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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本特徵理論對於一國法學和法制的發展影響深遠。當前我國的法律基本特徵理論還未擺脫傳統“王法”解釋的思路,與中國法治社會的發展目標很不適應。小編為大家彙總了一些 ,大家可作為參考,希望大家能夠獲得幫助:
:絕妙的判詞
無論在哪個文明國家,法官裁決離婚案都並不很難,但離婚案中孩子的撫養歸屬問題。因為不論怎樣判,法官最終總是把孩子判給父親或母親。這種判決,對於孩子來說,無論怎樣都是一個殘酷的事實:失去父愛或母愛。
這種一成不變的判決,終於被法國的一位法官打破了。當時,法官經手的一對離婚夫婦,為兩個親生骨肉的撫養權和住宅居住權互不相讓,這位法官經過再三推敲,在宣讀判詞時宣佈,鑑於父母離婚的最大受害者是孩子,為了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本法庭判決如下:父母歸兩個孩子所有,原有住宅的居住權也歸孩子所有,而不判給離婚的母親或父親。離異的父母輪流定期返回孩子身邊居住,履行天職,直到孩子長大成人。這一前所未有的判決,令當事人和公眾輿論都大吃一驚。但仔細回味,人們無不認為這是絕妙的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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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口哨換來50年牢獄之災
1786年春大的一個夜晚,法國國王路易十六的妃子瑪麗?安多尼來到巴黎戲院觀劇時,全場觀眾群情鼎沸,一片歡騰。在歡聲笑語漸平之際,觀眾裡有個年輕公爵奧古斯丁,自以為風流倜儻。向王妃“咻咻”地吹了兩聲口哨。
不料,國王知悉了此事,勃然大怒道:“哪裡來的毛頭小子,竟敢調戲王妃!”然後,便命令將奧古斯丁抓起來,未經過任何審判程式,年輕的公爵就被關進了監獄。
3年過去,外邊的世界已天翻地覆。17***7月14日,巴黎人民摧毀巴士底獄,引發了聲勢浩大的法國大革命。可這似乎與奧古斯丁無關。又過了4年,路易十六和王妃瑪麗?安多尼相繼上了斷頭臺。然而仍沒有人想到要為奧古斯丁伸冤。
拿破崙上臺後,於1814年下令徹底清查舊案,為冤獄平反。官員們這才發現,土牢裡有個因吹口哨而被監禁的公爵。誰知正當辦理釋放手續時,拿破崙失勢,被流放至厄爾巴島。於是,這件事隨之便被擱了下來。等到拿破崙再度執政掌權時,誰也不記得奧古斯丁的冤案了。直到1836年,被關押了50多年之久,年已72歲的奧古斯丁才被釋放。
:動物“犯法”也要判刑
世界無奇不有,有些地方,動物“犯法”,也要受審坐牢,甚至處以死刑或流放。在美國弗吉尼亞州普林斯頓,不久前有一隻名叫“波”的狗在法庭上受審,它被三個居民控告咬傷了他們的狗。在受審的那一天,法官、陪審團、辯護律師、被告、原告、證狗,應有盡有。在審訊過程中,“波”表現得很“溫馴”,最後法官宣佈“波”無罪,理由就是:以“波”在法庭上的表現來判斷,它不是一條惡狗。
巴西有一匹馬,因獨自在繁華的大街上溜達,闖了紅燈,造成事故,被法院以“違反公路交通規章罪”而判刑三個月,被送進了監牢。1471年,瑞士有一隻雛雞生了一隻蛋,由於“違反自然的法規”被判處了死刑。
1639年,義大利的鼴鼠被控“掘土為穴,毀壞莊稼”。由法院判決,“立即驅逐出境”。因為律師的干涉,法庭也就以“慈悲為懷”,決定對幼小的鼴鼠及有幼小子女的鼴鼠寬限14天。在17世紀時,俄國有一隻山羊,由於“有罪”被判決流放到西伯利亞。1974年,在利比亞有一條狗,因為咬人,被判刑一個月,在服刑的時候,只准它吃麵包和水,絕不能啃骨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