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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Nansilafu shenpan zhidu he jianchazhidu

[英文]:judicial and procuratorial system of Yugoslavia

南斯拉夫聯邦的審判制度和檢察制度產生於反法西斯戰爭中。初期,有關戰爭罪犯和叛國投敵者的案件由武裝部隊審理,一般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由解放區的人民政權機關審理。後來陸續建立起軍事法院和人民法院,檢察機關附屬於法院內。1945年2月3日,南斯拉夫反法西斯人民解放委員會主席團決定設立南斯拉夫最高法院和聯邦檢察院。以後的聯邦憲法、法院組織法和檢察院法規定了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系統和活動原則。

審判活動的基本原則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審判權由法院獨立行使;根據憲法、法律和一般自治檔案進行審判;實行合議庭審判和陪審制,法官和陪審法官權利平等,都由同級議會選出,並對議會負責和報告工作;審判公開;訴訟用本民族的語言進行;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根據認定的事實判決;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有權上訴;法官享有豁免權,不得從事與本身職務不相容的工作。

南斯拉夫的審判機關有:

(1)憲法法院。1963年憲法規定設於聯邦和共和國,1969年在自治省也設憲法法院。憲法法院裁決國家機關和自治組織釋出的檔案是否與憲法和法律相牴觸,處理不同地域的社會政治共同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糾紛。

(2)常規法院。包括普通法院和專門法院。普通法院有聯邦法院、共和國(自治省)最高法院、地區法院和區法院四級。它們審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單設行政法院的共和國除外)。專門法院有軍事法院、經濟法院和行政法院。軍事法院審理軍人犯罪案件、非軍人涉及國防和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有關兵役糾紛的案件、軍人的行政爭議案件。經濟法院審理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案件。行政法院審理行政爭議案件。

(3)自治法院。包括聯合勞動法院、仲裁處、調解委員會、公斷處。它們不是國家機關,而是自治機構,只有小部分專職人員,大部分是兼職人員。它們處理聯合勞動組織相互之間的糾紛以及勞動者和聯合勞動組織之間的糾紛。對自治法院的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自治法院上訴,或向普通法院起訴。

南斯拉夫的檢察院分聯邦檢察院、共和國(自治省)檢察院、地區檢察院和區檢察院四級。各級檢察長和檢察員由同級議會任命,對議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檢察院對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和起訴,在法庭上支援公訴,採取法定措施保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維護憲法制度和法律制度。上級檢察長有權利和義務對直屬的下級檢察長的工作(在憲法規定的情況下也對其他檢察長的工作)釋出有約束力的指示。

80年代末,南斯拉夫聯邦國內局勢發生劇變。1991年6月以後,斯洛維尼亞、克羅埃西亞、馬其頓和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等共和國分別宣告獨立,1992年4月塞爾維亞共和國和黑山共和國組成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南斯拉夫聯邦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