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論文
農業是我國立國之根本,農村經濟的發展關乎國民經濟發展的命脈,在我國經濟版圖中佔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試談農村信用社的風險防範
【摘要】農村信用社是農村金融的中堅力量,它肩負著我國農村基層的金融服務重任。本文從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現狀入手,結合我國農村信用社實際情況,提出明晰農村信用社產權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建造,從而達到防範和遏制農村信用社經營風險的最終目的,提高其競爭力。
【關鍵詞】農村;信用社;風險防範
一、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的主要缺陷
1.“三會”制度形同虛設。首先是社員大會的權力虛置。雖然形式上社員大會對農村信用社享有最高權力,但實際上卻被 管理層架空。其次是理事會不對社員大會負責。理事會常凌駕於社員大會之上,雖然減少了代理成本,卻容易產生職權的過分集中、獨斷專行等弊端,使信用社的決策缺乏民主性,形成風險隱患。最後是監事會名不副實。目前,大多數信用社的監事會沒有常設機構,監督作用非常有限。這種三會制度功能的喪失導致農村信用社現存的法人治理結構流於形式。
2.激勵機制效率低下。一是以農村信用社主任為代表的管理人員仍然傾向於採取有利於實現自身利益的行為方式,挪用公款、違規放貸等貪汙腐敗現象層出不窮,屢禁不絕。二是人員流動頻繁,不但無法滿足對人員長期激勵的需要,而且還會導致經營者只重眼前利益,不考慮農村信用社的長遠 發展,從而使得農村信用社的經營效率始終不佳。三是“官商”氛圍濃厚,行政官僚作風明顯,危及了經營的連續和穩定。
3.法人的主體地位缺乏獨立性。實際上,農村信用社雖然名義上具有法人資格,但其人事安排、工資分配、固定資產購建、業務種類、貸款發放等經營事項基本上都是由上級管理部門審批,信用社並沒有真正的經營自主權,並不具備一個法人所要求的獨立性,實際上成為上級聯社的一個分支機構。
二、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缺損的原因
1.所有者依然缺位。由於政府主導下的社員非自願入股,加上我國正式制度的不配套,使得我國的農村信用社在成立伊始就處於產權虛置狀態,近幾年仍缺乏一個明晰的產權主體。另一方面,即使信用社管理人員基本上是信用社的社員,但其通過擁有股權所獲得的收入與內部人控制所獲得的收入相差甚遠,在外部監督機制軟弱的情況下,他們必然採取傾向於實現其自身利益偏好的行為方式。因此,這種產權主體的缺位嚴重影響了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的治理效率。
2.產權制度不完善。我國農村信用社的產權制度嚴重異化,導致的後果則是:初期股金存款化,由於社員享有退社自由的權利而又沒有設定股金退出障礙,在農村信用社普遍實施“保息分紅”的承諾下,股金成為準存款,社員與農村信用社根本沒有結成利益共同體,讓一個並不承擔風險的人來分享剩餘對農村信用社來說絕對難以接受,而在本息都有保障的情況下,社員也根本沒有動力去監督農村信用社的經營管理。
3.缺乏市場淘汰機制。 經濟學原理表明,一個充分競爭的外部 環境所具有的優勝劣汰機制能夠約束代理人的不良行為,從而能夠提高企業的治理效率。但是,由於金融的特殊地位,出於對經濟穩定的考慮,中央政府對金融的監管較嚴,使得我國金融機構***特別是農村的金融機構***的壟斷性很強。
三、農村信用社經營風險防範和遏制措施
1.確定資產歸屬。首先,必須對農村信用社進行清產核資。在此基礎上,對原有社員進行重新登記,以確認資產的所有權歸屬。其次,量化農村信用社的歷年積累產權。對於農村信用社的歷年積累產權,不宜將其簡單地劃歸農村信用社集體所有。第三,今後每一次擴股,都必須對入股社員進行詳細的登記,並在每年定期舉行的社員代表大會上登記變更社員的詳細情況,避免社員的失蹤和遺漏,以做到產權主體的完全清晰。
2.完善產權制度。真正實現股金資本化。要按照合作制的要求,將股金轉化為農村信用社的資本金,徹底消除股金存款化。要改革股權結構,擴大入股社員的範圍,重點吸收那些產權清晰、趨利性強、有良好 管理水平的民營企業入股,提高農村信用社的經營管理水平。實行股份合作制。可以允許大股東的存在,不過必須為大股東設定一個股權比例上限,讓擁有小股權的社員能夠享受“搭便車”所帶來的收益。此外,為了增加入股社員對農村信用社的關注程度,還可酌情增加每股股金的數量,以提高經營效果。
3.改革現行的激勵機制。徹底改變目前以職位和工齡為基礎來決定員工的薪酬水平的做法,轉變為以技能和競爭力為基礎來制訂新的薪酬標準,並與可衡量的業務目標如資產質量、經營成果等掛鉤,從而激勵職工不斷地發揮自身的主觀能動性。同時,要儘量推行貨幣化的薪酬制度,盡力減少特權、住房等帶有福利性的“隱性”薪酬,使薪酬顯性化。實際 工作中,所有激勵制度的實施必須要有透明度和公平性,使現行的激勵制度確實能夠發揮其激勵作用。
4.政府提供必要的支援。在農村信用社的全部利益相關者中,政府處於顯著的位置,農村信用社歷史遺留的許多不良資產,大多都有政府幹預的痕跡,許多農村信用社甚至因為政府行為的影響而陷入破產的邊緣。因此,要完善農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結構,必須規範政府行為,禁止一切直接或間接的行政干預,讓農村信用社能夠作為一個獨立的法人機構,真正享有充分的經營自主權。
目前,農村信用社正處在一個重要的轉折時期,只有切實把握和依法規範其行為,才能增強農村信用社抗風險能力,規範治理結構,標本兼治防範和化解農村信用社的經營風險,才能使農村信用社更好地適應改革開放和 經濟建設 發展的需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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