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志敏
[拼音]:shougongye hanghui
從事同種作業的手工業者的封建組織。為了保護本行業的經營利益和在同業之間均攤差務,在中國歷史上它歷來都是依恃封建政權的支援進行活動,並起著調節城市商品生產和買賣的作用。
手工業行會的型別
清代手工業行會一般是按行分業,或按地域分幫。由老闆(店東、師傅)、幫工(僱工、客師)和學徒等不同身分者共同組成的行會是最基本的一種組織型別。為了減少不同身分者間的矛盾,行會內部力圖維持均等原則,使從業者都要受本行業的行會組織和行規的嚴格約束。學徒從學藝到轉成幫工再到成為老闆,都要受到行會在技術上(須經過一段學藝階段)和經濟上(交納一定入會金)的限制。這一型別的行會組織,最普遍的形式是某一行業組成單一行業的行會,也有由幾個相近的行業聯合組成一個行會的。如蘇州小木作公所就是由鋸木、雜木、床作、機子作四個行業聯合組成的。在某一行業中的從業人戶因籍貫不同並形成為一定力量的時候,也有按地域結成不同行幫的。如蘇州絲織業行會中從事花素緞機業的,分成京、蘇兩幫,各有自己的成規。上海彈棉業公所,向有本幫和客幫之分。
手工業行會的另一種型別,是由手工工匠所組成。這些工匠大多是粗工和流動手工業者,沒有鋪作和老闆,只有本行幫的作頭或行頭,工匠的傭工受僱都要通過作頭或行頭的保薦。這一型別的行會中也常按地域各分幫口。
清代後期,還出現有老闆和幫夥分別建立的行會組織。佛山陶瓷業中就有東家行與西家行。以幫夥為主體而組成的工匠行會,有助於幫夥對東家老闆進行鬥爭。但它依然是行業和地域封閉性的團體,在很大程度上還不曾擺脫對東家老闆的依附性。
行會的組織目的和職能
城市手工業行會組織的目的,部分是互助性的,部分是社會性的。祭祀祖師和興辦公益善事,乃是作為團結成員的一種手段。為了在同行之間均攤官府差務,並制止同業競爭,藉助於行規的強制力量,從產、供、銷各個環節施加全面制約,從而體現行會職能的社會經濟意義。
手工業行會為了保持各自的獨佔利益,在相近行業之間存在嚴格的分工限制。象蘇州玉器手工業,做長器者只許做長器,做圓器者只能做圓器。上海開埠後,木匠手藝乃有紅白幫之分,紅幫專攬西人工作,白幫則起造華式民房。這些相近的行業不僅彼此從事類似的作業,而且又都構成各個行幫的一種專業。這種行會技術分工的發展導致職業和行幫數目日益增多,進一步加深了各行手工業者之間利益的對立。為了彌合這種對立,避免同行之間的競爭,行會對本行業的生產經營亦施加種種約束。如規定只開設作坊而無鋪面的,其產品不準私自銷售,只准發鋪行銷。有的行業因有挑擔和鋪面兩種經營形式。行會對各自的營業範圍地點亦加劃分。有的行業對接受來貨加工,必須公攤分配。至於外行私做手藝或外來手工業產品在本地販賣,更受行會的嚴厲禁止。同時,行會按不同品種的手工業商品,規定劃一的價格,定期調整,並且要求維持產品應有的規格質量,以免有礙銷路。手工業生產所必須的各項原料,也是要通過行會分派取得,同業不得私自購進。
為了維護行業內部的結構穩定,行會限制每個作坊內部生產裝置的擴大;也限制行內每個鋪坊幫作(客師)和學徒的人數,還規定幫作和學徒不能同時私自幫作別家,老闆也不能把活計發外包做,或私自夥同外行生理。行會還禁止行內成員為了競銷而隨意延長夜作或加班時間。幫作及對出師學徒的待遇,也要按照行會規定的工價標準支給。
手工業行會實施行規約束和強制會籍原則的嚴厲程度超過商業行會,而與一些中小商業的行會相近。手工業者為了維護本行業的狹隘利益,對破壞行規者輕則經濟制裁,重則以暴力對付,肆行毆打致死。
所有這些行會措施的目的,都是力圖消除行內成員在生產經營和傭工受僱方面可能引起的競爭,使行會手工業生產保持最大限度的穩定。行規對產、供、銷各個環節施加的種種限制,雖維持了行會內部的簡單再生產,但阻礙了擴大再生產。在嚴格的行規限制之下,任何人都不能把自己的手工業鋪坊隨意地變成為較大的企業,從而對社會生產的發展造成了嚴重的阻礙。直到20世紀20年代後期,隨著中國職工運動興起,手工業的行會組織形式才開始日趨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