就使公共權力本身具有一種內在的矛盾性,它一方面同社會整體利益相聯絡,另一方面又同掌權者的個體利益相聯絡,這兩種聯絡之間的衝突在所難免。而人性天生是存在弱點的,儘管人性善惡的命題幾千年來爭論不清,但“人無完人”的道理不容否認。公共權力內在的矛盾性加之人性的侷限性,決定了權力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權力具有造福社會的趨向;另一方面,權力本身潛藏著一定的侵犯性和腐蝕性。當權力的擴張逾越一定的界限,即背離公共目標和公共利益時,就產生了所謂的“權力異化”現象,職務犯罪在本質上就是一種權力的異化。儘管人類設立了各種制度來防止權力異化,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只要社會存在公共權力並且這種權力掌握在個人手中,權力腐敗與職務犯罪現象就不可能絕跡。
二體制轉軌與社會失範:職務犯罪的巨集觀原因
權力及人性的本性決定了職務犯罪的普遍存在性。但是為什麼在20世紀末的中國會出現空前的腐敗高潮,而建國後的前30年腐敗行為相對較少呢?為什麼我們這樣一個社會主義國家,比某些資本主義國家的腐敗問題還要嚴重?為什麼政府為嚴懲腐敗作出了艱苦不懈的努力,至今仍未能扭轉職務犯罪蔓延擴散的勢頭?
我們認為,我國當前正處於體制轉軌和社會轉型的特定歷史時期,這是形成腐敗高峰期的巨集觀原因。我國在90年代初確立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戰略目標,市場開始啟動,而計劃尚有餘威,從而形成了新舊兩種體制並存的局面,這也在客觀上給權力腐敗帶來空前的“機遇”。正如有人所言,現在許多腐敗分子是在“用計劃經濟的權力發市場經濟的洋財”。[8]另一方面, 政治體制改革相對滯後是加劇腐敗問題的重要原因。改革開放以來,權力系統朝著“放權、鬆綁、給好處”的方向改革,以往那種權力高度集中的局面被逐步打破,這對於提高經濟執行的效率具有積極意義,然而,由於相應的配套措施如規範體系、監督機制等沒有跟上,結果造成權力執行中自上而下的約束管制減弱,權力的橫向制約與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又不到位,從而為腐敗的滋生留下了大量的空隙和漏洞。此外,在經濟轉軌和社會轉型的過程中,原有的價值觀念和行為模式受到嚴重衝擊,而新的價值觀念和行為模式尚未被普遍接受或正在形成之中,社會整合力降低,出現了社會學家所稱的“社會失範狀態”,腐敗氾濫正是社會失範狀態的一種表徵。
三監督乏力與法網疏漏:職務犯罪的中觀原因
權力在本質上是一種支配他人的力量,它內含著無限擴張的傾向,因而對權力的監督與制約至關重要。然而在過去相當長的時間內,我們對這一問題缺乏足夠的認識,沒有建立起一套健全而有效的權力制衡體系,導致權力失控的現象嚴重。儘管我國設定了諸多的權力監督機構,如人大的監督、政協的監督、執政黨內的紀檢監督、政府內部的監察部門的監督以及專門的檢察機關的監督等,監督機構之多,在世界上都是鮮見的,但是由於體制沒有理順,致使監督機制不暢、監督效能不高,某些地方的監督機構甚至形同虛設。監督不力的另一種體現是輿論監督的能量遠沒有釋放出來。輿論監督包括媒體監督和公眾監督,是社會中最具活力也是執行成本最低的監督形式,國外許多腐敗醜聞就是由媒體和公眾參與揭露出來的,如日本的“裡庫路特醜聞”、美國的“伊朗門事件”等等。在我國,群眾當中流傳著一句話,稱腐敗官員“不怕內部通報,就怕公開見報”,這充分說明輿論監督的重要性。一個缺乏輿論監督的社會是很危險的,正如有人指出,“這樣的社會無疑是一種缺乏‘體內自動平衡機制’的有重大缺陷的社會,是一個失去自我警報系統的社會。”[9]
法網疏漏也是職務犯罪猖獗的重要原因。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廉政法制不夠完善。例如,號稱“陽光法案”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千呼萬喚而尚未出臺,目前只有一個缺乏權威性和操作性的政策性檔案,致使財產申報這一重要制度至今沒有真正建立起來。其他如《行政程式法》、《政務公開法》、《舉報人保護法》等,在我國廉政法制體系中均付闕如。與此同時,已有的法律中,立法粗疏、概念模糊、可操作性差的問題大量存在,立法質量問題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反腐實踐。
二是執法不嚴問題相當嚴重。職務犯罪的實施者都是手中握有一定權力的人,此類案件的查處難度往往比較大。然而在我國現行體制之下,司法機關的獨立性、權威性沒有真正樹立起來,加上部分司法人員素質低下,致使相當一批犯罪分子沒有受到應有的制裁。另外,一些地方黨政領導存在的糊塗認識,諸如“腐敗有利經濟發展論”、“腐敗無礙大局論”、“反腐敗影響政治穩定論”等,也是導致對職務犯罪懲治不力的重要原因。
四價值錯位與心理失衡:職務犯罪的微觀原因
職務犯罪的產生既有社會外界環境和因素的影響,也同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和心態有關。為什麼處在大體相同的社會環境中,有的人能恪守節操,有的人卻變節沉淪?這正是微觀原因所要揭示的內容。
從思想根源來看,職務犯罪的滋生源於行為人價值觀念的錯位。受封建社會“官本位”思想及西方社會“個人至上”、“拜金主義”等觀念的影響,同時由於放鬆自身的思想道德修養,行為人在價值觀念上產生了個人與社會的錯位,他們把自我當成社會的中心,把公共權力視為私人特權,把個人利益凌駕於國家和人民利益之上,在面臨外界的各種誘惑之下,價值錯位必然導致行為人的貪慾膨脹和心理失衡。心理失衡的具體表現有:
1.吃虧補償心理。一些公職人員看到別人發財,就覺得自己吃虧,“我辛辛苦苦幾十年還不如人家搞一年”,從而產生了以權謀私,趁勢“撈一把”的心理。
2.投資回報心理。有人把權力看成“一本萬利”的致富工具,通過跑官、買官謀到一定職位後,便迫不及待地把權力作為資本投入不正當交易,以獲取鉅額回報。
3.人之常情心理。中國傳統文化中,人情主義、“面子文化”根深蒂固,而人情化和關係網很容易使人喪失原則,不少公職人員正是在“人之常情”、“情面難卻”等心理驅動下而喪失心理防線的。
4.為公無過心理。一些人頭腦中存在“只要為公,自然無過”的認識,“我不是為了自己”成為理直氣壯的辯解。在這種心理支配之下,他們濫用權力謀取地方利益和單位利益,置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不顧。
5.法不責眾心理。“法不責眾”意識在傳統法文化中由來已久,它在某種程度上為腐敗分子提供了一個心理保護層,同時在客觀上也成為反腐敗的心理障礙。目前,“集體腐敗”成為職務犯罪的一種新動向,其實質就是行為人期望通過集體決策分散責任以逃避懲罰。
6.僥倖過關心理。這是腐敗分子較為普遍的一種心理特徵,其實質是一種心裡自慰。正如有人指出,如果行為的後果給自己帶來的利益要大大高於受懲罰的惡果時,如果在他之前的類似行為在逃避處罰方面都獲得成功時,就會促使犯罪分子實施某種行為。[10]在職務犯罪中,行為人的職權身份、靠山與關係以及作案手段的隱蔽性等,更是強化了其僥倖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