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解構主義者有關言語行為理論的觀點
論文摘要:繼索緒爾結構主義語言學後,奧斯汀又提出了言語行為理論,它標誌著語言理淪的轉向。擅長從語言人手研究的解構主義學者德里達、德曼、米勒都對言語行為理論有著自己的觀點,不同程度地對解構主義言語行為理論做出了貢獻。
論文關鍵詞:解構主義;重複性;語境;修辭
1德里達有關言語行為的理論及觀點
在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提出之前,語言學研究的重點在於語言的意義且不受語境影響。在奧斯汀看來,所有的句子都可以看作施為句,每一個施為句都包含三種言語行為:以言指事;以言行事;以言成事。奧斯汀認為,不嚴肅施為句是非主流的、少數的、邊緣的、寄生的,是非常規的例外情況,在研究時不予考慮,懸置起來。奧斯汀還為以言行事和以言成事的有效實施設定了一個條件:必須存在一套能帶來規約性效果的、為普遍認可的規約性程式,這個程式包括由特定的人在特定的場合說的話。在某一具體事件中,特定的人和特定的場所必須符合特定程式的要求,且程式必須由對話雙方正確而徹底地執行。德里達的言語行為理論是建立在對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解構基礎之上的。其主要觀點體現在《簽名事件語境》中。
德里達的解構策略是:“所有與本質、原則或中心有關的名稱都總是指向一個恆定的在場”…這些恆定的在場引出了一系列二元對立,如意義/形式、真實/虛假等。在這些對立中,前者代表原生性在場,具有先在性;後者是衍生的是對前者的補充。
德里達的解構主義哲學從根本上否定了在場和本源,只有延異的痕跡,延異通過空問上的置換和時問上的延誤將本源性在場永遠放逐了。這樣,任何立足於在場的等級對立就自我顛覆了。奧斯汀設定的嚴肅、不嚴肅的二元對立正是德里達解構的物件。在設定二元對立的同時,奧斯汀還設定了“須存在一套能帶來規約性效果的、為普遍認可的規約性程式的條件”。在德里達看來,這些規約性程式當然能在不同場合以不同方式被轉述或者說重複。正是這個重複性顛倒了奧斯汀的二元對立。例如:“明天送你一輛車”這句話,生活巾做出承諾能帶來言後之果,是嚴肅施為句,而在舞臺上說這句話則不能帶來言後之果,所以被認為是不嚴肅施為句。在德里達看來,後者並不是前者的補充。生活中的承諾是規約性程式或者是套話的重複,舞臺上的承諾則是這個程式本身。舞臺上的承諾不能收到言後之果不具有實在性,因此,我們可以把它看作元話語,是話語的話語生活中的承諾只是對這個元話語的不斷重複。這樣德里達通過重複性和延異的概念就顛覆了奧斯汀的二元對立,這也正是德單達有關言語行為理論的主要觀點。
關於語境,德里達也有自己的看法,他認為,不能將語境產生意義的功能絕對化:意義產生於語境中語境具有不可窮盡性,還有被延異的可能,語境是開放的隨時隨地都有被進一步描述的可能。此外,德里達還把無意識的慾望引人了語境。“如果把尤意識的慾望歸人語境因素,那麼許多言語行為的意義將變幻不定。”在德里達看來,無意識足無法把握的變化的,受無意識影響的語境具有無意識的特點和無限的開放性。
同奧斯汀一樣,德里達也認為人的言語行為包括言和行兩個內容,奧斯汀認為行決定言,而德里達則認為苦決定行。
2德曼有關言語行為的理論及觀點
德曼的文學批評理論是以文字為研究中心的,因而他有關言語行為理論的觀點是緊密結合文字研究和他的修辭理論而展開的。
奧斯汀認為,言語行為分為言內行為、言外行為和言後行為三種。其中,言內行為指說出來的字面意思;言外行為指這句話要表達的真正意圖;言後行為指這句話對聽活人所產生的影響。德曼反對將言內行為和言外行為區分開來,認為話語一經說出它不僅是言內行為更是言外行為。奧斯汀認為,在一定的語境中產生確定的述行意義將會帶來確定的言後之果。與之不同,德曼把文學述行與文學修辭理論結合起來,認為包括文學話語在內的任何語言既是述行的,又不能完全達到自己所要述行的目的。在德曼看來,這是由修辭的“轉義”和“勸說”兩重特性決定的。當修辭表現為勸說的特性時它是述行的,當修辭表現為轉義特性時它又解構了自己的述行,“語言就是述行”如同“語言就是真值”一樣都是不合的。轉義與勸說既生成修辭又使得修辭處於兩難境地,如同述行話語和表述話語一樣。這樣,德曼運用修辭理論把述行視為語言的內在結構,同時又將它解構。
同德裡達一樣,德曼也不贊同奧斯汀“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所有的話語都能成功的述行,具有施為功能”的觀點。只不過德里達是通過解構奧斯汀的觀點來闡述的,德曼則是從語言內部來閘述的。德曼發現在語言內部存在著一對矛盾,一句話既包含著具有表述功能的認知特性,又包含有施為功能的述行特性。一句話,一個文字都應視為述行話語和表述話語,且兩者之間存在餚尤限張力。
3米勒有關言語行為的理論及觀點
米勒是20世紀中後期的文學批評家。早期他用現象學的觀點來闡釋自己的文學觀,中期接受德里達的解構主義思想成為解構主義文學觀的代表。80年代中期以後,他運用言語行為理論建立了全新的文學觀。米勒有關言語行為理論的觀點是圍繞他的言語行為理論文學觀提出的。
奧斯汀說:“當我們說任何話語***無論是什麼性質的***時,我們難道不是在‘做某事’嗎?。在奧斯汀看來,人類語言活動的本質目的和功能不僅僅是記錄現象和事實,更是為了完成某種行為,使某件事發生或不發生。文學作為一種語言話語也是施為的。在奧斯汀的理論的影響下,米勒提出了他的新文學觀。認為文學作為一種話語形式,不是被動地描述事物,而是主動地積極地建構事物,是一種施為活動,是給事物“命名”。
米勒認為,在文學作品中不論是人物形象、人物事件還是環境景觀都不會自已呈現出來。文學創作就是用某種已存在的形象或語言符號把創作者的大腦記憶和經驗置換出來,並使這些已經消失了的、無形的、無生命的東西置換成當下的、有形的、有生命的東西。其本質是將事物放進語詞中,是施為性的。
奧斯汀認為,從根本上講,人的言語行為是以“行”為本的。相反,德里達認為,人的言語行為是以言為本的。即一個人不掌握語言的規則和系統就沒法說活和與人交流,以言取效就無從談起。一個人在說一種語言前,必須讓語言先說他。要把語言的規則和語言系統內化到他的意識中,所有的意圖、願望必須受語言規則和系統的控制。他強調人的主觀意圖不是語言的主宰,語言本身足主宰,也就是言決定行。米勒既不同意奧斯汀的行決定言,也不同意德里達的佔決定行。而是認為所有語言行為都是由言和行、意識和無意識等相反相成的因素共同決定的,是多元融合。米勒認為,文學也是由言和行、意識和無意識等各種相反相成的因素組成的。在米勒後期之前,學術界普遍接受了解構主義“文學作品是由內在矛盾差異的因素組成的,這種矛盾差異來自於語言話語內在的矛盾差異”的觀點。米勒一方面接受了這個觀點,一方面運用自己的言語行為理論發展了這一觀點。認為文學作品的矛盾差異性不是來自於語言自身,而是來自於言語行為理論本身,是由言語行為的言和行、意識和無意識的矛盾差異構成了文學作品的矛盾差異。這使我們對文學結構理論的理解又加深了一步。
論文關鍵詞:解構主義;重複性;語境;修辭
1德里達有關言語行為的理論及觀點
在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提出之前,語言學研究的重點在於語言的意義且不受語境影響。在奧斯汀看來,所有的句子都可以看作施為句,每一個施為句都包含三種言語行為:以言指事;以言行事;以言成事。奧斯汀認為,不嚴肅施為句是非主流的、少數的、邊緣的、寄生的,是非常規的例外情況,在研究時不予考慮,懸置起來。奧斯汀還為以言行事和以言成事的有效實施設定了一個條件:必須存在一套能帶來規約性效果的、為普遍認可的規約性程式,這個程式包括由特定的人在特定的場合說的話。在某一具體事件中,特定的人和特定的場所必須符合特定程式的要求,且程式必須由對話雙方正確而徹底地執行。德里達的言語行為理論是建立在對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解構基礎之上的。其主要觀點體現在《簽名事件語境》中。
德里達的解構主義哲學從根本上否定了在場和本源,只有延異的痕跡,延異通過空問上的置換和時問上的延誤將本源性在場永遠放逐了。這樣,任何立足於在場的等級對立就自我顛覆了。奧斯汀設定的嚴肅、不嚴肅的二元對立正是德里達解構的物件。在設定二元對立的同時,奧斯汀還設定了“須存在一套能帶來規約性效果的、為普遍認可的規約性程式的條件”。在德里達看來,這些規約性程式當然能在不同場合以不同方式被轉述或者說重複。正是這個重複性顛倒了奧斯汀的二元對立。例如:“明天送你一輛車”這句話,生活巾做出承諾能帶來言後之果,是嚴肅施為句,而在舞臺上說這句話則不能帶來言後之果,所以被認為是不嚴肅施為句。在德里達看來,後者並不是前者的補充。生活中的承諾是規約性程式或者是套話的重複,舞臺上的承諾則是這個程式本身。舞臺上的承諾不能收到言後之果不具有實在性,因此,我們可以把它看作元話語,是話語的話語生活中的承諾只是對這個元話語的不斷重複。這樣德里達通過重複性和延異的概念就顛覆了奧斯汀的二元對立,這也正是德單達有關言語行為理論的主要觀點。
同奧斯汀一樣,德里達也認為人的言語行為包括言和行兩個內容,奧斯汀認為行決定言,而德里達則認為苦決定行。
2德曼有關言語行為的理論及觀點
德曼的文學批評理論是以文字為研究中心的,因而他有關言語行為理論的觀點是緊密結合文字研究和他的修辭理論而展開的。
奧斯汀認為,言語行為分為言內行為、言外行為和言後行為三種。其中,言內行為指說出來的字面意思;言外行為指這句話要表達的真正意圖;言後行為指這句話對聽活人所產生的影響。德曼反對將言內行為和言外行為區分開來,認為話語一經說出它不僅是言內行為更是言外行為。奧斯汀認為,在一定的語境中產生確定的述行意義將會帶來確定的言後之果。與之不同,德曼把文學述行與文學修辭理論結合起來,認為包括文學話語在內的任何語言既是述行的,又不能完全達到自己所要述行的目的。在德曼看來,這是由修辭的“轉義”和“勸說”兩重特性決定的。當修辭表現為勸說的特性時它是述行的,當修辭表現為轉義特性時它又解構了自己的述行,“語言就是述行”如同“語言就是真值”一樣都是不合的。轉義與勸說既生成修辭又使得修辭處於兩難境地,如同述行話語和表述話語一樣。這樣,德曼運用修辭理論把述行視為語言的內在結構,同時又將它解構。
同德裡達一樣,德曼也不贊同奧斯汀“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所有的話語都能成功的述行,具有施為功能”的觀點。只不過德里達是通過解構奧斯汀的觀點來闡述的,德曼則是從語言內部來閘述的。德曼發現在語言內部存在著一對矛盾,一句話既包含著具有表述功能的認知特性,又包含有施為功能的述行特性。一句話,一個文字都應視為述行話語和表述話語,且兩者之間存在餚尤限張力。
3米勒有關言語行為的理論及觀點
米勒是20世紀中後期的文學批評家。早期他用現象學的觀點來闡釋自己的文學觀,中期接受德里達的解構主義思想成為解構主義文學觀的代表。80年代中期以後,他運用言語行為理論建立了全新的文學觀。米勒有關言語行為理論的觀點是圍繞他的言語行為理論文學觀提出的。
奧斯汀說:“當我們說任何話語***無論是什麼性質的***時,我們難道不是在‘做某事’嗎?。在奧斯汀看來,人類語言活動的本質目的和功能不僅僅是記錄現象和事實,更是為了完成某種行為,使某件事發生或不發生。文學作為一種語言話語也是施為的。在奧斯汀的理論的影響下,米勒提出了他的新文學觀。認為文學作為一種話語形式,不是被動地描述事物,而是主動地積極地建構事物,是一種施為活動,是給事物“命名”。
米勒認為,在文學作品中不論是人物形象、人物事件還是環境景觀都不會自已呈現出來。文學創作就是用某種已存在的形象或語言符號把創作者的大腦記憶和經驗置換出來,並使這些已經消失了的、無形的、無生命的東西置換成當下的、有形的、有生命的東西。其本質是將事物放進語詞中,是施為性的。
奧斯汀認為,從根本上講,人的言語行為是以“行”為本的。相反,德里達認為,人的言語行為是以言為本的。即一個人不掌握語言的規則和系統就沒法說活和與人交流,以言取效就無從談起。一個人在說一種語言前,必須讓語言先說他。要把語言的規則和語言系統內化到他的意識中,所有的意圖、願望必須受語言規則和系統的控制。他強調人的主觀意圖不是語言的主宰,語言本身足主宰,也就是言決定行。米勒既不同意奧斯汀的行決定言,也不同意德里達的佔決定行。而是認為所有語言行為都是由言和行、意識和無意識等相反相成的因素共同決定的,是多元融合。米勒認為,文學也是由言和行、意識和無意識等各種相反相成的因素組成的。在米勒後期之前,學術界普遍接受了解構主義“文學作品是由內在矛盾差異的因素組成的,這種矛盾差異來自於語言話語內在的矛盾差異”的觀點。米勒一方面接受了這個觀點,一方面運用自己的言語行為理論發展了這一觀點。認為文學作品的矛盾差異性不是來自於語言自身,而是來自於言語行為理論本身,是由言語行為的言和行、意識和無意識的矛盾差異構成了文學作品的矛盾差異。這使我們對文學結構理論的理解又加深了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