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魯曉夫,Н.С.

[拼音]:shehui baozhang

[英文]:social security

通過再分配國民收入,使社會公眾在就業、生活、醫療、教育、養老諸方面的基本條件得到保證的各種制度和安排的統稱。實行社會保障的目的,在於維持社會安定和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

歷史

1883年,德國首先實行了有一定規模的社會保險制度。系統化、制度化的社會保障體系則大都是在20世紀30年代以後逐步建立起來的。在建立"福利國家"的口號下,西方國家的社會保障已有較大規模,並初步形成較為完整的體系,在有的國家,社會保障支出佔財政總支出的比重甚至高達一半以上,保障的專案也是“從搖籃到墳墓”幾乎無所不包。

組織機構

社會保障是社會事業,多由政府直接或間接出面組織。在預算上,用於此目的的支出稱社會保障支出。在西方,也有部分社會保障由社會團體、單位組織和安排,包括:

(1)各類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如基金會之類興辦的社會保障;

(2)各種互助性組織如互助會之類興辦的社會保障;

(3)各類私人營利性單位如保險公司興辦的社會保障事業。這些機構或組織提供的社會保障,在範圍上和保障程度上都難與政府的社會保障事業相比。

內容和形式

各國有很多差別。社會主義國家的社會保障多以實物形式隱蔽地提供。規模龐大的社會保障支出,不僅大都未在財政預算上列示,即便在國民經濟核算帳上也不大顯示。例如中國的財政預算列支的社會保障支出規模很小,但國家實際上對人民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傷殘孤寡、工作學習等均提供了社會保障。不過,這些社會保障大多與終身就業制度結合在一起,並隱蔽在企業的福利支出,國家的文化、教育、工交、衛生、保健、科學等部門事業費支出,以及其他各種明暗補貼之中。與此相適應,社會保障支出並無明確的對應資金來源,它主要是取自企業利潤和政府的各項稅費。這種社會保障制度的特點,在於廣大民眾可以低價甚至無價地享受很多基本的必需品供應和生活服務。

西方國家的社會保障專案名目繁多,大致可分為四類:

(1)從收入方面提供支援和資助,如老年退休和失業補助,貧困救濟和殘病補助,退伍軍人安置和遺屬撫卹等。

(2)從開支方面提供支援和津貼,如健康保險、醫療衛生、租房買房、社會服務、兒童照顧和解決家庭問題補助等。

(3)教育和培訓方面的支援和津貼,如義務教育、職業培訓、學生免費午餐等。

(4)對遭受某種損失者給予支援和補助,如勞動保護和保健、食品和醫藥、婦幼營養、交通安全、環境保護、少數民族資助、食品券等。社會保障支出多以貨幣形式付給,也有以實物形式提供的。用於社會保障的資金,主要來源於專門的社會保障稅(或稱“工薪稅”、“社會保險稅”),由職工和僱主分擔,採用“源泉扣交法”課徵。資金如有不足,則由財政預算撥補一部分。

參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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