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財產分割案例

  隨著我國各項法律條款的完善,《婚姻法》也在時代的發展中逐步建立、完善,深深影響著人們的婚姻幸福,併為人們的婚姻生活提供法律援助與保障。其中,夫妻財產製是實現社會性別平等的重要制度保障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篇1

  10年前,小唐父親單位分的公房進行房改出售,經按成本價並折抵工齡後,房屋的出售價格是10萬元。小唐和小鄧夫婦拿出10萬元存款交給小唐父親,從單位買下了這套房子,房產證登記在小唐父親名下。去年小唐和小鄧感情破裂要求離婚,小鄧主張購房款是他們夫妻共同出的,房子也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篇2

  2006年初,小王拿出自己全部積蓄,再加上父母支援,靠按揭貸款購買了一套小戶型房子。2006年底,小王與小李結婚後搬到新房居住,兩人一起承擔月供,1年後小王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但如今雙方鬧起離婚,小李主張房子本是婚後取得的,應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小王主張房子是其婚前個人財產,現在房屋增值了2倍,也與小李無關。

  篇3

  周女士和陳先生結婚1年,由於感情不和準備提出離婚。陳先生家人曾給予他們一張存摺,存摺是陳先生母親的名字,日期是領證前1個月。當時明確說明是給周女士和陳先生兩人的,現在存摺裡的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怎麼分割?

  婚前一方父母贈與雙方存摺,並明確表示存摺裡的錢是贈與雙方的,雙方也接受了贈與,那麼該存摺裡的錢應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原則上應平均分割。

  篇4

  一個朋友要結婚買房,可是他老婆收入不高,沒有積蓄,不能和他分擔購房款。這個朋友很擔心,自己如果全款買了房子,以後如果離婚,是不是就要把這套房產分一半給她,怎樣做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護自己的婚前買房付出的財產呢?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已經取得產權證的房產,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沒有爭議;而婚後取得產權證的房產如何定性,現階段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也存在爭議。但根據民法理論和所有權取得方式,此房產應屬於出資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篇5

  小賈和小羅結婚10多年了,因小賈一直沒有固定工作單位,兩人用共同的積蓄給小賈買了個人養老保險。現兩人因感情不和鬧離婚,小羅在法院提出要分割小賈養老保險的要求。但此時離小賈退休領取養老保險金還有2年時間,他們的養老保險金應該怎樣分割?

 

  本案中,小羅要求分割小賈將來的養老保險金之主張不會得到法院支援,但小賈養老金賬戶中,實際繳費的金額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