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書

  根據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一些關於的模板,希望對大家有用。

  篇一

  委託代理人:***

  ***律師事務所 律師***

  ***律師事務所 律師助理

  申請人原告***訴被告***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貴院依法受理,現在申請人請求增加和變更訴訟請求並整理如下:

  訴訟請求:

  1、判令解除申請人與被告***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

  2、判令撤銷申請人與被告***簽訂的《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

  3、判令被告***承擔違約責任並支付違約金57000元;

  4、判令被告***賠償申請人經濟損失20000元;

  5、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補充:

  2011年2月25日,申請人***與被告***簽訂了《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申請人當時考慮到二被告為夫妻關係,被告***雖無被告***的書面授權,但其二人共同在場的情況下,申請人誤以為被告***是代表被告***簽訂該協議的,正是因為申請人與被告***已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申請人按相關約定將公產房變為私產後,被告***才能陪同並代表***與申請人簽訂《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因此,被告***的簽約行為不是自己的個人行為,而是作為***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但因其沒有代理權,而申請人誤認為其有代理權,申請人存在明顯的重大誤解,因而應依法撤銷被告***與***簽訂的《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 此外,申請人原本打算將上述賣房款用於購買新的房屋,並委託兒子***全權代理買房事宜。2011年1月16日***與賣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 1

  購買***房屋,並支付了定金20000元。現在由於二被申請人未履行付款義務,致使申請人無經濟能力支付上述房屋的購房款,賣方因其違約而沒收了定金20000元。該定金損失正是由於被申請人***未履行付款義務造成的,理應得到相應賠償。

  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提出以上變更訴訟請求,懇請人民法院予以批准。

  此致

  天津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代理人: 年月2 日

  篇二

  申請人:國網山東郯城縣供電公司,法定代表人:嶽寶強,職務:總經理,地址:郯城縣人民路271號。

  被申請人被告:陳召剛,男, 年 月日出生,漢族,住址:。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被告供電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已經受理,現變更訴訟請求如下:

  一、撤回對被申請人被告起訴書中有關利息主張;

  二、判令被申請人被告返還將農業灌溉用電性質的變壓器改為工業用電電價之間的差額 元,並支付擅自改變用電類別所產生的電費違約金 元。

  變更事實與理由

  2013年5月,在申請人按照縣有關部門的行政指示下,對被告違法開採鐵礦的行為進行協同執法,並對其進行停電整頓處理;被申請人被告在申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恢復用電,共產生電費元並一直欠交,經申請人向法院依法主張權利後,被申請人被告償還了本金,但經深入調查後發現,被申請人被告所使用的變壓器的申請用電標準為農業灌溉,而被申請人卻用於鐵礦工業生產,並一直按農業灌溉用電支付電費,遠低於被申請人被告實

  際用於的工業生產用電電價標準農業灌溉電價為 元/千瓦時,工業標準為 元/千瓦時,截至對被申請人被告依法暫停供電之時,被申請人被告共產生電量 千瓦時,涉及電價差額 元和電費違約金 元未支付。依據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章規定,申請人依法向被申請人被告下達了相關通知書,告知了其行為違法性,多次書面和電話要求其到公司接受處理,但被申請人一直未到公司進行調解處理,為確保國有資產回收,特此申請!

  此致

  郯城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14年4月28日

       
        證據清單1、法律依據:

  2、山東省農業灌溉電價與工業電價收費標準

  3、申請人所屬的電力稽查中心卷宗。

  4、變壓器用電申請資訊。

  5、廟山鎮政府要求對被告進行停電的通知。

  6、縣安監局檔案一份。

  篇三

  申請人:楊正大,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龍山縣三元鄉南北村13組2號。

  楊正大訴方琦峰、吳麗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公司的案號為2010溫瑞民初字第2753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法院已受理,現在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如下:變更後的訴訟請求為:

  原告的損失為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財產損失共計267546.12元,被告方琦峰已經墊付75964.62元。

  1、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191581.5元;

  2、其中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3、剩餘部分由被告方琦峰、被告吳麗嫚承擔賠償責任;

  4、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11年10月26日

  賠償清單

  1、醫療費: 73040.62元

  2、護理費:10875元住院55天,出院後臥床90天,共145天,每天75元

  3、誤工費:19505元住院55天,出院後休息180天,共235天,每天83元

  4、住院伙食補助費:825元住院55天每天15元

  5、營養費:3000元

  6、交通費:3503.5元

  7、殘疾賠償金:141597元其中被撫養人生活費為32161元; 27359×20年×20%=109436元;109436+32161=141597元

  8、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9、傷殘鑑定費:1200元

  10、摩托車損失:4000元

  合計:267546.12元

  被告方琦峰已墊付醫療費75964.62元,三被告還需要賠償191581.5元

  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清單

  1、父親:楊國旺,1951年5月20日出生。60歲截止到原告傷殘鑑定2011年6月30日。賠償年限為20年。有3個撫養人。

  2、大女兒:楊淑茗,2002年10月3日出生。賠償年限為9年。有2個撫養人。

  3、小女兒:楊莉,2009年12月24日。賠償年限為16年。有2個撫養人。

  浙江省2010年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為8390元。

  父親:8390×1/3×20年×20%=11186元

  大女兒:8390×1/2×9年×20%=7551元

  小女兒: 8390×1/2×16年×20%=13424元

  三被撫養人生活費:11186+7551+13424 =321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