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忘錄和會議紀要的區別

  開會時會需要記錄一些會議上所講的內容。你知道會議紀要與會議記錄有何不同嗎?下面就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會議紀要與會議記錄有一些不同

  他們的主要區別是:

  第一,性質不同:會議記錄是討論發言的實錄,屬事務文書。會議紀要只記要點,是法定行政公文。

  第二,功能不同:會議記錄一般不公開,無須傳達或傳閱,只作資料存檔;會議紀要通常要在一定範圍內傳達或傳閱,要求貫徹執行。

  會議紀要與會議記的寫法

  會議紀要的寫法因會議內容與型別不同而有所不同。就總體而言,一般由標題、正文、落款、日期構成。下面主要講講標題和正文的寫法。

  一、標題。會議紀要的標題有單標題和雙標題兩種形式。

  1、單標題:由“會議名稱+文種”構成。

  2、雙標題:由“正標題+副標題”構成。正標題揭示會議主旨,副標題標示會議名稱和文種。

  二、正文。會議紀要的正文大多由導言和主體構成。具體寫法依會議內容和型別而定。

  1.導言。主要用於概述會議基本情況。其內容一般包括會議名稱、會期會址、參加人員、主持人和會議議程等。具體寫法常見的有兩種:

  A、平列式。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和主持人、會議議程等基本情況採用分條列出的寫法。這種寫法多見於辦公會議紀要。

  B、魚貫式。將會議的基本情況作為一段概述,使人看後對會議有個輪廓瞭解。

  2.主體。這是會議紀要的核心部分。主要介紹會議議定事項。常見的寫法有三種:

  A、條文式寫法。就是把會議議定的事項分點寫出來。辦公會議紀要、工作會議紀要多用這種寫法。

  B、綜述式寫法。就是將會議所討論、研究的問題綜合成若干部分,每個部分談一個方面的內容。較複雜的工作會議或經驗交流會議紀要多用這種寫法。

  C、摘記式寫法。就是把與會人員的發言要點記錄下來。一般在記錄發言人首次發言時,在其姓名後用括號註明發言人所在單位和職務。為了便於把握髮言內容,有時根據會議議題,在發言人前面冠以小標題,在小標題下寫發言人的名字。一些重要的座談會紀要,常用這種寫法。

  會議紀要的概念

  會議紀要適用於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通常只有大中型會議或比較重要的會議,才要求寫會議紀要。特別是尚未形成正式決定,而討論事項又要求有關人員瞭解的會議,更需要製作會議紀要。

  會議紀要是1987年加盟法定公文的。這是繼1981年國務院辦公廳釋出《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增添的“決定”、“決議”之後追加的第三個與會議有關的文種。這兩次公文法規的修訂是“”之後首次對1951年《公文處理暫行辦法》的全面思考,它顯示了國家以集體領導機制取代領導個人意志行政的決心。

  作為一種實錄性質公文,它的行文方向可以有多種選擇。上行上級機關可起到反映情況、彙報工作的作用;下行下級機關,可以具有統一認識、指導工作的作用;抄送平行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則能起到交流資訊、溝通情況、知照事項的作用。

  會議紀要的分類

  辦公會議紀要:也叫日常行政工作會議紀要。是根據處理日常工作的辦公會議多為例會對本系統、本部門的一些問題進行研究、討論、作出決定而寫成的會議紀要。辦公會議紀要反映了單位的領導機構研究問題、部署工作的情況,為機關工作的開展提供實在的指導和具體的依據。

  專項會議紀要:主要用於針對某項重要工作、問題或某一重大的理論、實踐課題等進行專題研討後形成的會議紀要,如專門工作會議、專題討論會、交流會、座談會、學術研究會的紀要等。專項會議紀要主要通過對有關問題的方針、政策和理論原則進行交流,給人予啟發、參考和指導。因此若未經領導機關的批轉,它不具備辦公會議紀要的行政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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