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暠(351~417)
[拼音]: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gong-shang shuishou zhidu
[英文]: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tax syste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從事工商業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為主要徵稅物件所制定的各種稅收制度的總稱。實行以流轉稅、所得稅為主體,多種稅相配合的複合稅制,工商稅收由國家稅務總局主管。
新稅制的建立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11月,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在北京召開首屆全國稅務會議,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40條“國家的稅收政策,應以保障革命戰爭的供給,照顧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及國家建設需要為原則,簡化稅制,實行合理負擔”的精神,在總結革命根據地稅收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吸收國民黨政府舊稅制的合理部分,全面研究建立新稅制的問題。1950年1月,政務院頒佈《關於統一全國稅政的決定》,並同時釋出《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對稅收政策、稅收制度和稅務機構設定等作了明確規定。除農業稅外,全國統一徵收14種中央稅和地方稅,即貨物稅、工商業稅(包括營業稅和所得稅)、鹽稅、關稅、薪給報酬所得稅、存款利息所得稅、印花稅、遺產稅、交易稅、屠宰稅、房產稅、地產稅、特種消費行為稅、使用牌照稅。此後,政務院陸續公佈了各稅種的暫行條例,並對各個地區性的稅收法規進行了整理,迅速建立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稅收制度。
稅制的調整與改革
建國以來,工商稅制為適應各個時期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經歷了多次改革和調整。
1950年調整稅收
為了爭取國家財政經濟狀況的基本好轉,1950年6月,政務院財經委員會發布了調整稅收的決定。這次調整稅收的原則是:鞏固財政收支平衡;照顧生產的恢復和發展。調整稅收的內容有:停徵和簡併稅種,減少貨物稅的稅目,降低鹽稅稅額,減輕工商業所得稅負擔,改進徵收辦法,簡化納稅手續等。
1953年修正稅制
經過三年經濟建設恢復時期,公有制經濟比重提高,工商企業經營方式變化,納稅環節減少,出現“經濟日見繁榮,稅收相對下降”的局面。為此進行稅收改革,主要內容是開徵商品流通稅,修訂貨物稅和營業稅。重點是改變納稅環節,把從生產、商業批發到零售各個環節的稅負,儘可能集中到工業銷售環節或工業銷售及商業零售兩個環節徵收。
1958年改革稅制
1956年,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所有制方面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以後,經濟結構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在新形勢下進行了稅制改革。改革的原則是在基本保持原稅負基礎上,適當簡化稅制。主要是把貨物稅、商品流通稅、工商營業稅和印花稅合併成工商統一稅,同時改變納稅環節,簡化納稅辦法。
1973年簡併稅制
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後,稅收工作受到嚴重衝擊,對已經簡化了的稅制,又被當作“繁瑣哲學”進行批判。在當時政治條件下,進一步簡併了稅制。主要內容是把工商統一稅及其附加、鹽稅,以及對企業徵收的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屠宰稅合併為工商稅,按行業結合產品設計稅率,使多數企業可以適用一個稅率計算納稅。經過這次簡併稅制,對國營企業只徵收工商稅一種稅,對集體企業只徵收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兩種稅。
1979年的稅制改革
經過十年“文化大革命”的破壞,中國經濟處於崩潰的邊緣。為使中國經濟沿著正確軌道發展,1978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決定對整個經濟體制進行穩妥的全面改革。同時要求改革經濟管理體制,擴大企業自主權,逐步向“獨立核算,國家徵稅,自負盈虧”的方向發展,並充分發揮稅收槓桿的作用,讓稅收參與企業利潤分配。這樣,對一再簡併了的工商稅收制度進行改革,使其同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相適應已勢在必行。從1979年開始著手進行稅制改革的調查研究和試點。1981年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改革工商稅制的總體設想》,明確稅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是:貫徹執行“調整、改革、整頓、提高”的方針,合理調節各方面的經濟利益,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個人之間的關係,以及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充分發揮稅收作用,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改革的原則是:
(1)適應經濟情況的複雜性和經濟性質、經營形式的多樣性,逐步恢復一些稅種,增加一些稅種,使每個稅種在生產經營的各個領域,發揮各自不同的作用。
(2)加強經濟責任制,對國營企業的利潤實行徵收所得稅。
(3)根據國家經濟政策要求,按不同產品和不同行業規定高低不同的稅率,調節生產和消費。
(4)鼓勵出口,保護國內生產,有利於利用外資和引進先進技術裝置。
(5)在價格不能大變動的情況下,用稅收調節企業利潤。
(6)在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前提下,照顧地方、部門、企業合理的經濟利益,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根據上述原則,1980年和1981年陸續建立了涉外所得稅制;1983年實行第一步利改稅,對大中型國營企業徵收所得稅;1984年進行第二步利改稅和工商稅制全面改革,設定新稅種,劃細稅目,調整稅率。在此基礎上不斷進行改革完善,逐步形成較為符合國情的工商稅收制度。
現行工商稅制結構
現行工商稅收共有 30個稅種,按性質和作用分為六類:
(1)流轉稅類。以商品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的金額或數量和非商品營業額為物件所課徵的稅種,包括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特別消費稅。
(2)所得稅類。就企業單位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應計所得,以及個人所得徵收的稅種,包括國營企業所得稅、國營企業調節稅、集體企業所得稅、私營企業所得稅、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
(3)資源稅類。對採掘利用自然資源形成的級差收入徵收的稅種,包括資源稅、鹽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4)特別目的稅類。為達到巨集觀調控和其他特定目的,對某些特定行為徵收的稅種,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獎金稅、工資調節稅、燒油特別稅、城市維護建設稅。
(5)財產和行為稅類。包括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屠宰稅、筵席稅,這些稅的收入多歸地方財政。
(6)涉外稅類。為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設定和沿用的稅種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及工商統一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
中國工商稅制的特點
(1)稅收收入結構,以對生產流通環節徵收的流轉稅占主導地位。在1984年全面改革工商稅制前佔全部工商稅收85%左右,稅制改革之後,由於對國營企業開徵所得稅,並陸續開徵了一些調節投資、分配的稅種,流轉稅的比重有所降低,但仍佔60%以上。這是適應中國國情和生產力發展水平的選擇。
(2)稅收收入大部分來源於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改革開放前,稅收收入中國營經濟和集體經濟繳納的佔99%,改革開放後仍佔90%以上。
(3)稅種設定、稅率設計、減稅免稅措施等,力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分配政策,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充分發揮稅收的巨集觀經濟調控作用。
(4)稅收佔國民收入的比重比較低。1990年工商稅收佔全國國民收入的比重為17.1%,低於發達國家,也低於許多發展中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