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徵遺產稅中幾個難點的思考

摘要: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化,居民貧富差距逐漸拉大,開徵遺產稅被提上了我國稅收立法的日程。開徵遺產稅面臨著許多實際問題,本文就這些問題進行膚淺的探討。

  遺產稅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種通行稅種,在我國的開徵已經成為既定的事實。開徵遺產稅的意義主要在於調節社會財富的再分配,緩解貧富差距擴大的矛盾。因而側重點是社會意義,稅收收入將主要用於低收入者的生活保障。同時,高稅率可以使許多納稅人將一部分財產捐獻出來,從而促進社會慈善公益事業的發展。開徵遺產稅還將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中國人傳統的斂財習慣,形成健康自然的消費習慣,促進消費的增長。另外,在國際交往中,遺產稅制可以維護政府和中國公民的權益,減少國內遺產的無償外流。

目前,開徵遺產稅的前提條件已基本成熟:生產力得到極大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按勞分配和按資產分配相結合,個人收入差距加大;實施了個人儲蓄賬戶實名制,開徵遺產稅的基礎機制初步建立。雖然還存在許多障礙,但儘快立法,開徵遺產稅已是當務之急。因為遺產稅徵收的高峰在開徵後的短期內不會出現,所以先開徵後完善是目前可以選擇的道路。

  開徵遺產稅面對的困難重重,其難點主要集中在:一是起徵點的確定,究竟是100萬還是1000萬存在很大爭議,起徵點過高,造成稅源的相對狹窄,稅收收入少而且調節力度弱,如果起徵點較低,相對多的人將成為遺產稅的徵收物件,這有悖於此稅的真正目的;二是目前我國對個人財產缺乏比較完善的監管體制,雖然實行了個人儲蓄賬戶實名制,但離真正上的儲蓄實名制還有一定差距,加上長期以來我國的個人財產十分隱蔽,因而對個人財產的監控難度很大;三是開徵遺產稅後可能出現資產外逃,由於缺少對個人財產的有效監管,為逃避納稅,國內的資金很容易流向一些為開徵遺產稅或稅率較低的國家。

  關於起徵點,如果像一項調查的結果,財產超過100萬的有1000萬戶,則涉及的納稅人太多,100萬應該是遺產稅起徵點的最低線。遺產包括死者死亡時所遺留下的資金、不動產、股票、債券以及法律上認定的屬於死者的財產,遺產的界定必須十分清晰準確。遺產總額減去准予的扣除額即為應納稅額。建立這一套徵收制度,在借鑑國外經驗的同時,要充分考慮中國的實際國情。

  我國應儘快建立個人資產檔案和財產評估制度,將個人的收入貨幣化、明晰化、規範化、制度化。而目前的實際情況是,現行的儲蓄實名制只能監控個人的儲蓄存款,顯然無法滿足開徵遺產稅的要求。財產評估機構和人員嚴重不足,評估制度也有待於進一步完善。以個人的身份證號碼作為儲蓄、投資、保險等重要經濟活動的統一號碼,通過電腦聯網,稅務部門建立資料庫,即可掌握個人的財產情況,為徵收遺產稅提供基本前提。為防止生前轉移財產以逃避繳納遺產稅,贈與稅也將同地開徵。

  由於遺產稅的稅率相對較高,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財產非法轉移的可能性。為有效防止個人財產向國外轉移以逃避稅款,必須制定相應的約束機制,如加強國際稅收合作。在遺產稅全球化趨勢下,這種避稅行為將會越來越少。更多的人明白:讓年輕人學會自立,留給孩子真才實學、自立的本領才是最重要的。因而,雖然阻止資金外逃的難度很大,但從中國的現實看危害不大。

  遺產稅的開徵,將填補中國現行稅制的一項空白,有利於中國稅制的完善,體現社會公平的要求。有關遺產稅條例已起草完畢並上報國務院審議,被納入全國九屆人大立法計劃的遺產稅法,預計今年下半年會有所決定。

參考文獻:

《遺產稅走進我們》 中國稅務報 2000.7.15
《構建我國合理的遺產稅框架〉中國稅務報 200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