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康,J.

[拼音]:Quandi Yundong

[英文]:enclosure movement in England

16~18世紀前後英國大地主階級以圈佔的形式大規模剝奪農民土地建立大牧場、大租佃農場的過程。英國資本原始積累全部過程的基礎。

歷史背景

英國的農奴制到14世紀末期實際上已被廢除,在英國的封建領地上形成了一個廣泛的獨立小農(或譯自耕農)階層,小農經濟在英國農業中佔了優勢地位。獨立小農包括:

(1)自由持有農,他們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世襲份地。這類農民在農奴制時代就有人身自由,他們對領主的封建義務較輕。15世紀時,他們只向領主交納少量的租金。

(2)公簿持有農,他們原先是農奴,獲得人身自由後,耕種的份地仍屬領主所有,只是在莊園法庭檔案中記載他們耕種領主土地的權利、年限和義務。他們一般向領主繳納固定的貨幣地租。根據傳統習慣,只要履行了規定的義務,領主就無權奪取他們的份地。這類農民佔獨立小農階層的最大多數。

(3)租佃持有農,特別是其中的終身租佃農,他們租種領主不再自營的莊田。除以上獨立小農外,在英國農村中還有貧苦的茅屋農,他們在農奴制時代一般只有3~4英畝宅旁園地和一間茅屋。靠打零工、兼營家庭手工業、在公有地上放牧維持生活。此外還有不定期的小佃戶、僱農等。當時的耕地承襲村社制度的陳規,實行敞田制,領主的自營莊田和農民的份地都劃成一塊塊的條田,領主和農民的條田彼此混雜、交錯間隔。但在每年收割後,各戶農民的條田和領主的條田都須按慣例拆除各設的籬圍,敞開作為公共牧場,共同使用。敞田以外的林地、草地、荒地、沼地等,稱為公有地,名義上屬領主,實際上為農民所共有。擁有份地的農民以及茅屋農按慣例都可在那裡放牧、砍柴等,這是農民生計的重要補充來源。所謂圈地,就是領主用暴力、欺詐的手段強佔農民的公有地以至份地,用柵欄、籬笆、濠溝等圈圍起來,變成領主私有的大牧場、大農場,迫使失去土地的農民淪為僱工或離鄉背井,成為乞丐、盜賊、流浪者。

16~17世紀的圈地運動

早在14世紀隨著英國養羊業的發展就出現了圈地現象。到15世紀末期和16世紀,隨著羊毛出口的迅速增長和毛紡織業的發展,這種圈地活動的規模日益擴大。地理大發現後,世界航路的轉移和市場的突然擴大,引起了佛蘭德和英國毛紡織業的蓬勃發展,羊毛價格隨之不斷上漲,養羊成了特別有利可圖的事業。同時,美洲的廉價金銀大量流入歐洲,引起了物價的普遍上漲,使得按慣例徵收固定貨幣地租的英國領主的實際收入減少。於是,他們一面縮短出租土地期限,提高租額,一面不顧農民的反抗,掀起大規模的圈地運動,特別是圈佔農民賴以生存的公有地,變為私有牧場,或者自營,或者以高額地租出租給大租佃農場主經營。以後,他們又進一步剝奪農民的份地,把敞田圈圍起來變成大牧場、大農場。這種暴力剝奪農民土地的活動,不僅出現在世俗領地上,而且也在教會領地上進行。當時,教會約佔有全國土地的1/3。英國國王為了增加王室收入,在16世紀30年代,以擺脫對羅馬教皇的依賴地位為名,實行宗教改革,封閉了數以千計的修道院,沒收了它們的領地。這些領地一部分被國王賜給了寵臣親信,一部分廉價賣給了鄉紳、土地投機者、商人和工場主。這些新主人變成了新貴族,他們也以圈地形式把領地上世世代代耕種份地的農民趕走,建成大牧場、大農場。一批又一批農民喪失土地後變為僱工或流浪漢。T.莫爾(1477~1535)在《烏托邦》(1516)一書中曾把16世紀圈地造成的悲慘景象,形容為“羊吃人”。

圈地運動引起了16世紀上半期大規模的農民反圈地起義。為了鞏固統治,保持必要的兵源,英國國王不得不在50~60年代頒佈一系列制止圈地的法令,但這些法令並沒有產生實際效果。圈地運動主要是在農民起義的不斷打擊下才暫時有所收斂。而到了16世紀末17世紀初,由於工場手工業的發展和城市人口的增加,除了需要更多的羊毛外,對穀物、肉類的需求也大大增加,於是圈地活動重又加強起來,並在整個17世紀一直連綿不斷。獨立小農隨之大量減少,資本主義大租佃農場和牧場逐漸增多。

18世紀的圈地運動

17世紀中葉英國資產階級發動革命並在1688年最終取得政權後,他們除了把大量王室土地(國有土地)通過贈送或廉價變賣轉為私人地產外,還鼓勵圈地活動。由於革命後城市工業的進一步發展和人口的迅速增長,對農產品的需求日益增加,加以18世紀農業技術的改進要求突破敞田制的束縛,這些都促使地主貴族加速圈地,以空前的規模剝奪農民的土地。革命前的圈地活動還被看作是私人的暴行,從18世紀開始便變成經過議會法令批准的“合法”行動了。這種“合法”的圈地活動到18世紀中葉以後特別加強起來,一直延續到19世紀初。據統計,1720~1760年議會頒發的圈地法令共262件,1761~1820年增至3209件;1700~1760年被圈土地約有34萬英畝,1760~1790年增為298萬英畝,1798~1820年達331萬英畝。

按圈地法令規定,申請圈地必須得到本教區土地持有者的4/5同意後才能向議會提出。但是所謂的4/5,實際上並不是按戶數而是以同意者的土地佔該區土地總額的比例計算的。因此,圈地經常只憑幾個大地主(領主、鄉紳)、大農戶的意志來決定。取得議會圈地准許後,主持人就把被圈的彼此交錯間雜的土地集中起來在土地持有者之間重行分配,但獨立小農分到的土地一般都是最壞的,而且往往在分得後被迫廉價出賣。結果,被圈的土地絕大部分集中到大地主手中,有的租給大租佃農場主經營,有的變為大牧場,甚至變為地主貴族的狩獵場。所以,暴力和欺詐仍然是這種“合法”圈地的特色。

圈地運動的後果

長達 3個多世紀的圈地運動使大批獨立小農喪失了賴以生存的份地和公有地,依靠在公有地上放牧、打零工才能維持生活的茅屋農也被清洗出領地。這樣,曾在英國農業中佔優勢的獨立小農終於在18世紀末19世紀初最終消失了。獨立小農在連續不斷的圈地運動中逐步衰落以至消失的過程,也正是建立在大地主土地所有制基礎上的資本主義大租佃農場產生、發展和英國農業資本主義化的過程。在那些年代被剝奪了土地的農民,有的死於飢餓與貧困,有的遷居到殖民地,有的淪為不定期的小佃戶或大租佃農場的僱工,大部分則流入城市成了僱傭工人和產業後備軍,為18世紀60年代開始的產業革命提供了“自由”勞動力。

馬克思總結英國幾個世紀通過圈地剝奪農民土地的後果時指出:“掠奪教會地產,欺騙性地出讓國有地,盜竊公有地,用剝奪方法、用殘暴的恐怖手段把封建財產和克蘭財產變為現代私有財產──這就是原始積累的各種田園詩式的方法。這些方法為資本主義農業奪得了地盤,使土地與資本合併,為城市工業造成了不受法律保護的無產階級的必要供給”(《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01頁)。

參考書目

P.芒圖著,楊人楩等譯:《十八世紀產業革命》第1篇第3章,商務印書館,北京,1983。( P. Mantoux , La révolution industrielle au XVIII siècle,┵ditions Génin,Paris,1959。)

樊亢、宋則行主編:《外國經濟史(近代現代)》第1冊,第2章,人民出版社,北京,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