傈僳文
[拼音]:Yindu lishi
[英文]:history of India
全稱印度共和國。1947年以前,印度的歷史疆域包括現在的印度共和國、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國。1947年以後的歷史疆域只包括印度共和國現有的領土。中國史籍《史記·大宛列傳》稱印度為“身毒”;《後漢書·西域列傳》等稱其為“天竺”;玄奘的《大唐西域記》始稱“印度”。
印度位於南亞次大陸。同中國、緬甸、孟加拉國、不丹、錫金、尼泊爾、巴基斯坦等國接壤;東南瀕孟加拉灣、西南臨阿拉伯海。西南隔阿拉伯海與馬爾地夫相望,東南隔保克海峽同斯里蘭卡相對。國土面積297.47萬平方公里,人口近8億(1985)。主要民族有印度斯坦人、泰盧固人、孟加拉人、馬拉特人、泰米爾人、古吉拉特人、坎拿達人、馬拉亞拉姆人、奧里亞人、旁遮普人。此外,還有幾十個少數民族。居民主要信奉印度教,其次是伊斯蘭教。其他宗教為基督教、錫克教、佛教、耆那教等。印地語、英語同為官方語言。首都新德里。
史前印度(公元前600年以前)
史前印度經歷了舊石器時代、新石器時代、金石並用時代、印度河文化和恆河文化時代。
印度的舊石器時代從喜馬拉雅冰期序列的第二冰期起,分早、中、晚3期。這一時代居民的生活以狩獵和採集為主,可能已開始馴養家畜,種植大麥。
印度新石器時代約為公元前第 6千紀至前第 4千紀。這一時期的工具有石葉石器、研磨石器和骨器。其中以石葉石器為主。另外,約在公元前第5千紀中期開始出現陶器。器形多為盆、碗和罐。外表有簡單的彩色圖紋。新石器時期的居民從事畜牧、農業和狩獵,飼養牛、綿羊、山羊,種植大麥、小麥和棗樹。
介於新石器時代文化和哈拉帕文化時代之間有一個金石並用時代的文化。其年代約為公元前第4千紀中葉至前第 3千紀中葉。主要分佈於恆河和賈穆納河之間地區、旁遮普、拉賈斯坦北部和古吉拉特。工具以石葉石器、研磨石器和骨器為主。但紅銅器經常出現,器形有斧、鑿、錘、匕首、鐲環、別針、銅條等,只是數量不多。陶器以輪製為主,有雙色和多色彩陶。金石並用時期的經濟以畜牧和農業為基礎,飼養牛、綿羊、山羊,種植大麥、小麥、豆類、葡萄。
史前期最重要的文化為印度河流域文化(亦稱哈拉帕文化)和恆河文化。印度河流域文化是青銅時代的文化,存在於公元前2350~前1750年間。成熟於公元前2200~前2000年,最為主要的城市有哈拉帕和摩亨佐·達羅,消逝於公元前1750年左右。但是哈拉帕文化在古吉拉特、拉賈斯坦及北方邦北部等仍有遺留。(見印度河流域文明)
恆河文化昌盛於公元前1800~前600年間,為印度著名的吠陀時代。吠陀時代分前期和後期,前期即梨俱吠陀時期,約在公元前1800~前1000年;後期約在公元前1000~前600年(見吠陀經)。
前吠陀時期主要地區在旁遮普、北方邦西部邊緣;後吠陀時期主要地區在恆河上游平原、北方邦西部、拉賈斯坦。前期經濟以畜牧為主,無貿易,無城市;後期以農業為主,畜牧為次,鐵器已普遍使用。前期經典常常提到部落,從未提到部落地區,王位似已世襲,但無專制權;後期出現區域王國跡象。前期經典很少提到家庭,社會仍屬部落性質;後期部落社會分解為4個瓦爾納的社會。4個瓦爾納中首陀羅為最低層,吠舍為中層,剎帝利和婆羅門為上層。貢奉屬於自願性質。前期宗教為自然力的人格化,祭祀尚無禮儀程式;後期宗教中梵天為最高神祇,動物神居重要地位,在祭祀中大量殺牲,婆羅門創造祭祀程式。
古代印度(公元前600~公元800)
古代印度的歷史特徵在於瓦爾納制的確立及其向種姓制度的轉化,部落社會的同化及其向國家的轉化,授地制的興起及其向封建制的轉化,佛教由盛而衰,以及新婆羅門教的興起及其向印度教的轉化。
印度古代文化因時期和地區不同而有不同的名稱。繁榮於公元前6~前2世紀北印度文化稱為佛陀時期文化和孔雀王朝時期文化。在公元前及公元初,地跨南北之間的文化為薩塔瓦塔納王朝時期文化。繁榮於公元4~7世紀的北印度為笈多王朝時期文化及戒日王朝時期文化。南印度古代文化起始於公元前,極南地區國家則較晚。
佛陀時期(公元前6~前2世紀)
從吠陀時代末期(公元前600)到摩揭陀國孔雀王朝的400多年的佛陀時期,是繼印度河文化城市繁榮之後的第二次城市繁榮時期。在這時期裡,釋迦牟尼創立了佛教,大雄創立了耆那教。印度古代的政治經濟社會制度在這個時期定型。恆河中游平原(今北方邦東部和比哈爾)生產的豐富糧食供應大型國家的財政需要。據佛教文獻記載,前6世紀初,印度有16個國家。其中主要的有摩揭陀、迦屍、祇薩羅、跋祇、俱盧、般遮羅和犍陀羅等。在這個時期的大國裡,瓦爾納的等級製取代了部落制。國君和武士成為剎帝利,祭司和教師成為婆羅門,農戶和納稅者成為吠舍,服務於以上3個等級的勞動者則成為首陀羅。
孔雀王朝時期(公元前322~前185)
摩揭陀王國孔雀王朝的奠基人是與佛陀同時的頻毗娑羅。傳至難陀王時國力富強,有步兵20萬,騎兵6萬,戰象6千。亞歷山大大帝遠征軍進入旁遮普,望而卻步。在孔雀王朝中,唯有國王有權擁有常備軍和接受貢奉。孔雀王朝的王權標誌著在大國內君主制取代了共和制。孔雀王朝的國王權力標誌著剎帝利對婆羅門長期鬥爭的勝利。但婆羅門在孔雀王朝仍然擁有大權。孔雀王朝的社會為奴隸社會。其特點是奴隸制不發達,以家內奴隸為主,在生產勞動中沒有大量使用奴隸。在阿育王統治期間,印度古代奴隸制君主專制的集權統治達到頂峰。
外族入侵時期(公元前200~公元200)
孔雀王朝滅亡以後,西北印度不斷有外族入侵。先是中亞的大夏希臘人在公元前2世紀初侵入印度西北部。接著又有安息人、塞種人、大月氏人的入侵。其中最重要的是貴霜帝國在印度的統治。在丘就卻建國後,國勢日強,侵入印度,滅大夏在印度的殘部。在閻膏珍、迦膩色伽統治時期,繼續入侵印度,從印度西部到恆河流域中部均歸入貴霜帝國的版圖。在迦膩色伽的支援與庇護下,大乘佛教在印度興起。小乘佛教流行於錫蘭、緬甸等地。
薩塔瓦哈納時期(公元前100~公元200)
薩塔瓦哈納王國 300年的歷史使德干文化與北方文化互相結合。那裡的國王最早把土地授予婆羅門,並且對部落地區實行軍事統治。
笈多王朝時期(320~540)
笈多王朝崛起於貴霜廢墟。奠基於275年。4世紀初,其根據地在恆河中游平原(今北方邦和比哈爾),統治印度北部和西部約120年。其軍事力量依靠騎兵。資源依靠印度中部和比哈爾南部的鐵礦。對外貿易依靠北印度的絲綢。歸順笈多的小王國中,小部分由笈多國王派遣官員直接治理,大部分由當地酋長間接治理。因此笈多官員少於孔雀王朝,行政機構也比較簡單。官員俸祿一部分是現金,另一部分是授地。村鎮政權較過去重要。王權縮小,官職已經世襲。外貿不斷萎縮。種姓種類和不可接觸者的名目都有所增多。偶像崇拜在寺廟裡日益普遍。當時文化燦爛,兩大史詩(《羅摩衍那》和《摩訶婆羅多》),迦梨陀娑的《沙恭達羅》劇本和較早的《往世書》均在笈多王朝時編成,此外還編纂了一些法書。在藝術方面,中印度的阿旃陀石窟壁畫豐富多彩,代表這個時期藝術的成就。(見彩圖)
戒日王時期(606~647)
戒日王是古代印度最後的一個著名皇帝。當時,外貿蕭條,貨幣短缺。政體沿襲笈多,但更加分散。都城從華氏城遷曲女城,即從一外貿城市遷至一軍政要地。戒日王死後,北印度表面統一的局面又告結束(見戒日王朝)。
古代南印度(公元前200~公元750)
在南印度幾乎每個國家都有幾個藩屬,每個藩屬都有自己的軍隊、自己的行政系統和收稅機關。因此,每個國家、每個藩屬都不斷為擴大財源而發動戰爭。南印度社會發展較晚,考維裡(科弗裡)河三角洲的犁耕農業和國家的形成都是在公元前2世紀開始的。最南部分國家的歷史則從1世紀開始。古代南印度分為兩個歷史時期:第一時期是從公元前200~公元300年;第二時期是從300~750年。由於政治上四分五裂,第二時期的國家比第一時期增多,商業城市和貨幣經濟都越發衰敗。各國都實行授地制。
古代中印文化交流
自從公元前1世紀初,佛教通過西域開始傳入中國之後,中國同印度、西域之間的交通日益發展,東來西去的僧人日益增多。從東漢至隋唐時期(25~907),東來的僧人72人,就國籍講,後漢三國時以安息、月氏、康居人為多;西晉時以龜茲、罽賓人為多;南北朝時期西域諸國與印度人各半;隋唐時則印度人佔優勢。中國從3世紀後半期開始有西行求法的僧人,盛於5世紀和7世紀。從三國末年至唐中葉500年間,先後西行的僧人169人。從印度學成回國的僧人中,最著名的為東晉的法顯(約337~約422)、唐代的玄奘(602~664)和義淨(635~713)。法顯的《歷遊天竺記傳》(又名《法顯傳》或《佛國記》)、玄奘的《大唐西域記》、義淨的《南海寄歸內法傳》和《大唐西行求法高僧傳》成為研究古代南亞歷史、地理的寶貴資料。
古代社會的終結
公元3世紀,瓦爾納制度發展到最高峰,盛極而衰。3、4世紀,不同瓦爾納的人互通婚姻,瓦爾納制面臨崩潰的危險。與此同時,印度與羅馬帝國西部的貿易在3世紀中斷,金屬貨幣來源減少。5世紀起盛行授地制代替現金俸祿。6世紀中葉,印度與波斯及拜佔廷的絲綢貿易中止,對中國及東南亞的貿易利益又多被阿拉伯中間商把持。6世紀印度城市衰落,工匠改行,農業的自給性加重,吠舍地位下降,等同首陀羅。授地制保持了婆羅門的地位,從而鞏固了瓦爾納制,加強了種姓制,結束了古代社會,推動印度社會進入中世紀。
中世紀印度 (750~1757)
印度封建社會的開端
關於印度的封建社會的上限問題,中國學者主要有3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公元前6~前5世紀,印度奴隸社會開始向封建社會過渡,到了阿育王時代,印度已經完全形成封建社會。其主要理由是當時已存在土地私有制,出現了地主階級,農民和地主之間的矛盾是主要矛盾,地租是主要剝削收入。另一種意見認為印度由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過渡大約始於公元1世紀,完成於4世紀笈多王朝的興起。其主要理由是隨著土地私有制的進一步發展,產生了封建地主階級,而笈多王朝是印度封建地主階級在政治上取得統治地位的第1個王朝;第三種意見,認為印度的封建社會始於8世紀。這是因為中世紀印度的歷史特徵在於區域王國遍佈各地。區域王國的形成與印度教對部落社會的同化、印度教勢力的強盛和區域語言的形成緊密相聯。這些基本因素大體上具備於8世紀。
印度教早在4~5世紀(笈多王朝時)就以新婆羅門教的形式從各地政權出發向部落地區發展,對部落居民進行同化。最早發展的地區是中央邦(4~5世紀)。後發展到東部(今西孟加拉邦、孟加拉國),奧里薩、阿薩姆和喀拉拉至8世紀,印度幾個重要地區的部落的同化過程基本告成。
印度教的寺院從授地制盛行 (6世紀)時起就開始擁有土地。印度教寺院在土地、商業、財政方面具有雄厚實力。8世紀的商羯羅(788~820)創立了吠檀多哲學,恢復了佛教之前的對梵天的信仰。多種有神論教派由此派生。信奉溼婆神者為溼婆教派;信奉毗溼奴神者為毗溼奴教派;統稱印度教(見彩圖)。印度教寺院為培養婆羅門種姓子弟的最高學府。重要寺院管轄大片地區,主持定期宗教集會,溝通各地資訊。8世紀起印度教溼婆派寺院特別強盛。9~10世紀寺院擁有武裝,以首陀羅種姓為兵丁。印度教不僅是中世紀形式的宗教,而且是區域王國的政治經濟支柱。
梵文作為古代書面語在中世紀仍沒有滅絕。在民間開始流行區域性的語言文字。從8世紀起,西印地語和東印地語成為北印度的標準語言。馬拉特語形成於10世紀。至12世紀,拉賈斯坦語和古賈拉特語形成,旁遮普語開始創立。13世紀奧里薩語有銘文,於14世紀形成。克什米爾語於13世紀有詩歌。孟加拉語於14世紀形成;阿薩姆語於15世紀形成。南印度的區域語言形成較早。泰米爾語於6世紀有作品,9世紀昌盛;卡納爾語於6世紀有銘文,9世紀有修辭學;泰盧固語於7世紀有作品,11世紀翻譯梵文詩篇。區域語言相傳至今,成為現代按語言劃分行政區域的基本依據。
中世紀印度,區域王國林立,強國控制弱國,小國依附大國,依附關係變化無常。一國之內,王權、政權、地權、賦稅徵收權的分散是印度封建制的特色,具體表現為藩臣關係的存在。小國國王依附大國就成為大國的藩臣。王室親王和王國官員統稱藩王(即薩曼塔── Samanta)。國王授予藩臣土地。藩臣享有授予地上的佔有權、徵稅權和統治權,義務是向國王繳納定額賦稅,併為國王供養定額的軍隊。農民向藩臣繳納賦稅,藩臣過著國王一般的生活。為了存在和擴張,小國力圖成為大國,藩臣力圖成為國王。兼併鄰國和篡奪王位的事變時有發生。甚至農村公社也互相戒備。權力分散使得外力易於入主印度,也使得任何勢力難於在印度建立中央集權。
8世紀初,戒日王統治下的卡瑙季王國衰落。國都曲女城被認為是北印度霸權的象徵。為此,8世紀強盛起來的帕拉、普拉蒂哈拉、拉喜特拉庫塔等三大王朝從770年起就開始進兵爭奪曲女城。帕拉王朝的根據地在印度的東部和北部;普拉蒂哈拉王朝的根據地在印度的西部和北部;拉喜特拉庫塔王朝的根據地在德干、印度的西部和南部的部分地區。曲女城多次易主,戰爭時起時息,持續約200年。(見拉傑普特)
中世紀任何強國如欲控制德干北部,必須同時佔有東海岸和西海岸。因為德干高原的河流和通道一律由西向東,而且東海岸對東南亞具有比西海岸更密切的貿易關係,所以戰爭幾乎不斷髮生於東海岸。遮婁其和帕拉瓦是德干高原上在7世紀強盛起來的國家。兩國交戰數百年,終於兩敗俱傷。
穆斯林的早期入侵
712年,穆罕默德·比因·卡西姆統率阿拉伯軍隊攻佔達裡巴爾,然後佔領信德地區。不久被當地居民擊退。1001~1024年,伽色尼王朝國王馬赫穆德入侵印度達12次之多,吞併以拉合爾為中心的旁遮普地區。從此旁遮普成為穆斯林地區。12世紀後期,阿富汗廓爾王朝控制西北印度。
德里蘇丹時期(1206~1526)
1206年,廓爾王朝統治德里的總督庫特布-烏德-丁·艾巴克自立為統治印度的蘇丹,建立奴隸王朝,定都德里。從此開始了阿富汗突厥人長達300多年的德里蘇丹統治時期。其間經歷奴隸、卡爾吉、圖格魯克、賽義德、洛迪5個王朝的統治。穆斯林入主印度,這在印度歷史上還是第一次。在此以前,入侵印度的外族如拉傑普特、塞種人等都同化於印度,而且沒有建立中央政權。蘇丹王室和貴族由中亞和西亞各色種族、部族、氏族所組成。統治集團內部成分龐雜,派系傾軋頻繁。統治階級生活豪華。蘇丹雖為中央政權,但並未統一印度。除短暫時期外,德里蘇丹實質上不過是北印度一個最大的區域王國。儘管平原地區上不少印度教徒的高階首腦都已退位,但山林地區的拉傑普特首領並未完全投降。在平原上,也只有很少一部分土地受到蘇丹的直接管轄,而大部分土地仍然在印度教徒的小領主和地主的控制之下。他們只向蘇丹交納一筆貢奉,並不按土地面積交納田賦。即便在短暫時間內由蘇丹直接徵收田賦,但這種地區的範圍也不很大。(見德里蘇丹國)
除德干北端的省區政權外,蘇丹在南印度的政權機構,都為時短暫。在14世紀上半期,蘇丹政權就不得不撤出德干。接著印度教徒建立了維賈亞納加爾王國,穆斯林建立了巴赫馬尼王國。蘇丹於15世紀初解體後,獨立王國林立各地。
莫臥兒帝國時期(1526~1858)
莫臥兒帝國統治集團原是蒙古-突厥族後裔,16世紀上半期入主印度。最早的兩代國王巴布林和胡馬雍(1530~1539,1555~1556在位)沒有嚴格實行伊斯蘭的宗教統治。第三代國王阿克巴企圖在行政制度上擺脫部落傳統,融合區域王國勢力加強中央政權。阿克巴強調王權高於宗教,宣佈國王有權解釋伊斯蘭教義,禁止伊斯蘭教職人員(烏力馬)干預政治。他自稱是印度教徒和穆斯林的公平君主。他在改進部落酋長制的基礎上建立了曼薩布達爾制(見莫臥兒王朝)。這些措施曾經維持了伊斯蘭朝廷與印度教貴族的和睦關係,穩定了中央政權。16世紀下半期版圖得以擴大,除南印度外,東起阿薩姆,西至阿富汗東陲均併入莫臥兒疆域,莫臥兒帝國成為當時世界強國之一。東方國家(波斯、奧斯曼、中亞諸國)承認它的強國地位。西方國家(葡萄牙、荷蘭、英國、法國)盡力與其建立外交關係,通商謀利。沙·賈漢(1628~1658在位)提高田賦徵額,從產量的1/3增至1/2。17世紀下半期奧朗則布加強伊斯蘭的宗教統治,兼併戰爭多年不息,武力征服不可能消滅根深蒂固的區域王國和新興的馬拉特勢力。18世紀初實行賦稅承包制(伊賈拉-ijarah)。因此出現了包稅階級,農民無力承受無限制的榨取,離鄉逃稅,或結幫反抗。府庫空虛,中央財政瀕於破產。1738~1739年,波斯勢力入侵北印度。1748~1767年期間,阿富汗勢力入印搶劫,帝國奄奄一息。1761年帝國統治範圍縮小。1764年被英軍擊敗於布克薩爾。1803年德里一度被英軍佔領。1759~1858年,莫臥兒帝國名存實亡。英國在消滅了馬拉特勢力(1818)以後,於1858年印度民族大起義時正式滅亡了莫臥兒帝國。(見莫臥兒王朝)
馬拉特政權是在莫臥兒衰落中萌發出來的一株民族國家的幼苗。這是一個非種姓的世俗政權。馬拉特政權建立人曾經分配土地給農民耕種,反對軍事采邑制-賈吉爾制和農村中間階層。這些措施深受農民的擁護。馬拉特軍隊紀律嚴明,軍風樸素,各地農民多攜械來歸。馬拉特軍曾一度聯合印度各方面的武裝力量代表印度中央政權對英軍作戰(1780)。馬拉特一直是英國殖民者不得不謹慎對待的勁敵。但是,在17、18世紀的印度,民族國家的條件還遠未成熟。馬拉特政權還不是一個完整的國家機構。西瓦吉家族(彭斯拉王朝)是馬拉特政權的創始人,因為該家族不是婆羅門出身,所以徒有王室空名,沒有實權。馬拉特的帕什瓦是婆羅門出身的首相,從首任(1714)起,即掌握實權。重要將領各自建立王朝,如蓋克瓦爾(1721年建)、辛地亞(1726年建)、霍爾卡爾(1728年建)都各有地盤,擁兵自衛。馬拉特政權如此政出多門,恰好給英國以可乘之機。英國對馬拉特進行過3次戰爭(1775~1782,1803~1805,1817~1818)。最後,英國利用馬拉特自身的弱點,結束了帕什瓦政權(1818)。其他政權以土邦的形式被保留到1947年。(見馬拉特人)
莫臥兒末期的歷史說明在印度區域王國的大地上民族國家的難產。莫臥兒王朝告終,接踵而來的是以資本主義為基礎的殖民統治。由於殖民統治本身的需要,中世紀有些社會組織延長了壽命,阻礙了民族國家的形成和發展。
近代印度(1757~1947)
當殖民掠奪在資本主義破曉中出現的時候,印度的中世紀史尚未終結。從英國東印度公司的成立(1600)起到它在印度佔有統治權時(1757),有一段早期殖民掠奪史。這段歷史在年代上屬於印度中世紀末期,但它的時代性質則屬於殖民統治的早期。
英國在印度的早期殖民掠奪(1600~1757)
中世紀末西方國家熱慕印度的富庶,千方百計想到印度發財致富。發現好望角(1488)和繞過好望角直達印度西岸卡里卡特(1498)的都是葡萄牙人。他們收購印度的香料(胡椒、生薑、肉桂、豆蔻)在西方銷售,獲得厚利。但葡萄牙國弱民貧,只能佔領印度海口,不能深入內地,不能成為殖民主義強國。繼之而起的是荷蘭。荷蘭商人壟斷了香料貿易,抬高了產地收購價格,降低了西方的銷售價格。1600年12月31日,英國為了同荷蘭商人競爭而成立了英國東印度公司。英荷兩國商人劍拔弩張,武裝衝突一觸即發。到了1623年,英荷才達成默契:荷蘭壟斷東印度群島,英國壟斷印度次大陸。
英國東印度公司在1609年續領特許狀時,取得了5項特權:掠地鑄幣、築城養兵、締結盟約、宣戰媾和、審理刑事民事案件。80年後,1689年孟加拉、馬德拉斯、孟買3個管區形成。1651年東印度公司被允許在胡格利通商(見彩圖)。1698年買下3個村子的包稅權,實際上等於買下3個村子的領土,其中的一個村子就是加爾各答。後來,東印度公司的中心就從西海岸轉移到孟加拉。在這個時期內東印度公司的活動主要是為建立政權準備條件。其中清除法國勢力和培植親英勢力是主要因素。加爾各答原是偏僻荒村,從18世紀初起,商業開始繁榮。當地商人和錢商都大發橫財,出現了一股強大的親英勢力。這股勢力的存在為英國取得孟加拉政權創造了條件。普拉西戰役(1757)開創了英國統治印度的時期。1765年東印度公司取得孟加拉、比哈爾、奧里薩的收稅權,主宰了孟加拉。公司直接掌握了財政和軍權,間接掌握了行政權。印籍人員負責辦理事務,但無實權。史書稱之為“雙層統治”。當時,統治者是一夥強盜,人民深受痛苦。從1772年起情況有所改變,但“雙層統治”的格局卻持續很久。過去,東印度公司要從英國撥款來印度購買貨物運往國外銷售。自從1765年以來,他們就用孟加拉的稅收購買印度貨物,運銷國外,牟取厚利。但英國政府每年迫使東印度公司向政府交付40萬英鎊。當時英國殖民勢力霸佔市場,盛行強制買賣,生產者往往被迫按低於成本的價格出售自己的產品,因此英國大量收購印度貨物並沒有刺激印度的工業生產。
18世紀下半期,英國工業革命迅猛發展。英國工業資本家不遺餘力地迫使東印度公司增加英國工業品的出口。他們認為東印度公司壟斷貿易是英國工業發展的障礙。從1793年起,英國工業資本家對東印度公司及其商業特權發動猛烈攻擊。
自從東印度公司成立以來,英國新貴族海陸軍軍官為帝國擴張領土立下了汗馬功勞,新貴族資本家在東印度公司的名義下積聚了大量財富並且集中了巨大權力。自從工業資本取得優勢以來,新貴族在東印度公司的權力和財富就逐步被轉移到代表英國資產階級總體的英政府手中。1773年,英國議會通過《東印度公司管理法》。其目的是使政府管理東印度公司在倫敦和印度的事務,使政府取得對英屬印度的政治指導權。1784年英國議會又通過《改善東印度公司和不列顛領地行政法》(即《印度法》),使政府享有政策上的管理權。
英國工業革命開始後,工業資本家力圖控制印度,以使英工業品暢銷印度各地。所以,18世紀末與19世紀初也是英國在印度擴張領土最突出的時期。在55年內(1763~1818)英國在印度直接進行過30次兼併土地的戰爭。在52年內(1766~1818)英國與印度地方政權簽定過23次割地條約。它在50年內(1765~1815)解決了歐洲其他國家在印度絕大多數的據點。
最有成效的兼併方法是同土邦締結“補貼金聯盟條約”。這是利用盟國的經費供養英國軍隊。它把精兵駐紮在盟國要地,控制它的防務和外交。鉅額的“補貼金”往往超過土邦的承受能力,迫使土邦財政破產,割地抵債。1798年英國同海德拉巴簽定第一個“補貼金聯盟條約”,土邦解散原有的法國人訓練的軍隊,每年出24萬多英鎊給英國人並由後者訓練6個營的軍隊,要英國保證它不受馬拉特勢力的侵擾。
1818年6月,馬拉特勢力覆滅。拉賈斯坦、中印度、卡提阿瓦半島的一些首腦都承認了英國的主權。除旁遮普和信德外,英國已經控制整個印度,印度成了英屬印度帝國。1818年後,殖民統治基本上處於鞏固政權時期,但是也還有過兩起兼併高潮。第一批被兼併的是信德(1843)和旁遮普(1849)。英俄兩霸的角逐遍及亞洲。19世紀的戰爭大多是為了侵略殖民地或是爭奪殖民地。英國慣於利用印度的人力財力對鄰國進行戰爭。除前一時期侵略尼泊爾戰爭(1814~1816)外,其他重要戰爭如兩次侵略緬甸戰爭(見英緬戰爭)、第一次侵略阿富汗戰爭(見阿富汗抗英戰爭)以及侵華鴉片戰爭(1840)都發生在這個時期。經過對錫克教徒兩次戰爭(1845~1846,1848~1849)佔據了旁遮普以後,英國殖民地疆域就達到了防範沙俄南下的天然界線。
另一批被兼併的土邦是貝拉爾(1853)和奧德(1856)。它們的被兼併,與英國的紡織工業有關係。貝拉爾是理想的原棉供應地,奧德是理想的英國棉織品的銷售市場。19世紀30、40年代印度大興鐵路,50年代電報暢通。英國自信實力已經強大,可以不再依靠舊勢力的協助,用自己的力量單獨地統治印度。在這個時期英國用“絕嗣喪權原則”兼併的土邦有薩塔拉(1848)、那格浦爾(1853)和詹西(1854)。
最後階段的兼併引起了 1857 年的印度民族大起義。這次大起義後,英國正式結束了名存實亡的莫臥兒王朝,也結束了東印度公司。1858年頒佈的英國女王詔書開闢了一個新的統治方式。
英國政府直接統治印度(1858~1947)
1858年後,英國政府直接統治印度。行政制度不斷強化。《帝國立法參事會的法案》規定,印度由英王通過印度事務大臣進行管理。印度事務大臣接管了原屬東印度公司董事會及印度事務管理局的全部職權。印度事務大臣是內閣成員,對議會負責。有一個顧問性質的印度委員會協助印度事務大臣管理印度。印度委員會的人員不超過15人,不少於10人,任期7年,由印度事務大臣任命,其中至少有9人曾在印度任職(或居住)10年。
在印度的最高機關是印度政府。印度政府由印度總督及其執行委員會組成。印度總督稱為“參事會總督”,亦稱副王,由英王任命,任期5年。總督的執行委員會成員6人,任期5年,亦由英王任命。外交部部長由總督兼任,其他各部由執行委員會分配。立法工作由執行委員會的擴大會議進行。擴大會議的成員有在職官員、應邀人士和當選人士。《帝國立法參事會的法案》(見莫萊-明託改革法案)規定,增補成員61人,使立法會議的成員共達68人。《1909年法令》實行穆斯林分別選舉制,使教派政治進入行政體制,毒害印度政治生活。
全印度分13省,其中五大省為孟加拉、孟買、馬德拉斯、旁遮普、聯合省。省有級別,級別差距很大。級別最高的省稱管區,有馬德拉斯和孟買。這兩省的省督及其執行委員也由英王任命。由副督管理的省有孟加拉、聯合省、旁遮普、緬甸、“東孟加拉和阿薩姆”(此省於1905年從孟加拉分出,1911年重新合併)。副督由總督任命。
省下設縣,全印度共有249個縣。除馬德拉斯外,每省設專區,每專區設專員管理若干縣。縣級官員名稱不一。“正規”省的縣級官員稱稅務長,資歷是印度文官。有些英籍稅務長能做社會調查,發表專著。“非正規”省的縣級官員稱副專員,資歷較低,有的還可能是軍人。
縣以下的單位,各省名稱不一,一般設區域和塔錫爾。區級官員大多是司法助理,塔錫爾級官員大多是稅務助理。
全印度的土邦約有700個。大土邦只有海得拉巴、邁索爾、巴羅達、“克什米爾和查謨”。把許多小土邦劃成土邦地區的有拉傑普塔納駐理區和中印度監理區。拉傑普塔納全區有20個土邦;中印度區有 148個土邦。有些省裡也有土邦。孟買省有354個小土邦,旁遮普有34個土邦,孟加拉有26個土邦。英國對土邦有嚴密的監督制度,嚴禁國內外結盟。
此外,田賦徵收制、軍警、司法、文官、市政、教育等典章制度無一不是為實現殖民統治的終極目標而服務的。殖民統治對印度民族國家的成長所起的消極作用遠遠超過於它的積極作用。
英國對印度的殖民掠奪和剝削
英國對印度的殖民掠奪和剝削經歷商業資本、工業資本和金融資本 3個時期。英國的商業資本侵入印度是同英國東印度公司分不開的。1702~1813年,英國東印度公司通過貿易、直接掠奪、在孟加拉、比哈爾、奧里薩等地實行以柴明達爾為物件的永久性土地整理(1793)等方式對印度進行殖民掠奪和剝削。直到19世紀中葉以前,在各種掠奪和剝削中一直以田賦為主。19世紀中葉,田賦約佔東印度公司總收入的2/3。
隨著英國工業革命的完成,工業資產階級的成長,1813年英國議會取消了英國東印度公司在印度的貿易壟斷權。從此,印度逐漸成為英國的商品市場和原料產地,情況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印度由商品輸出國變為英國工業品,主要是英國棉織品的輸入國。19世紀50年代,棉織品佔英國對印輸出品的2/3,佔英國棉織品出口總值的1/4以上。然而從印度向英國出口的棉花數量卻扶搖直上。1849~1852年,印度向英國輸出的棉花總值增長了1.04倍。
1833年英國議會作出決定,准許英國人在印度經營種植園。這是英國把印度直接變成它的原料產地的開始。英國殖民當局強迫印度農民種植各種經濟作物。大約從19世紀40年代以後,印度的大批原料運往英國,主要有棉花、黃麻、靛藍、羊毛、糧食等。由於從19世紀前期就開始的興修水利,逐漸改善了一些地區的灌溉條件,加上從50年代起修改和降低田賦徵收率,促進了農業的商品化生產,並形成了一些單一作物產區。所以到了19世紀後期,印度輸往英國的原料和穀物有了明顯的增長。從19世紀50年代中期到80年代中期,從印度輸往英國的原料增加了3倍,其中棉花和穀物增加了6倍,黃麻增加了63倍。
從19世紀中期起,英國資本開始輸入印度。19世紀後期,英國對印度的投資主要限於鐵路、水利和種植園。其中以鐵路為主(始於1848年)。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英國資本大量進入印度的工業部門。估計1914年英國在印度的投資總額為5億英鎊,1933年增至10億英鎊。一些英國大公司利用20世紀20、30年代的關稅保護政策、廉價的勞動力和有利的市場,在印度發展了一批子公司。
印度成為英國商品市場、原料產地和投資場所的結果,使印度的大量財富流入英國。史書稱之為“財富外流”。英國東印度公司主宰孟加拉(1765)後3年內,財富外流達570萬英鎊。從1757~1857年的100年間,平均每年“財富外流”約為200~300萬英鎊。19世紀後期至20世紀初,“財富外流”則有了明顯的增長。大量“財富外流”是印度貧困落後的根本原因。
印度資產階級的形成和發展
英國的資本輸入為印度資本主義的發展提供了客觀條件。從19世紀中葉起,印度開始發展民族工業(主要是紡織工業)。70、80年代,在西印度的孟買和艾哈邁達巴德形成了第一批工業資產階級。他們主要由帕西族商人和古吉拉特商人組成。從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到20世紀30年代初,在印度東部的加爾各答、北部的坎普爾和德里,出現了第一批由馬爾瓦利商人發展而成的工業資產階級。30年代初,在南印度的馬德拉斯和馬杜賴,出現了一批由奈杜種姓商人組成的紡織業資產階級。由於三次民族解放鬥爭高潮(1905~1908,1919~1922,1928~1935)的推動和兩次世界大戰的刺激,印度的民族工業得到較快的發展,資本和生產集中的程度較高。在20世紀30年代後期,印度已形成了第一批民族資本壟斷集團。其中塔塔財團、比爾拉財團、達爾米亞財團的實力最強。
印度的商業資本從19世紀後期轉入民族工業,英國的工業品已經佔領了印度的市場,而英國的財政資本又支配了印度的主要工業部門和金融系統。此外,英國還控制了印度的交通、運輸、外貿、稅收。因此,印度資產階級在發展自己的民族工業時,同英帝國主義在經濟上的矛盾是十分尖銳的,但印度的民族工業還是得到了較大的發展。資產階級的力量也隨之得到了增強。隨著印度民族工業的發展和資產階級力量的增強,印度資產階級與英帝國主義在政治上的矛盾也突出起來,他們要求參政,要求獨立地掌握財政、國防和外交,而英國殖民當局不僅寸權不讓,而且利用國家機器鎮壓印度的民族解放運動。這種經濟上政治上的矛盾決定了印度資產階級具有要求擺脫英國殖民統治,建立自己的民族國家,走獨立發展資本主義道路的基本性質。但是印度資產階級在當時畢竟是生長於殖民地的資產階級,它對帝國主義,特別是英帝國主義還有依賴的一面。它在資金、技術、生產和流通等許多方面不得不依賴英印殖民政府;在工農運動高漲時,有時還需要英印殖民政府派兵鎮壓。因此在爭取民族獨立的過程中對英帝國主義有動搖和妥協的一面。
印度國家是一個由共同的宗教文化所凝聚的,由各自獨立的區域政權所構成的國家群體。印度社會是一個具有共同風俗習慣而又互相隔離的種姓所組成的社會。殖民主義征服印度是通過逐個摧毀區域政權的方式進行的。所以,印度的民族鬥爭基本上是區域規模的和種姓性質的鬥爭。歷史表明:印度的民族鬥爭鄉村早於城市;種姓反抗早於全民族反抗;武裝鬥爭早於和平鬥爭;區域規模早於全國規模;自發鬥爭早於有政治目標的鬥爭。因此,全部印度民族運動史表現為民族融合的歷史。那就是通過反帝民族鬥爭,區域力量融合成民族國家的力量,各種姓的力量融合為各階級的力量,城鄉力量融合在一起的歷史過程。
印度從18世紀初期起就有民族鬥爭的文字記載。在1857年民族大起義之前,至少發生過50次反抗殖民統治的鬥爭。其中規模較大的有10次,如 1778~1781 年拉賈·柴特·辛格的起義;1783年朗普爾起義、迪納傑普爾起義;1789年比什努普爾起義;1796~1805年帕扎亞土王起義;1799年奧德納瓦布維齊爾·阿里起義;1799年米德納普爾(縣)丘尼爾部族起義;1801~1805年波里加爾起義;1809年賈特起義;1830~1831年邁索爾農民起義;1855~1856年桑塔爾部族起義。
印度民族大起義(1857~1859)
1857年的印度民族大起義(西方習慣稱之為“僱傭軍兵變”或“土兵起義”)是由愛國封建主領導的最大的一次民族鬥爭。這次起義是英國入侵印度後民族矛盾的總爆發,前後歷時兩年(1857年5月~1859年4月),波及北印度、中印度和南印度的廣大地區。參加者除土兵外,還有廣大的農民、手工業者和城市貧民。起義沉重地打擊了英國的殖民統治,加速了印度歷史的發展程序。這次起義是印度近代史上的重要轉折點。起義之後,英國調整了對印度的殖民政策:印度政府的控制權從英國東印度公司轉到英國女王手裡;徹底改組了軍隊,增加了英屬印度軍隊中英國兵的比重,並直接控制炮兵;對印度的土邦由兼併改為支援;加強了鐵路、電報等的建設工作。
1857年的民族大起義是印度民族鬥爭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在此之前是以愛國的封建主(包括愛國的封建王公)為領導的舊式起義或鬥爭,在此之後是以資產階級為領導的新式起義或鬥爭。
印度資產階級啟蒙運動
隨著西方教育輸入印度,19世紀20年代印度出現了一批資產階級知識分子。他們成了資產階級啟蒙運動的先驅,其傑出代表是R.M.羅易。印度的資產階級啟蒙運動是結合印度教改革運動和資產階級的政治改良運動進行的。
19世紀20年代興起的印度教改革運動,一直持續到80年代,從本質上講這是一種資產階級的啟蒙運動。其目的是用資產階級的神學世界觀代替舊的神學體系,以適應資產階級的需要。印度教改革運動始於孟加拉。1828年羅易在加爾各答建立梵社,標誌著印度教改革運動的開始。隨著梵社領導人的不斷變換及其日趨激進的觀點,引起了梵社的分裂。1865年以凱沙布·錢德拉·森為首的一派退出梵社,另組印度梵社,原來的梵社稱真梵社。1878年,以希·夏斯特里等為首的一批青年退出印度梵社,另組大眾梵社。從60年代起,梵社運動從孟加拉擴充套件到馬德拉斯和孟買,分別成立了吠陀社和祈禱社。70年代,在旁遮普和北印度又出現了一個新的宗教改革團體,即聖社。它是由達耶難陀·薩拉斯瓦蒂(1824~1883)於1875年在孟買創立的。聖社同梵社在印度教改革的基本方面是一致的。他們都主張用資產階級的理性原則即資產階級世界觀來檢驗宗教權威;以一神論代替多神論;以內心崇拜代替繁瑣的儀式;主張積極行動,反對棄世遁世;提出資產階級的倫理道德原則,改革舊的社會陋習。80年代,在孟加拉出現了以邦基姆·錢德拉·恰特爾吉為思想家的新毗溼奴運動。他重新解釋了毗溼奴派教義,其主要特點是把民族主義思想引進宗教,把宗教看作是一個倫理體系和生活準則。繼邦基姆之後,有羅摩克里希納(1834~1886)的宗教改革學說。他在承認印度教傳統形式的基礎上,糅合各家學說,形成一個折衷的體系,成為以後宗教改革運動的指導路線。
印度資產階級的政治改良運動
在進行印度教改革運動的同時,一些資產階級知識分子提出了政治改革的主張,進行以區域性改良為目標的政治運動。19世紀20~50年代,運動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其主要標誌是成立了4個地區性民族主義組織,即孟加拉的英屬印度協會(1851)、孟買管區的德干協會(1851)和孟買協會(1852),以及馬德拉斯的本地人協會(1852)。他們要求在印度逐步實行代議制;要求降低土地稅和鹽稅,減少政府的行政、軍事開支,發展民族工商業,興辦公共工程和交通事業,大力發展技術教育。19世紀60、70年代,資產階級爭取政治、經濟改革的要求已逐步理論化,形成了一套反映資產階級要求的理論,如D.瑙羅吉和M.G.拉納德提出了關於印度貧困和復興道路的學說;在三大管區建立了一批新的、基礎較過去廣泛的區域性民族主義組織,如1870年成立的浦那人民協會,1876年成立的印度協會,1885年成立的孟買管區協會。在運動廣泛發展的基礎上,出現了建立全印統一的民族主義者組織的要求。
1885年12月28日,在孟買成立了全印統一的民族主義政治組織印度國民大會黨,簡稱印度國大黨。印度國大黨的成立標誌著印度的資產階級民族改良主義運動已由分散走向統一,由地區性發展為全國性。但一直到20世紀初,國大黨的政治主張僅限於實行代議制;其經濟主張也只要求保護工商業和固定田賦。1905年是印度民族運動由改良走向革命的轉折點。從那時起至1947年印度獨立,經歷了4次民族解放鬥爭的高潮。歷次民族解放鬥爭以和平鬥爭為主,間以暴力鬥爭。
第一次民族解放鬥爭高潮(1905~1908)
這次鬥爭的直接原因是反對英國分割孟加拉。國大黨溫和派領導人最初和極端派領導人一起發動和領導運動。以B.G.蒂拉克為首的極端派在運動興起後,就提出“斯瓦拉吉”、“斯瓦德希”,抵制英貨和民族教育4點綱領,力爭把運動引向革命道路。在極端派的影響和壓力下,1906年國大黨加爾各答年會通過了以這4點為內容的鬥爭綱領。1906年運動擴充套件到全印。1907年運動繼續發展。英國殖民當局實行分化瓦解政策,一面打擊極端派,一面拉攏溫和派。溫和派在1907年國大黨蘇拉特年會上製造分裂,把極端派排除出國大黨。國大黨的分裂有利於英國殖民當局的鎮壓。1908年運動被鎮壓下去。(見印度民族獨立運動(1905~1908))
第二次民族解放鬥爭高潮(1919~1922)
第一次世界大戰、俄國十月革命和В.И.列寧的民族自決原則推動印度民族運動進入更高階段。印度人民大眾在戰爭年代遭受慘酷壓榨。殖民統治者依靠武力鎮壓保持政權。資產階級力圖爭取民族運動的領導權。國大黨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始終支援英國,希望換取戰後的印度自治。大戰結束後,殖民政府不僅繼續執行戰時軍管法令,而且還增訂了新的鎮壓法案,即羅拉特法。1919年2月間,M.K.甘地發動和平抵抗運動並號召於4月6日舉行總罷市反對新的鎮壓法案。4月13日發生阿姆利則慘案,民情激昂。從此,甘地轉變對英國的態度,由基本合作轉向基本不合作,並於1920年改組國大黨,使之成為有群眾基礎的資產階級的現代政黨。同年國大黨通過新的鬥爭目標:“使用和平和合法手段爭取自治”,代替過去使用憲法手段爭取在帝國範圍內的殖民地自治。從1921年底到1922年2月12日,甘地親自領導群眾運動,組織國民義勇團抵制英布。政府繼續鎮壓,1922年初在押政治犯高達3萬餘人。當年,人民群眾自行發動抗稅鬥爭。甘地表示反對,指示群眾按時納稅,並於2月1日給總督發出最後通牒,限期釋放政治犯,過期不放,將再次發動和平抵抗運動。但因北方邦農民搗毀警察局,甘地於2月12日停止一切活動。從此,民族鬥爭蟄伏5年。(見彩圖)
第三次民族鬥爭高潮(1928~1930)
20年代和30年代印度工人階級已經有了比較健全的組織,城市人民群眾也有了較高的鬥爭信心。因此,在這個時期的憲法問題的爭論中,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都上升到一個新的階段。1927年底J.尼赫魯從歐洲回國。同年國大黨作出決議:以完全獨立為鬥爭目標;抵制英國的西蒙調查團;國大黨加入國際反帝聯盟;尼赫魯和S.C.鮑斯先後任國大黨總書記。1928年孟買工人在抵制西蒙調查團的罷工運動中顯示出工人階級的力量。在1930年這一年,吉大港人民群眾襲擊當地的兵工廠;白沙瓦群眾佔領城市10天,士兵抗拒軍官的開槍命令;紹拉浦爾紡織工人佔領城市一週,並建立起自己的行政機構。(見彩圖)
國大黨被英國政府糾纏於憲法談判。甘地再次親自領導大約持續3個月(1930年2月~5月5日)的和平抵抗運動。在這個時期裡,甘地組織了反鹽法運動。他堅決反對一切自發的群眾鬥爭。甘地所領導的反鹽法和平抵抗運動於4月6日開始,5月5日因甘地被捕而中止。
在這次民族鬥爭高潮中,英帝國主義使用比過去更陰險更殘酷的手段來破壞印度的民族團結。政府首先發表印度總督的《歐文宣言》(1929年10月31日),從而引起民族運動內部的思想混亂。接著於1930年3月10日逮捕工人領袖31人,關押在密拉特監獄達4年之久。還利用3次倫敦圓桌會議,向全世界暴露印度民族運動內部的分歧,迫使印度接受英國的仲裁。在憲法談判期間,則積極進行更大規模的鎮壓。從1930年6月到1931年3月被判刑的和平抵抗者達9萬人;到1933年3月底在押政治犯達12萬人。這次鬥爭高潮起於1928年初,止於1930年5月。持續約26個月。
第四次民族鬥爭高潮(1945~1946)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印度的民族鬥爭和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戰爭緊密結合,成為世界人民鬥爭的一個組成部分。人民的民族意識和階級覺悟空前提高。1945年印度出現印度教徒與伊斯蘭群眾一致行動的徵兆。1946年2月18日孟買皇家印度海軍海員的罷工發展成印度皇家海軍起義。英國對這種新形勢有所覺察,深恐民族大起義在印度重演,感到暴力鎮壓和政治權術都不能維護其殖民統治。因此,事變的第2天(2月19日)英政府即派遣內閣特使團來印度談判。1947年2月20日,英國宣佈決定在1948年6月前移交政權,接著提出印巴分治的蒙巴頓方案。該方案規定,巴基斯坦和印度兩個自治領分別於1947年8月14日和15日成立;英國在印度的殖民統治從此告終。
印巴分治(1947)
印巴分治使印度分裂成印度和巴基斯坦兩個國家。在分治過程中,除信德省和西北邊界整個省區劃歸巴基斯坦外,旁遮普省和孟加拉省均按宗教人口比例劃分為東西兩部。東旁遮普和西孟加拉歸屬印度。西旁遮普和東孟加拉歸屬巴基斯坦。國界線由劃界委員會主席、英國法學家C.拉德克利夫參照雙方所擬界線,作出最後規定。人為的國界損害了經濟文化的完整體系。旁遮普分界線割裂了印度河流域的水利系統。孟加拉分界線割裂了工農業的經濟聯絡。印巴分治給當地人民帶來重大損失,加劇了雙方摩擦。
印巴分治是教派政治的發展;移交政權是殖民統治的發展。在短暫限期內,分治與交權,同時並進,同時完成。教派衝突使人民陷於水深火熱之中。這種緊張形勢使英帝國主義便於逃避本身的罪責。
殖民統治的歷史遺留問題
英國殖民統治影響後來政治最重大的歷史遺留問題是教派政治和英國對中國西藏的侵略野心。
把教派對立變成教派政治是殖民統治的歷史產物。1857年民族大起義後,英國用報復的態度對待穆斯林。單在德里就絞死2.7萬名穆斯林。到了70年代英人對穆斯林的態度稍有轉變。他們企圖爭取穆斯林地主和知識分子。1905年英國殖民當局實行孟加拉分治,穆斯林民族運動發生分裂。1906年全印穆斯林聯盟成立,擁護孟加拉分治,要求殖民當局給予穆斯林以公職保證。《1909年印度政府組織法》(莫萊-明託改革法案)規定增加印度帝國立法參議會和省級參議會民選議員名額,實行分別選舉;穆斯林組成單獨選區,在穆斯林選區,只有穆斯林可以當選。從此,教派政治成為政治制度,民族運動遭到分裂。1932年3次圓桌會議後,英國政府提出《教派名額裁定書》,作為滿足教派主義政治要求的嘗試。1936年穆斯林聯盟根據有關法令按教派利益準備1937年的選舉。1940年3月23日全印穆斯林聯盟會議通過《巴基斯坦決議》。殖民統治產生教派政治,教派政治不可避免地導致印巴分治和一切教派相互對抗。
另外,英國從19世紀40年代起就企圖由北印度進入中國西藏。1885年,在印度的英國官員組織力量企圖武裝進入西藏,在藏族人民的反對下遭到失敗。當時,西藏成為英、俄兩強爭奪中亞和在中國劃分“勢力範圍”的一個重要部分。1903年英國從印度公開派兵遠征西藏,1904年8月3日到達拉薩。這次遠征雖然已取得進入西藏的孔道,但進一步侵略的野心始終未戢,英國當局及其在印度的官員仍然千方百計地竊取西藏領土。英國代表H.麥克馬洪竟於1914年3月24日在印度德里與西藏地方當局代表祕密換文,在附圖上標出藏印分界線,該線被稱為“麥克馬洪線”。此線把歷來屬於中國的9萬平方公里的領土劃歸英屬印度。1929年出版的《艾奇遜條約集》第14卷記載了那次祕密換文經過以及1914年7月3日西姆拉會議的經過。1939年,英國在印度供職的官員又篡改了《艾奇遜條約集》上原有的記載,造成了文獻上的極大混亂。這就為以後解決中印兩國的邊界問題留下了隱患。
現代印度(1947~)
1947年印度獨立是印度歷史上的重大轉折點,從此印度走上了獨立發展資本主義的道路。
政治
1947年8月15日英國向印度移交政權後,印度取得了獨立的自治領地位,但仍以英王為國家元首,英王以駐印總督為代表。1949年11月26日印度制憲會議正式通過印度共和國憲法,以總統為國家元首。1950年1月26日,印度共和國成立,但仍留在英聯邦內(見彩圖)。印度共和國政府先後由J.尼赫魯(1947. 8.15~1964. 5.27)、G. L.南達(1964. 5.27~1964. 6.9;1966. 1.11~1966. 1.24,兩次代總理)、L.B.夏斯特里(1964. 6.9~1966. 1.11)、 I.甘地(1966. 1.24~1977. 3.24;1980. 1.14~1984.10.31)、 M. 德賽(1977. 3.24~1979. 6.28)、C.辛格(1979. 6.28~1980.1.14)、R.甘地(1984.10.31~1989.11)擔任總理。
20世紀初,土邦有700個。1931年土邦共有563個,其中大土邦108個,小土邦127個,大地主性質的土邦328個。1947年所有土邦全部被合併。1950年憲法規定:9個大土邦改成9個乙類邦;275個小土邦合併成5個行政區;61個小土邦和一些部落地區改成10箇中央直轄區,稱為丙類邦。土邦制的廢除是統一國家的首要前提,也是粉碎帝國主義繼續分裂印度陰謀的重大勝利。
獨立初期,國大黨政府強調統一,行政區沒有完全按照語言區域劃分。但各地區上層階級和中層階級強烈要求按照語言區域定邦界。中央政府順應地方要求,首先於1953年以泰盧固語為範圍成立了安得拉邦。1956年按每一行政區同一語言原則,建立了14個邦和6箇中央直轄區。以後陸續有區域性調整。1960年孟買邦分為古吉拉特邦和馬哈拉施特拉邦。1966年從旁遮普邦劃出了哈里亞納邦。1972年邊境部落地區有些區域性調整;其中包括中印邊界東段有爭議的地區(英國稱之為“北部邊境監理區”)改稱為“阿魯納恰爾邦中央直轄區”。1986年12月8日和9日,人民院和聯邦院分別通過立法,將“阿魯納恰爾邦中央直轄區”升格為“阿魯納恰爾邦”。此外,印度政府還於1954年把印巴之間有爭議的查謨和克什米爾地區宣佈為印度的一個邦;1975年錫金王國也被列為印度的一個邦,即錫金邦(見錫金歷史)。
由於印度獨立是通過英國向印度移交政權的方式實現的,所以國大黨在接收政權時保留了英印殖民政府的各級官員。移交政權時,作為英國殖民政權支柱的英國軍隊並沒有從印度撤走,直到1948年2月英國軍隊才撤走,印度才組建自己的軍隊。在組建軍隊初期保留了不少英國軍官。為了鞏固國家政權,尼赫魯政府採取了整頓和擴充國家官吏、將印度軍隊的統帥權和指揮權逐步納入自己的管轄之下等措施,到50年代中期實現了國家機構和軍隊的印度化。
英國退出印度以後,葡萄牙在印度還有3塊飛地,即果阿、第烏和達曼;法國在印度也有5塊飛地,即昌德納戈爾、亞納姆、本地治裡、卡里卡爾和馬埃。印度獨立後不久,印度政府就向葡萄牙政府和法國政府分別提出收復這些飛地的要求。由於葡萄牙政府採取斷然拒絕的態度,所以印度政府不得不採用武力於1961年12月19日收回了果阿、第烏和達曼。法國政府則同意通過雙方談判,協商解決這一歷史遺留問題。1949年8月14日,印度收回昌德納戈爾;1954年11月1日,其他4個地方也歸還了印度。
1949年11月26日,印度制憲會議正式通過了印度憲法,1950年1月26日開始生效。印度憲法規定印度應成為一個“獨立自主的、社會主義的、世俗的民主共和國”。其國家結構為聯邦制國家,但一切有關財政、國防、外交和國內安全等重大事務都歸中央政府管轄。憲法還規定了公民的權利和義務,規定“除法律允許外,任何人的財產不應予以剝奪”,國家徵用私人財產必須給予賠償。印度憲法規定,印度的國家政治制度為議會制度。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權都設有議會。中央議會是印度的最高立法機構。省級以下的各級議會是與它相當的同級政權的立法機關。各級政府對同級議會負責,同時各級地方政府必須服從中央政府。印度的中央議會由總統、聯邦院(上院)和人民院(下院)組成。總統由中央議會和邦議會議員選舉產生,任期5年。“聯邦的行政權授予總統”,但他必須按照以總理為首的部長會議的建議行使其職權。聯邦院的議員不超過250人,由邦議會的議員中選舉產生,該院不得解散,每兩年改選其中1/3的議員。人民院的議員最多不得超過544人,他們由全國成年居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5年。聯邦設一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任命,行使司法權和憲法監督權。
印度5年一次大選的結果,反映各政黨政治力量的消長。第1屆大選(1951~1952)使國大黨成為第一大黨,印度共產黨為第二大黨。第 2屆大選(1957)後右翼政黨力量增長。第3屆大選(1962)後,反對黨的左右兩派勢均力敵。第4屆大選(1967)後,右翼政黨成為最大的反對派。第5屆大選(1971)年後,國大黨(執政派)力量增長。第6屆大選(1977)使國大黨失敗,人民黨執政。第7屆大選(1980)使人民黨失敗,國大黨(I.甘地派)再次執政。第8屆大選(1984)國大黨(I.甘地派)獲空前多數,泰盧固之鄉黨成為第二大黨。
印度獨立以後,儘管有上百個各種政治色彩的政黨和團體存在,但是國大黨一直佔支配地位。印度的政黨基本上可分兩類:一類為全國性政黨,其綱領和政策是著眼於全國的,其政治影響遍及全國各地;另一類為地區性政黨,其綱領和政策是著眼於某一地區,其政治影響侷限於個別邦。第7屆大選中被承認的全國性政黨有英迪拉派國大黨、烏爾斯派國大黨、印度共產黨、印度共產黨(馬克思主義派)、人民黨、民眾黨。第7屆大選中被承認的邦一級的政黨有26個,其中影響較大的有安得拉邦的泰盧固之鄉黨、泰米納杜邦的全印安納德拉維達進步同盟、旁遮普邦的阿卡利黨、阿薩姆邦的阿薩姆人民聯盟,等等。
在60年代,不少政黨發生分裂或改組。1961年印度共產黨在印共第6次代表大會上,兩派各自提出自己的《綱領草案》。1964年人民社會黨與社會黨合併成為統一社會黨。1964年10月印度共產黨分裂為印度共產黨和印度共產黨(馬克思主義派)。1965年2月統一社會黨分裂。1969年印度共產黨(馬克思列寧主義派)成立。1969年11月國大黨分裂為執政派和組織派(反對派)。70年代各政黨繼續分裂改組。1972年印共(馬列主義派)分裂為馬宗達派和辛格派。1974年人民陣線成立。1977年國大黨組織派、人民同盟、印度人民黨、社會黨合併為人民黨。1979年民眾黨成立。80年代各政黨仍繼續改組。1980年人民黨分裂。1983年民眾黨(卡普里派)與人民黨合併;同年全印桑賈伊黨成立;人民黨和民眾黨宣佈成立全國民主聯盟;人民黨、國大黨(社會主義派)、民主社會黨、民族大會黨、民主黨組成五黨聯合陣線。
政黨變化的另一個方面是政黨體制的格局發生變化:國大黨一黨執政的政治格局逐漸被打破,一些地方反對黨陸續在邦裡執政。從1984年12月第 8次人民院選舉和1986年聯邦院的改選來看,國大黨(I.甘地派)仍是印度政壇上一支佔支配地位的政治力量,還沒有新的政治對手能在中央同它相匹敵。但它在邦裡的實力已明顯削弱。
70年代的政局動盪導致“緊急狀態”事變。直接起因是4個爆發性事件:反對物價暴漲的古吉拉特的群眾運動(1973年2月);全國鐵路工人要求增加工資的大罷工(1974年5月);檢舉貪汙官員的米希拉事件(1975年1月);北方邦高階法院對非法競選法案的判決(1976年6月12日)。歷史根源則來自殖民統治所遺留的政權體制。緊急狀態持續21個月(1975年6月26日~1977年3月20日)。緊急狀態期間,中央政府修改三權分立制,加強行政權,削弱司法權,趨向中央集權。(見印度緊急狀態)
1989年11月,印度國民大會黨在大選中失利。R.甘地辭去總理職務。12月2日印度全國陣線領導人V.P.辛格就任總理。
經濟
印度獨立後,基本上實行公私營企業並舉的“混合經濟”和“計劃經濟”。1948年的工業政策決議劃分了國營工業和私營工業的經營範圍,把需要大量投資而印度私人資本無力經營的重工業和基本工業劃歸國家經營。1951年開始執行第1個五年計劃,1985年起執行第7個五年計劃。每個五年計劃的側重點有所不同。第1個五年計劃主要是恢復經濟和發展農業,第2、第3個五年計劃貫徹尼赫魯的經濟發展戰略,強調發展重工業和基礎工業。從1966年初I.甘地接任總理後,調整了經濟發展戰略,把發展農業放在首位,在農村實行“綠色革命”。為此實行了3年年度計劃(1966.4~1969.3)。第4、第5個五年計劃繼續貫徹以發展農業為主的方針,第5個五年計劃還加強了能源建設。第6個五年計劃強調消滅貧困。與此同時,I.甘地還放寬了對私營企業的限制,實行有限度的對外開放政策。R.甘地接任總理後,強調吸收外國先進技術,放寬進口,鼓勵私營企業發展,提高公營企業的經濟效益。
從1950-1951年度到1980-1981年度,工業生產總指數(以1960年為100)從49增至278,增加了4.67倍。1984年工業產值佔國民生產總值的27%。獨立初,印度工業基礎薄弱,技術水平落後,部門結構畸形,主要工業部門是輕紡工業,經過40年的發展,印度已經建立起一個包括原子能、電子、精密儀器、冶金、機械、飛機、船舶、石油、化工、建材、電力、輕紡等工業在內的比較完整的工業體系。
從1950-1951年度到1980-1981年度,印度農業生產總指數(1966-1967年度至1969-1970年度三個年度的平均數為100)從58.5增至135.2,增加了1.31倍。進入80年代後,印度的農業生產又有發展。1983-1984年度糧食總產量達1.52億噸。1985年12月糧食儲備達2479萬噸。
從1950-1951年度到1984-1985年度,人口從3.59億增至7.6億,即增長了1.07倍。同期內印度國民收入(按1970~1971年價格計算)從1673.1億盧比增至5724.3億盧比,即增長2.42倍;同期內人均國民收入從466盧比增至774.6盧比,即增長66.22%。
隨著生產的發展,農村生產關係的調整,城鄉階級力量的對比發生了變化。城市民族資本的力量有了很大的發展。產業工人的人數從獨立時的600萬增至1981年的1180萬,增長了將近1倍。
在農村,20世紀60年代出現了資本主義經營地主。這個階級是使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從事農業生產的新地主和新富農。他們的前身大多是中等種姓或首陀羅務農種姓出身的永佃戶和富裕中農,只有少數出身於高等種姓和封建地主。在殖民統治時期,他們在柴明達爾的壓抑下,因參加國大黨和左翼政黨領導的農民運動而取得了社會地位。他們是反對柴明達爾制和高利貸的社會力量。獨立以後,50年代以來的土地改革、鄉村建設、鄉村自治、綠色革命、農村信貸、農村合作社都給他們提供了有利條件。從60年代起,他們在農村取得了政治上、經濟上、社會上的領導地位。從80年代起,由於印度全國統一的信貸機構與國際金融資本進一步的結合以及國產的和進口的現代農業投入供應的增加,這個階級獲得的有利條件就越發寬廣。在80年代初,印度資本主義經營地主佔農戶的15%,佔農村人口的23.5%,控制70~80%的土地。他們不但很少出租土地,而且還租進小土地所有者的土地。這個階級的出現標誌著印度農業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出現。
隨著印度農村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出現,無地僱農的人數增長。據官方統計,1951年為2752萬,1961年為3148萬,1971年為4357萬,1981年為5600萬。
印度獨立以來,經濟儘管有了很大的發展,但發展速度比較緩慢。1950~1980年,印度在世界生產總值中所佔的比重從2%下降到1.4%;在第三世界生產總值中所佔的比重則從10%下降到5.4%。在這30年內,印度在世界工業總產值中所佔的比重從1.2%下降到0.7%;在第三世界工業總產值中所佔的比重從12%猛降到3%。同期內印度在世界農業總產值中所佔的比重從11%下降到9%;在第三世界農業總產值中所佔的比重從 25%下降到17%。
印度是一個發展中的資本主義國家,資產階級佔有大量財富。因此,印度獨立以來,雖然經濟有了很大的發展,但財富的分配極不平衡,出現了嚴重的兩極分化。在70年代初,僅塔塔和比爾拉兩個財團所擁有的財產比一億印度人的財產總和還要多。1984年,印度最大的20家大財團的總資產達1226億盧比。而農村廣大貧苦農民和城市貧民的生活水平卻始終在貧困線上下徘徊。
印度政府一向重視科學技術的發展。早在1948年就頒佈了原子能法案,同時成立國家原子能委員會。1958年又通過了科學政策決議,並據此建立了各種科研組織。1981年新設的以總理為首的內閣科技委員會是全國的科研決策機構。印度的許多高等學校往往既是教育中心,又是科研中心。科研經費從1948-1949年度的0.11億盧比增至1983-1984年度的 143億盧比。目前印度能建造原子能發電站、發射自行設計製造的地球衛星和通訊衛星,並具備生產核武器的能力。取得學位的科技人員達250萬之多。
印度歷屆政府都很重視教育,先後頒佈了1968年的《十七點決議》 和 《1986年全國教育政策》兩個檔案。全國逐步統一了學制,實行3層正規教育體系,即10年中小學(5年小學、3年初中、2年高中)、2年中等專業教育或大學預科教育,3年高等教育。各級教育機構有了很大的發展。1984-1985年度,在校的中小學生1.21億人,在校大學生 355萬人。教育經費從1950-1951年度的11.4億盧比增至1984-1985年度的 600億盧比。1983-1984年度中央和各邦用於教育的開支佔總預算的 9.6%。識字人口1951年佔總人口的16.67%,1981年增至36.23%(不包括阿薩姆邦)。
從1949年起,印度議會通過了一系列的社會改革法律,改革婚姻法和繼承法,取締種姓制的陋習。1952年印度聯邦政府在美國福特基金會援助下,推行“鄉村發展計劃”,在印度農村逐步建立了整齊劃一的鄉村發展區。1959~1964年,在印度農村推行潘查雅特3級管理體制,實現了鄉村自治。1971~1977年,印度唯物主義歷史學家組成“全國教研協會”,出版中學歷史教科書,用唯物主義分析印度宗教、種姓制、教派主義和殖民主義。這對社會改革產生一定的影響。
印度奉行和平、中立和不結盟的外交政策。1954年尼赫魯總理同中國總理周恩來共同倡導和平共處五項原則。1961年尼赫魯總理同J.B.鐵托總統和納賽爾總統共同發起不結盟運動。50~60年代,印度同美國保持良好關係。1971年8月印蘇簽訂具有軍事同盟性質的《印蘇和平友好合作條約》後,印度同蘇聯的關係趨向密切,同美國的關係則有所疏遠。1980年1月,I.甘地重新執政後,把同蘇聯的關係放在首位。與此同時,她繼續奉行不結盟政策,改善同美國等西方國家的關係。印度同鄰國巴基斯坦的關係長期處於緊張狀態。印巴之間分別於1947年10月、1965年9月和1971年11月發生了3次戰爭。近年來,印巴關係有所緩和。印度同其他南亞國家之間也存在一些矛盾。1984年10月I.甘地執政後,基本上奉行了I.甘地政府的外交政策,但作了一些調整。在同蘇聯繼續保持密切關係的同時,積極改善同美國的關係,注意緩和同鄰國的關係,表示願意恢復和發展同中國的友好關係,解決懸而未決的問題。
1950年4月1日中印兩國建交。兩國領導人多次進行互訪。中印兩國有著約2000公里長的邊界,分東、中、西三段。在歷史上,中印邊界從未正式劃定。1962年印度挑起邊境武裝衝突。中國政府一貫主張和平解決邊界爭端,併為此進行了巨大的努力。1981年12月至1987年11月,兩國舉行了8輪官員會談。中國政府始終堅持互諒互讓以解決邊界問題的原則。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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