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里蘇丹國

[拼音]:zijin youchang zhanyongzhi

[英文]:use of funds to be repaid

中國國營企業因使用國有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而對國家承擔付費責任的一種管理制度。目的是運用經濟手段,促進企業節約資金,提高資金利用效果。

產生與沿革

1980年6月20日財政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頒發《關於徵收國營工業交通企業固定資金佔用費的暫行辦法》,規定在國家尚未正式頒發國營企業固定資產稅法以前,自1980年起,先在實行利潤留成制的部分企業中進行徵收固定資金佔用費的試點。1980年7月7日國務院清產核資扭虧增盈領導小組、國家經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關於國營工交企業清產核資劃轉定額貸款和國撥流動資金實行有償佔用的通知》,規定實行利潤留成制度的部分企業也進行徵收流動資金佔用費的試點。1982年國營工業企業全面推行固定資金佔用費制度。1983年起,實行利改稅的企業,暫停徵收固定資金佔用費和流動資金佔用費,待國營企業利稅制度完善後再恢復徵收。

內容

社會主義國營企業佔有、使用國有資產須向國家交納資金佔用費,具體分為固定資金佔用費和流動資金佔用費。固定資金佔用費是國營企業對佔用的國家固定資金按規定標準所交納的佔用費。主要內容是:

(1)國營企業按照每月月初固定資金的帳面餘額計算交納;

(2)徵收固定資金佔用費的比例,根據各部門行業資金利潤率的高低分別規定。如輕工、紡織工業企業月率為5~8‰,機械、電子企業月率為3~5‰,農機、煤炭企業月率為2‰。

(3)企業交納的固定資金佔用費及滯納金,均在銷售收入中支付。減除此項支付後,計算企業實現的利潤。

(4)固定資金佔用費是利潤的轉化形式,屬於各級財政收入的一個組成部分,應按隸屬關係分別納入中央和地方的財政收入預算,由財政稅務部門負責管理監督,任何單位和部門都不能截留挪用。

流動資金佔用費是國營企業對佔用的國家流動資金按規定標準所交納的佔用費。主要內容是:

(1)國營企業按照每月月初國家撥給的流動資金的帳面餘額計算交納流動資金佔用費。

(2)徵收流動資金佔用費的比例按月率2.1‰計算,企業盈利水平較高的地區,可由省、市、自治區財政廳(局)確定,適當提高徵收佔用費的比例。

(3)企業的流動資金佔用費,應在每月月底以前,按照企業隸屬關係,一次或分次地交入中央金庫或地方金庫,納入各級預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