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用車服務中心方案
應急公務、機要通訊車輛使用權的分配根據合理、側重、利於全縣整體工作的原則進行分配。那麼關於公務用車服務中心的工作方案應該如何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的是的範文,希望對你有幫助!
篇一
依據《襄汾縣黨政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我縣應急公務、機要通訊用車以及10部門以外的執勤執法用車將建立公務用車綜合管理平臺以下簡稱“平臺”。該平臺實際包括“應急公務、機要通訊用車平臺”和“綜合性執法用車平臺”。
“平臺”的日常管理由襄汾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後勤服務中心負責,車輛由“平臺”進行統一監督管理。
綜合執法用車全部由“平臺”執行,應急公務、機要通訊用車除保留少量作為機動使用外,剩餘的編制使用權分配至各單位,但有重大集體活動時由“平臺”統一調配使用,具體方案如下:
一、平臺車輛數量及使用物件
根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我縣預計將保留50輛作為應急公務、機要通訊平臺用車,預計保留5輛作為10部門以外的綜合性執法平臺用車。
該“平臺”車輛主要使用物件為一般單位不包含國家認定的具有執法權的單位及13個鄉鎮共計48個。由於20XX年,我縣撤併4個單位,分別為襄汾縣人口計劃生育局、襄汾縣文物旅遊局、襄汾縣糧食局、襄汾縣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設立一個行政編制單位為襄汾縣金融工作辦公室,另外,襄汾縣紀檢監察局由於與紀委合署辦公,原先未將此登記在內,因此實際涉及單位共有46個。
二、車輛使用及監管原則
1、“平臺”車輛編制在上報襄汾縣公務用車改革領導小組審批後,由“平臺”統一管理、分配。
2、綜合性執法平臺用車不分配至各單位,由“平臺”統一執行,有執勤執法任務的單位,通過向“平臺”申請可使用該類車輛。
3、“應急公務、機要通訊用車平臺”保留14輛機動用車,其餘36輛的編制使用權分配至各單位,車輛使用權隨不同階段的任務需求,呈現動態變化,最短週期1年。
4、獲得車輛編制使用權的單位,將向“平臺”及縣財政部門申請獲得車輛年度執行經費,以保證車輛的正常執行,使用單位有對車輛進行年審、維修、保養的義務。
5、未獲得車輛編制使用權的單位,根據單位需求,可向“平臺”申請臨時用車。
6、“平臺”車輛全部統一標識,統一安裝GPS衛星定位系統,根據“襄汾縣機要通訊及應急車輛使用暫行管理辦法”執行。
7、根據《襄汾縣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在社會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較高情況下,可用於保障跨區域遠距離公務出行。
三、應急公務、機要通訊車輛使用權分配原則
應急公務、機要通訊車輛使用權的分配根據合理、側重、利於全縣整體工作的原則進行分配。
結合各單位原先上報預保留車輛情況及對各單位的需求程度進行量化評分,最終達到合理分配的目的。量化指標及權重如下:
1、各單位編制人數權重係數0.3。
2、圍繞“十三五規劃”的指導思想,結合我縣重點工作及各部門工作量大小,向部分部門傾斜。其中包括“四大轉型”主要負責單位權重係數0.2、黨群重點單位權重係數0.1、縣長直接負責單位權重係數0.1、“重點解決三方面問題”主要負責單位權重係數0.1、“民生改善”主要負責單位權重係數0.1、“三大突破”負責單位權重係數0.1等。附件2為不同量化指標所涉及單位名單。
四、各單位上報擬保留應急公務、機要通訊用車情況
我縣一般公務用車在20XX年12月31日封存後,於20XX年1月10日通知各單位報回1輛擬保留公務用車,截止日期共有30個單位報回,此上報情況作為車輛分配參考依據之一。
五、各單位車輛使用權分配情況
根據車輛分配原則,共計有36輛車分配至各單位,分配車輛數如表1所示詳表請查閱附件1:
附件:1、各單位車輛使用權分配情況
2、襄汾縣應急公務、機要通訊用車平臺車輛分配方案
篇二
根據《萍鄉市公務用車服務中心實施方案》檔案精神,為保障區屬各單位公務用車需求,經區黨委、管委會研究,決定組建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務用車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公車中心,現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總體目標
根據中央、省、市有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政策和全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安排部署,按照集中統一管理市場化運營的原則,為公車改革後用車提供切實保障。
二、管理體制
1.區公車中心由區機要應急用車平臺和執法執勤用車平臺組成,其中機要應急用車編制10輛,綜合執法用車編制7輛。
2.區公車中心為區黨政辦公室內設機構,副科級建制。
3.區公車中心車輛實行集中管理和委託管理相結合的模式。機要應急用車實行集中管理,由專職司機駕駛;執法執勤用車實行委託管理,接受區公車中心的監督指導,車輛由執法單位人員駕駛車輛配置方案見附件1。區公車中心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呼叫或收回車輛。
三、用車事項
一用車單位範圍
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區屬單位。
二用車範圍
1.機要應急用車平臺:在公務交通補貼保障區域範圍以外的公務用車;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應急事件應對處置和應急管理的公務用車;特殊機要專遞等特殊公務用車。
2.執法執勤用車平臺:綜合執法用車只能用於一線行政執法。
三用車準備
1.用車單位確定1名分管領導為公務用車審批人,1-2名工作人員為聯絡員,並填寫《萍鄉經開區公務用車審批人及聯絡員資訊登記表》附件2。
2.參照市公車服務中心管理辦法,用車單位在區公車中心賬戶上預存3000—20000元租車費用,無預存不派車。
3.聯絡員填寫《萍鄉經開區公車中心用車聯絡結算單》附件3,以下簡稱《聯絡結算單》報單位用車審批人批准,並加蓋單位公章,交給用車人作為用車憑據。
四用車程式
1.預約:聯絡員在用車前一小時通過網路、電話、傳真等方式預約用車。公車中心預約電話:6782827。
2.派車:區公車中心根據用車單位預約派車,在預約時間到達預約地點,駕駛員與用車人核對《聯絡結算單》無誤後,按預約提供服務。駕駛員可以拒絕任何超出預約範圍的服務要求。
3.簽單:用車完畢後,用車人核對用車情況無誤後,在《聯絡結算單》上簽字認可,並對公車中心的服務進行評價。
4.結算:區公車中心憑《聯絡結算單》從單位預存款中核減有關費用。
四、平臺建設
一車輛建設
區公車中心車輛實行編制化管理,從車改取消車輛中擇優選取,所有車輛統一更換“贛J****G”號段車牌,綜合執法車輛噴塗“綜合執法”字樣。區公車中心所有車輛產權必須從原使用單位劃撥到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二系統建設
區公車中心應積極配合市公車中心建設公務用車智慧管理軟體系統,通過此軟體系統實現用車申請、車輛調配、駕駛員派遣、車輛定位、軌跡監控等管理措施,提升公務用車服務水平。
五、經費保障
1.區公車中心實行財政差額補助撥款方式,參照市公車中心支出標準,區財政按照保留車輛數年均3萬元/輛安排車輛公用經費,用於車輛日常執行和燃修支出。其中:委託管理車輛公用經費由區財政撥付至委託管理單位使用。正常執行後再按實際核算。
2.車輛出租收入納入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調控5%後,其餘95%撥付區公車中心用於補充其經費支出。
3.區公車中心應按照先預算、後支出辦法加強經費管理,年度內經費節餘滾存使用。
4.參照市公車中心對集中管理的公車,採取由市財政先預撥辦法,由區財政預撥10萬元,用於區公車中心前期執行保障費用。
六、人員待遇
選調在編在崗司勤人員身份待遇不變,按現行政策和財政供給經費渠道保障,並按專業技術等級分檔次確定其收入待遇。司機出車費按萍開財字[20XX]90號檔案由區財政保障每人120元/月,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司機出車補貼與安全行駛里程、服務質量、用車時長等掛鉤,參照市公車中心方案執行。
七、收費原則及標準
參照省、市做法,按照“保障公務、成本管理”的原則,以稍低於市場價格的標準收取費用,所有收費上繳區財政。區領導重大調研用車、重大接待用車經區主要領導簽字同意、全區性重大會議活動用車、應急用車等實行免費保障。市外、區外重大考察等活動由牽頭或組織單位承擔費用。
八、有關要求
1.用車單位要嚴格遵守用車規定,不得違規用車,不得將區公車中心車輛用於公務交通補貼保障區域內的一般公務及上下班接送等非保障範圍,不得公車私用。
2.用車單位調整審批人和派車聯絡員,應當函告區公車中心。
3.委託管理單位要嚴格車輛使用管理。必須明確專人管理公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統一排程,嚴格按用車範圍用車;對用車資訊,應建立臺賬,定期公示,報區公車中心。
4.區公車中心實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集中採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
九、本方案自公佈之日起試行。
附件:1.萍鄉經開區公車中心車輛配置方案
2.萍鄉經開區公務用車審批人和聯絡員資訊登記表
3.萍鄉經開區公車中心用車聯絡結算單
4.萍鄉經開區公車中心租車收費標準
篇三
根據《丘北縣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為進一步推進全縣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確保公務用車服務中心平臺車輛科學合理執行,滿足全縣機關公務用車需要,結合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則
堅持“節約成本,規範管理,科學利用,提高使用率”的原則,推進公務用車調配製度建設,確保做到有序調配,合理使用,逐步建立新型高效的公務用車服務保障體系。
二、服務範圍
重點服務縣級機關公務人員跨區域出差、大型會議、集體公務活動、重大接待、調研、突發事件處置、搶險救災等公務活動及鄉鎮處置應急以及搶險救災等公務活動。
三、車輛型別及使用
一跨區域公務用車。主要調配給縣級機關跨區域公務以及縣、鄉兩級突發事件處置和搶險救災等公務活動使用。
二調研用車。主要調配給縣級黨政負責同志調研活動使用。
四、派車原則
公務用車調配按照行業劃分、服務物件相對固定的原則進行統籌調派。若用車單位申請用車發生時間衝突或車輛不夠調劑時,則按公務用車的優先順序進行統籌安排調配。
一突發事件處置及搶險救災等應急用車優先;
二縣委、縣人大會、縣人民政府、縣政協領導公務活動用車優先;
三緊急公務活動用車優先;
四重要工作用車優先;
五未保留公務車輛單位用車優先;
六一般公務用車先預約優先派車;
七兩個以上部門向公務用車服務平臺申請用車的目的地相同、往返時間相近,一輛車能夠容納乘車人的實行拼車派車優先。
五、公務用車服務申請程式
公務用車服務實行聯絡員預約調配製度,每個單位確定1—2名聯絡員,進行電話預約用車。具體程式如下:
一用車單位聯絡員一般情況應提前1天預約,緊急事務應提前2個小時預約,填寫《丘北縣公務用車使用申請表》。
若有突發事件處置及搶險救災等緊急公務,可先電話預約,待用車結束後一天之內補辦有關手續。
二申請表填寫完畢,由用車單位領導稽核簽字同意後加蓋公章提交縣公務用車服務中心調配車輛。
三公務用車服務中心車輛排程員收到申請表後,及時統籌安排車輛,報分管領導審籤。
四公務用車服務中心分管領導審籤申請表後,車輛排程員及時填寫回執單並反饋給申請用車單位聯絡員,告知派車情況,駕駛人根據派車單開展服務。
五服務結束後,駕駛人要認真填寫《丘北縣公務用車派車單》有關內容,經乘車人簽字證明後,帶回公務用車服務中心留存。
六、車輛執行費用保障
平臺試執行期間,公務用車費用由縣級財政予以保障。
七、用車要求
一駕駛人必須服從政務服務管理局和用車單位的管理,用車單位要指定一名乘車聯絡人做好聯絡工作。公務用車調配到位開始服務後,用車單位要加強駕駛人的管理,明確告知駕駛人出車期間工作任務、線路,以及工作紀律等注意事項,監督好駕駛人服務工作。
二駕駛人要嚴格按照既定線路行駛,不得隨意變更。若用車單位有臨時要求需變更線路或要求服務延長時間的,必須經乘車聯絡人與公務用車服務中心聯絡,經同意並通知駕駛人後才能變更。
三駕駛人有權對用車人數進行核實,若發現用車單位乘車人數與預約人數不一致的,駕駛人有權拒絕出車。
四公務用車結束後,用車單位乘車聯絡人必須跟駕駛人共同核實車輛使用里程數,過路、過橋、停車等單據和金額。
五用車期間,駕駛人差旅費由用車單位負責報銷。
六駕駛人要愛護車輛,保持外觀良好,內飾清潔。出車前必須檢查方向系統、剎車、車燈、喇叭、雨刮等是否正常,機油、冷卻水、電池液、輪胎氣壓是否足夠,確保用車安全。完成出車任務後,須對車輛各部件進行檢查,為下次出車做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