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州土家族民俗博物館

[拼音]:fudai minshi susong

[英文]:supplementary civil action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即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在審判被告人犯罪行為的同時,根據被害人或檢察機關的提起,一併審判由該犯罪行為所造成損害的民事賠償的訴訟活動。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可以簡化訴訟程式,節約人力、物力和時間,減輕當事人的訟累,並可避免作出相互牴觸的裁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可以是:

(1)被害人,包括直接由於犯罪行為遭受損失的被害人及其父母子女,或因治療、安葬被害人而受到物質損失的人。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被害人確實受到物質損害;二是該物質損害是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凡具備這兩個要件的,被害人在訴訟開始後至作出判決前的任何訴訟階段都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人民檢察院。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直接損害國家、集體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承擔民事賠償義務的人為民事被告人,即指本案的刑事被告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父母或監護人,以及對刑事被告人的行為承擔物質賠償責任的單位。民事原告人及民事被告人都是當事人,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並承擔當事人的訴訟義務。

附帶民事訴訟,既是附帶於刑事訴訟中提起,則其管轄應以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準,並依所從屬的刑事案件的管轄而定。因此,如法院就刑事訴訟作出關於合併審判,或者指定、移送管轄(見民事審判管轄)的裁定時,也適用於附帶民事訴訟。

為保障對國家、集體以及公民的物質賠償,防止被告人轉移財產等現象發生,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或扣押被告人的財產(第53條第3款)。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但是如果認為附帶的民事訴訟比較複雜,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過分遲延,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第54條)。

各國關於刑事被害人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的程式,大致有3類:

(1)蘇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等國採取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程式,物質上遭受犯罪行為損害的人,有權在刑事案件審理中,向刑事被告人或對其行為負物質責任的人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合併審理。

(2)在法國,民事賠償問題既可與刑事訴訟由同一法庭審判,也可另外提起民事訴訟。附帶於刑事案件中提起的,要在刑事案件作出結論後再進行民事訴訟。刑事被告人被宣判無罪的,民事原告人仍可就被告人錯誤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提出賠償要求。而且,民事原告人對於被告人提出賠償要求的,不僅限於物質損失,還包括人體的及精神的全部損失。

(3)美國、日本等國對於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害,不採取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程式,而是依據民事訴訟程式單獨提出損害賠償。在英國,因犯罪而受到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者,可以向刑事損害賠償委員會請求賠償,或者對犯罪人提起民事訴訟。法律上還規定,法庭可以根據受害人的請求,在判刑時責令犯罪人賠償受害人的損失。

參考文章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法律常識什麼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法律常識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法律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