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教師憲法學習心得總結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是最高的行為準則。以下小編為你帶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篇1
列寧說,“憲法者,政府之構成法,人民之保證書也。”既然憲法是“人民之保證書”,規定了人民之基本權利和義務,系基本之維護手段,當然有宣傳教育和學習之必要。設立憲法日,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意義不言自明。
只是,憲法怎麼宣傳、怎麼教育呢?如果說“全國法制宣傳日”還可以進行非常豐富的宣傳教育活動,那麼憲法宣傳教育可能要困難得多,有的時方搞起中小學“憲法晨讀活動”,“我為法治代言”主題公眾開放日活動等,這肯定是不會有多大效果的。為什麼這樣講?因為一者,中國的憲法歷史較短,沒有太多歷史可講;二者,憲法沒有案例可言,枯燥的條文缺乏案例來解讀。純粹就文字說文字、照本宣科,必然讓人了無興趣,左耳進右耳出,宣傳教育的效果也可想而知。
所以,人們都知道憲法的重要性,都知道“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但實際上又有多少人真正知道憲法有多少章節有多少條款,每條章節條款對應著自己怎樣的權利義務?我們可能確切地知道觸犯某一部門法的條款會受到什麼的懲罰,卻不知道標寫在憲法上那些條款對我們有什麼具體的影響。這主要是,部門法在實施中有非常多的案例,這些案例不需要司法行政部門宣傳教育,有新聞出來時就會引起全社會的討論,這種討論就是最好的宣傳教育。
而目前憲法雖有條文,卻不能進入訴訟,故無案例可言。為何沒有案例可言呢?因為憲法雖然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卻沒有一部法律來保證它不受侵犯,沒有一個機構真正對其實施負責。也就是說,憲法雖然重要,卻沒有憲法監督法來保護,當憲法被違背、侵犯甚至踐踏的時候,沒有法律依據和相應機關啟動違憲審查程式,予以問責。
此外,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有的體現在了立法上,有的還沒有體現在立法上,比如確保公民言論自由權利的《新聞法》、《出版法》等,到現在還沒有制定出來。
至於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有部門法立法保障,但有的立法並不完善, 實施情況更不理想。執法不嚴和違法不究的現象還時常發生,憲法仍然只是“寫著人民權利的紙”。比如說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我們有《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事時有發生,很多是執法機關知法犯法。
還有一些地方、機構制定的一些下位法、各領域的法規,以特定意志為準,嚴重違背憲法規定,與憲法精神相牴觸,卻得不到糾正,影響憲法的嚴肅性,使國家法制失去統一的基礎。
關於憲法,可能有這樣那樣的問題,很重要一條,就是沒有專門的國家機關或機構依據專門的法律來監督憲法實施、展開違憲審查,結果是,我違憲了,你奈我何?這就削弱了“依憲執政”的力度,不利於“依法治國”的現實。用法律的手段來確保憲法的實施和權威應該被提上議事日程。
事實上,“全國人大及其會和國家有關監督機關要擔負起憲法和法律監督職責,加強對憲法和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健全監督機制和程式,堅決糾正違憲違法行為”,已經提了多年,但是這些機構應該如何行使其職權,並沒有法律的規範。誰該管、該如何管都不明確,結果是有其名而無其責,誰都不管。所以,制定專門的憲法監督法,成立專門的違憲審查機構是必要的。
篇2
《憲法》立意高遠,內涵豐富,時代氣息濃郁,對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指引和保障作用。從內容看,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與時俱進
第一,確立“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憲法的指導思想。憲法的指導思想是憲法的靈魂,是引導國家各項工作和實施憲法的指南。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寫入憲法,反映了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願,為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在新世紀新階段繼續團結奮鬥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礎。
第二,進一步明確國家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方針。在憲法中規定經濟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憲法的基本特徵之一。現行憲法制定時我國還處於計劃經濟時期,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在國民經濟中所佔比重很小,憲法沒有明確非公有制經濟的地位。隨著改革開放的推進,非公有制經濟在國民經濟中扮演的角色越來越重要。憲法修正案把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納入統一戰線的範疇,表明我國政權的基礎擴大了,合法性增強了,對於維護國家穩定,保護勞動者的積極性,促進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第三,完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成的規定。自上世紀90年代香港、澳門迴歸祖國後,特別行政區就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組成部分,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派自己的代表。憲法修正案在憲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成的規定中增加“特別行政區”,符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成的實際情況。
第四,關於***職權的規定。改革開放以來,國家間的交流和合作越來越頻繁,客觀上要求***參與更多的國事活動。憲法修正案根據現實需要賦予***“進行國事活動”的職權,是非常必要的。
科學概括
第一,關於緊急狀態的規定。在現實生活中,因騷亂、戰爭、突發性事件、自然災害等引起的緊急狀態常常威脅到國家和社會的安全。在緊急狀態下采取的非常措施,一般都對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加以不同程度的限制,因此,憲法必須規定並規範緊急權力。現行憲法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可以根據全國人大及其會的決定,釋出戒嚴令,宣佈***、釋出動員令,但這些概念都有特定性,適用範圍比較狹窄。“緊急狀態”是大多數國家憲法通用的概念,適用範圍比上述概念廣泛。憲法修正案把“戒嚴”改為“緊急狀態”,便於應對各種危機,更加科學。
第二,關於政治文明的規定。建設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總目標。憲法修正案在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增加“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內容,具有極強的科學性,反映了黨對共產黨執政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和人類社會發展規律認識的深化,對於推動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發展民主法治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關於修改鄉鎮政權任期的規定。憲法修正案把鄉、鎮人大的任期由原來的3年改為5年,使各級人大任期一致,可以更好地協調各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和人事安排。
第四,關於完善土地徵用制度的規定。憲法原來規定國家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用,憲法修正案增加了徵收的規定。徵收是所有權的改變,徵用是使用權的改變。憲法原來的規定以及據此制定的土地管理法,沒有區分上述兩種不同情形,統稱“徵用”。事實上,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既涉及了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的情況,即徵收;又涉及了臨時用地的情況,即徵用。憲法修正案對這兩種情況進行區分,理順了因徵收、徵用而發生的不同財產關係。
以民為本
第一,憲法修正案確立“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把人權由一個政治概念上升為法律概念,把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主體由黨和政府上升為國家,突出了人本精神,對於保障人權,推動我國的憲政事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二,完善對私有財產的保護。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擁有的私人財產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越來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產資料,人們對用法律保護自己的財產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這次修改,一是規定了國家保護公民私有財產權的職責;二是用“財產權”取代了原條文中的“所有權”,明確了“私有財產權”的概念,私有財產權成為公民的基本權利;三是規定一切合法的私有財產都受保護,公民的生活資料受保護,公民的生產資料也受保護;四是規定對私有財產的徵收、徵用制度。
第三,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規定。社會保障制度直接關係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是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憲法修正案在憲法第十四條中增加一款:“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這樣的修改必將有力地推進社會保障的立法程序,更好地保障公民特別是困難群體的基本生存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