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制史

[拼音]:gongmin jiben quanli he yiwu

[英文]:basic rights and duties of citizen

憲法確認公民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公民是具有某國國籍,在憲法和法律上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人。公民的權利是由憲法和法律所確認的,並以國家的力量保障實施某種行為的可能性。公民的權利很廣泛,憲法規定的是公民所享有的最一般的權利,即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的義務是指由憲法和法律所確定的,公民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所應承擔的責任。它包括公民必須作出某種行為的義務和不作出某種行為的義務。公民若不履行義務,就會導致一定的法律後果。憲法只規定公民必須履行的最一般的義務,即公民的基本義務,公民的其他權利和義務根據憲法的精神和原則由有關法律具體規定。一般地說,公民既享有權利,也承擔相應的義務,社會越民主,生產越發展,公民所能享受的權利越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越是平等。相反,民主越少,則特權越多,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就不能平等。公民行使自己的權利(包括自由權)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資產階級在同封建專制制度的鬥爭中,提出了“人權”、“平等”、“自由” 的口號, 並把它們作為資產階級革命的成果記錄在憲法性檔案中。英國1679年的《人身保護法》和1689年的《權利法案》,美國1776年的《獨立宣言》和1791年的《憲法修正案》,法國1789年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等都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並且宣稱它們是不可剝奪、不可讓渡的權利。這些權利開始時規定得比較原則。第一次世界大戰後,隨著社會經濟、政治的發展,公民的基本權利逐步由政治方面擴大到經濟、文化等方面。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設立專章較詳細地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後來一些國家的憲法紛紛模仿。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多數國家的憲法都有專章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財產權,人身自由,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蘇聯1936年憲法以專章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這是社會主義型別憲法在這方面的最早規定。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後來歷次修改的憲法,都設專章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1982年憲法確認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嚴、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宗教信仰自由、批評、建議、申訴或檢舉及取得賠償等人身和個人的權利和自由;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等政治權利和自由;勞動權、休息權、傷老病殘有獲得物質幫助等社會經濟權利;受教育權和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男女平等權,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等。中國公民的基本義務有: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保守國家祕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依法服兵役和納稅;計劃生育、撫養子女、贍養父母等。中國憲法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