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蠟法

[拼音]:fubiao

[英文]:buoy

標示航道、淺灘、礙航物或表示專門用途的水面助航標誌,用錨或沉石固定。浮標在航標中數量較多,設置於難以或不宜設立固定航標之處。發光的浮標稱為燈浮,在日夜通航水域用於助航。

浮標型別

浮標有不同的型別和規格。海上浮標標身的基本形狀有罐形、錐形、球形、柱形、杆形等。很多國家在港灣進口處和近岸開闊海面上使用大型燈浮標,直徑10~15米,燈具高出水面約12米,浮標上除安裝強光源的燈具外,還有雷達應答標、無線電指向標、霧警訊號和海洋調查儀器等裝置。浮標因受水流和潮汐的影響,它的錨鏈長度一般必須大於水深若干倍,因此浮在水面上的標身有一定範圍的迴旋半徑,位置不太穩定,不能作為測定船位的標誌。因此,近幾年來國內外不少港口使用活結式杆形浮標,它位置準確,被船碰撞後仍能恢復原位(見圖)。

內河浮標有三角浮標、鼓形浮標、棒形浮標、左右通航浮標(又稱雙槽浮)、橫流浮標等。

浮標的形狀、塗色、頂標、燈質(燈光明滅比、光色、閃光周期)都有規定的含義,要求達到型別簡單,作用明確,特徵明顯,易於辨認,便於航海者使用。世界各國的海上浮標系統歷來不統一,直到1976年還有30多種。多數國家採用側面系統,即根據航道走向配置標示航道兩側界限的側面標誌。左側標設在航道的左側,標示航道的左側界限,船順航道走向行駛時,航標應在船的左舷一側;右側標設在航道的右側,標示航道的右側界限,船順航道走向行駛時航標應在船的右舷一側。少數國家採用方位系統,方位標設在以危險物或危險區為中心的真方位西北至東北、東北至東南、東南至西南、西南至西北四個象限內,按所在象限分別稱為北方位標、東方位標、南方位標、西方位標,標示可航水域在方位標同名一側。

國際浮標系統的統一工作

1971年國際航標協會的技術委員會通過協商,把各種海上浮標系統歸納為A系統和B系統兩種:A系統為側面標誌(面向港口紅在左)和方位標誌相結合的系統;B系統為側面標誌系統(面向港口紅在右)。1980年11月在東京舉行第10屆國際航標會議時召開了有50個國家參加的海上浮標系統特別會議,會議本著求同存異和取長補短的原則把A和B兩系統合併,通過了統一的海上浮標系統。統一的系統中有五種型別的標誌,即側面標誌、方位標誌、孤立危險物標誌(設在危險物上,或儘量靠近危險物的地方,船舶應避開航行)、安全水域標誌(設在航道中央或航道的中線上,標示周圍均為可航水域)、專用標誌(不是助航標誌,而是標示某一特定水域或特徵,如檢疫錨地、禁航區、海上作業、水產作業等)。側面標誌在A、B浮標系統中的標示內容雖截然相反,其他四種標誌則是一致的。歐洲國家、澳大利亞、紐西蘭、非洲國家、海灣地區和亞洲一些國家採用A系統稱為A區域,美洲國家、日本、韓國和菲律賓採用B系統稱為B區域。

中國的浮標系統

中國的海區浮標在1960年前基本上屬於 B系統。中國長江及其他內河自1952年起進行浮標系統改革,改成“面向下游,左白右紅”。這與當時中國海區浮標系統規定的“面向港口,左黑右紅”不同,在河海銜接處容易混淆,因此於1960年9月公佈試行新的《海區水上助航標誌制度(草案)》,規定海區水上助航標誌分為方位標誌、側面標誌、中央標誌、專用標誌四類;側面標誌採用紅在左的原則,同中國內河航標規範取得協調。1981年5月中國正式通知國際航標協會,中國將按照國際航標協會海上浮標系統 A區域改革中國的浮標系統,預定1986年完成全部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