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梅羅,J.R.
[拼音]:fuyang
[英文]:maintenance
特定親屬間一方須對他方承擔生活供養責任的法律關係。前者稱為扶養義務人,後者稱為扶養權利人。
中國古代的禮和法規定,同居生活的家屬均不得有私財,生活由掌握家庭財產的成員負責供養。子、孫對父母、祖父母供養有闕,須按不孝治罪。近、現代各國法律一般都把因親屬關係而發生的經濟義務統稱為扶養。瑞士等國的民法還把扶養義務分為兩種,一種是夫妻間、父母子女間的扶養義務,稱“生活保持義務”;另一種是其他一定範圍親屬間的扶養義務,稱“生活扶助義務”。按照一些國家的立法例,扶養的範圍主要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兄弟姐妹等。有些國家的法律還規定,家長與親屬間、夫妻一方與同居生活的他方父母間互有扶養義務。如扶養義務人不止一人,或扶養權利人不止一人而義務人的能力不足以扶養其全體時,則以法律來確定承擔義務、行使權利的順序。一般說來,不論是扶養義務人還是扶養權利人的順序,各國法律多規定以配偶、直系血親為先,同為直系血親者以親等近者為先。扶養義務的履行,以權利人無法維持生活,義務人有負擔能力為前提,關於扶養的方法和程式,許多國家在法律上都有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1)對扶養一詞采取狹義解釋,專指夫妻雙方在生活上互相供養的責任。該法第14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關於父母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成年兄、姊對未成年弟、妹的供養責任,《婚姻法》中稱為撫養。子女對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供養責任,《婚姻法》中稱為贍養。該法第14、15、22、23各條,分別規定了親屬間扶養、撫養、贍養的權利和義務。許多國家的親屬法中沒有這種區別。198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3條規定的扶養,則採取廣義解釋,包括撫養和贍養,並規定對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應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