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築質量安全隱患的法律分析

  摘要:房屋建築質量安全問題與購房者利益息息相關,而房屋質量安全隱患問題層出不窮,給百姓帶來了利益損失,也使政府失去了權威和公信力。本文從上海“樓脆脆”與嘉興“樓歪歪”入手,進行了事件回顧與所涉法律問題的分析,以建築法和社會角度對出現的具體的建築質量安全隱患問題進行了剖析,最後提出對策和對未來的展望,以期此問題在中國能夠得到良好的解決。

  關鍵詞:上海“樓脆脆”,嘉興“樓歪歪”,建築問題,法律分析,救濟途徑與展望

  目前,民生問題尤顯關注,全國各地及嘉興 “兩會”均將其立為重中之重,房屋建築質量安全問題與公民利益更是關乎甚微,大量隱患層出不窮,並逐呈誇大趨勢。上海“樓脆脆”,嘉興“樓歪歪”,令人防不勝防。公民住房安全千鈞一髮、岌岌可危。

  一、上海“樓脆脆”與嘉興“樓歪歪”[1]

  2009年6月27日當大部分上海市民還在睡夢時分,家住上海閔行區蓮花南路、羅陽路附近的居民卻被“轟”的一聲巨響吵醒,一棟在建的13層住宅樓連根“臥倒”。言於此,而危難遠不止於此。今年5月11日有報道稱嘉興市秀洲區新塍鎮一高檔樓盤——南洋景苑內17號樓,這棟交付了僅僅才3個月房子,已整體向南傾斜約10釐米,給居民的生活造成了極大的不便與恐慌,解決建築問題出路在何方?

  二、事件回顧[2]與法律分析

  談到此,我們再來回顧一下這兩起事件背後的黑幕。

  對於上海“樓脆脆”事件,各種說法百花齊放。“偷工減料說”、“地基不牢說”、“河畔高樓不宜說”、“防汛牆影響說”等數不勝數。而有人卻將其稱為一種奇觀,搞得玄乎其玄。從現場可以看到該棟樓整體朝南側倒下,大樓的整體框架居然無明顯變形,甚至連窗戶玻璃都沒有破碎,它安靜地趴在工地上就像一個臥地不醒的巨人。就一座13層的大樓而言,最不可能為人所看到的也就是地基的一面,但這座大樓的倒覆,硬是完整地將大樓的地基暴露給了世人,非常之事必有非常之因,以最奇蹟的方式展示的恰恰可能是最醜惡的事情。

  “豆腐樓”倒了,連同它一起倒下的還有中國樓市的職業責任、安全質量和道德良知。真的希望能聽到房地產界的一片哭聲,在今夜。如果良知未泯,你就應該哭泣;如果你還有一點對自己所從事的職業的熱愛,你就應該哭泣;如果你能充分理解天下蒼生的住房感受,你就應該哭泣……

  我們再來看看我們自己所生長的這片土地上,又是一幕怎樣的場景。嘉興秀洲“樓歪歪”事件已盡顯醜態。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檢驗站有限公司檢測結果:17號樓北側樁身抗壓強度明顯高於南側,最終導致樓房向南傾斜。而這一現象,是由於樁基偷工減料引起的。按設計標準,樁深應該為8.0米,而工作人員抽檢到的17號樓北側樁長在3.6米至7.9米之間,南側樁長在5.7米至7.7米之間。

  房屋問題涉及多個學科部門,有《建築法》、《產品質量安全法》、《侵權責任法》、同時涉及《憲法》中公民居住權和國家民生政策及惠民工程。下面來看一下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建築法》第六十條規定: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等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建築法》第六十二條: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築工程的保修範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專案;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建築法》第六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築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可見,建築商難辭其咎。

  根據《侵權責任法》[3]第八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所以在上海“樓脆脆”案例中,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責任應該是不可推卸的。

  根據《合同法》[4]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因此該問題房屋後面還涉及這一大串的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承擔事宜,同時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於此爭議也有著相關的涉及。

  三、以建築法和社會角度具體剖析實際問題

  該建築質量問題不僅僅是簡單的涉及到法律方面的侵權責任、違約責任、房屋質量、公民居住權等等,歸根溯源還得從建築法方面下手。據調查統計,有83%的人認為建築質量出現的原因在於房屋建造者和裝修者,另有17%的人認為是政府的監管不到位。究其根本,建築質量安全隱患的原因不只是以上兩點,分析原因總結如下:

  1、建築設計不當。房屋建築質量安全隱患的存在與房屋的設計有很大的關係,建築物的設計對於一幢房屋的牢固程度、穩定性等都是不可忽視的。舉一個例子,在屋面防水的設計中,會發現有區域性泛水簷高度不夠;自由排水的屋面上,簷部不作鐵皮泛水簷,而且卷材沒有探出挑簷的邊沿等;另外有的廚房和衛生間設計選用空心樓板,且不作防水層,上下水管道穿越樓板不加套管;以上這些都是滲漏的隱患。

  2、建築材料選用不當。建築材料是構成房屋的最為重要的東西。例如防水工程瀝青品種的選擇,油氈的質量和品種,預製樓板灌縫時所選用碎石的粒度大小,抹灰用砂含泥量的控制,木門窗木材品種的選擇等,都對工程質量有舉足輕重的影響。

  3、施工現場監理不夠。施工現場監理行為不到位是造成質量問題的另一個原因。個別監理單位為了尋求經濟效益超越資質承接監理業務,專案監理機構的人員資格、配備不符合要求,存在監理人員無證上崗的現象,現場監理質量控制體系不健全。

  以上三個小點都是從房屋建造者本身出發去分析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這也是房屋質量問題產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如果從其他的方面去分析那麼我們認為還有以下兩點:

  1、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監管不到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郭允衝副部長指出“有的地方的政府監管不到位,因為最後一道把關就要政府來把關,政府要監督管理,企業的管理、人員的管理、工程質量的管理,政府最後要把關。”***CCTV12《大家看法》兩會特別節目《我建議》***[5]可見。政府的監管不力也是房屋質量出現問題的原因之一。

  2、民眾的監督、法律意識不強。從表面上看,房屋的質量問題及安全隱患的出現與公民是沒有因果關係的,他們往往是受害者又怎麼會導致房屋出現質量問題呢?仔細分析可以得出:相當多的民眾對該問題的漠視也助長了不法開發商的不法建設的氣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