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化植物

[拼音]:gonglu yongdi

[英文]:right-of-way

供公路修築路基和排水系統,設定防護設施和服務設施,以及供公路修築和養護取土、棄土、路側綠化等使用的土地。

公路用地是根據國家徵用土地的法規徵購的。徵購土地量是依據路線的技術條件確定的,同時考慮名勝古蹟保護和環境保護的要求,以及因徵用土地對附近工礦企業、農牧業的發展、商業活動、人民生活和社會交往所產生的影響。公路用地的最小寬度為路基坡腳(挖方地段為坡頂)間寬度加兩側排水溝、取土(或棄土)用地,以及栽植行道樹所需的寬度,具體應視路幅、路肩度、路基填土高度(或開挖深度)、邊坡坡度,以及土質和取土、棄土方法,排水系統和路側發展要求而定,一般難於作出統一的規定。美國對高速公路用地的建議寬度如下表。

對於具有兩幅車行道的八車道高架高速公路的用地寬度,建議採用52.4米(172英尺),如果這種道路的一幅車行道架設在另一幅車行道之上(雙層分向行駛的高架道)時,則用地寬度建議為33.5米(110英尺)。這些建議用地寬度,不包括匝道的用地。匝道用地應視互通立交的具體設計來確定。為了進行路側美化和控制交通噪聲而設定綠化帶、石景或隔障等,需要置備路側用地,美國規定在車行道邊線之外至少應留足 9米(30英尺)。至於在沿線適當地點設定服務場所(包括存車坪、休息廳、小賣部、郵電所、衛生設施等),每一處的用地面積大致為0.4~1.2公頃。

中國的公路用地在1949年以前沒有具體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於1950年9月頒佈了《公路留地辦法》,對公路用地明確規定:國家公路和省級公路應留土地,除路基寬度和公路兩旁側溝外,還應在每側至少保留1米寬作為養路取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