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賓塞,H.

法學,又稱法律學、法律科學,是研究法這一特定社會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科學,屬於社會科學的一個學科。

法學起源很早,在中國的春秋戰國時期,西方的古羅馬時代,就都已有了法學的著作。中國秦代以前的“刑名法術之學”或“刑名之學”,漢代以後的“律學”,都是論述以刑罰為主的法律問題的學說。西方古代拉丁語中的jurisprudentia,原意是法律的知識或法律的技術。至於法學(即法律科學,英語為science of law、德語為Rechtswissenschaft)一詞,到了近代才廣泛流行於西方各國,在中國是19世紀末西方文化傳入後開始使用的。

法學的性質和任務

法學隨著法的出現而出現。自從社會上有了法,特別是有了成文法以後,也就有了法學。恩格斯說:“隨著立法發展為複雜和廣泛的整體,出現了新的社會分工的必要性:一個職業法學者階層形成起來了,同時也就產生了法學”(《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539頁)。這是因為,統治階級通過國家制定了法,除了運用國家權力強制執行以外,還得對法進行宣傳、解釋和辯護,求得法的更圓滿的實施;並且要進一步研究法的內容和形式、法與社會各方面的關係,謀求制定更恰當的法,使它更能為統治階級的利益服務。因而統治階級中就有一些人專門為法進行說教,發表許多關於法的言論和文章,有的還寫了專著。這就是統治階級的法學,既是階級統治所需要,又是屬於統治階級所有。

由於法的實施對整個社會生活進行了干預,影響及於社會各階級,統治階級以外的其他各階級也都對法有所反應,有所議論、批評,以至反對。這些意見形成了他們的法律思想和法學。可是在剝削階級統治的社會中,只有統治階級的法學才能取得支配的地位而被運用於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違反統治階級利益的法學,往往被壓制、禁止。但階級社會的階級矛盾是有消長的。代表新生產方式的階級的法律觀點,起初雖然是微弱的、被壓制的,但隨著這個階級力量的成長壯大,經過革命取得了政權,他們的法律學說也就發展成為佔統治地位的法學,發揮著指導新法的制定和維護新法的作用。

法學同法一樣,是有階級性的。奴隸主、封建主或資產階級的法學,生根於不同形式的私有制和剝削制度,它們的共同任務在於維護和鞏固剝削階級的經濟關係,為確認和發展對剝削階級有利的法律關係作辯護。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為理論指導的無產階級的法學即馬克思主義法學,是建立在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經濟基礎上,為維護、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法制,從而為保證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直至最後實現共產主義服務的。歷史上從來沒有對一切階級一視同仁,或者對一種法制既不擁護又不反對的超階級的法學。

法學研究的物件、範圍和分科

由於不同時期、不同階級、不同學派的法學家,對法有不同認識,因而對法學研究的物件和範圍,也往往有不同的看法。僅就近現代資產階級法學而言,有的從抽象的理性、正義或某種精神出發,認為法學在於研究亙古不變的理想法,使之成為現行立法的依據。有的從法律形式出發,認為法學應著重研究法律規範本身,而擯棄對法律規範作任何政治的或道德的評價。也有的從法的實際效用出發,主張法學的任務在於考察法與社會事實的相互關係。但是,法是一種十分複雜的社會現象,如果只是孤立地“就法論法”,或者主觀抽象地研究法的問題,都不可能弄清法的實質;只有根據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把法與社會經濟和其他社會現象聯絡起來進行分析、比較、綜合,才能對法作出科學的回答。

法是階級社會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從本質上看,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從形式上看,法是以國家意志出現,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調整人們行為的規範。法學既應研究法律規範本身的內容和結構,又應研究法與經濟、政治、社會、道德、歷史以及其他各方面的相互關係。理論與實際密切結合,是研究法學的根本方法。

法學研究的具體範圍同法學的分科是密切聯絡的。從法的各種類別來說,法學研究範圍首先是各部門法,如憲法、行政法、家庭婚姻法、民法、經濟法、軍事法、刑法和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從而有與之相適應的憲法學、行政法學、家庭婚姻法學、民法學、 經濟法學、軍事法學、 刑法學和行政訴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刑事訴訟法學等法學分科。這些部門法屬於國內法範圍。法學研究範圍還包括與國內法相對稱的國際法。廣義的國際法包括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等,因而法學分科還有國際公法學、國際私法學、國際經濟法學。再則憲法、民法、刑法等部門法不僅現在有,歷史上也有;不僅一國有,其他國家一般也有;對不同時期、不同國家的法作比較研究,因而法學又有法律史學、外國法學和比較法學的分科。

從法的制定到實施來說,法學研究的範圍和分科包括立法學,即研究立法的目的、原則,立法的技術、程式和對立法的評價等一系列問題。法既經制定就要實施,因而法學還應研究法律的實施、法律實施的保障以及法律的社會作用和效果等一系列問題。進行這種研究的學科,可以稱為法施行學(包括執法、司法和守法等問題)。

從認識論來說,法學也可以分為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兩大類。理論法學綜合研究整個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規律等。中國法學界目前把理論法學稱為“法學基礎理論”,在西方法學界稱為“法律哲學”、“法理學”或“法律理論”。蘇聯和一些東歐國家把國家和法兩個社會現象結合起來研究,稱為“國家和法的理論”。應用法學主要是研究有關國內或國際法律規範。但這並不是說應用法學沒有自己的理論,只是這種理論同理論法學的理論有所不同。相對地說,應用法學比較具體,與社會實踐直接聯絡;理論法學則相對地抽象,是從應用法學中概括出來又用以指導應用法學的。法律思想史如果是指研究法學基礎理論的歷史,可以說它是介乎理論法學和法律史學之間,因為從形式上看,它和法制史一樣,屬於法律史;但從內容上看,它不同於法制史,法制史是研究應用法學的歷史,而法律思想史是研究理論法學的歷史。

上述法學範圍或分科,是從不同角度來劃分的,在橫的方面,各分科有的內容會彼此交叉。在縱的方面,又是多層次的,有些分科還可以再細分為若干專業。法和法學體系的劃分同社會發展相適應。一般地說,古代法的體系較為簡單,而到近現代則趨於繁複。如中國古代法是民刑不分,諸法合體,而現代資本主義法則劃分為許多部門。同時,法和法學體系又因法的本質不同而大有區別。社會主義法的體系不可能沿用資本主義法的劃分方法。法和法學體系的合理劃分,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很有必要,在理論上要求細密,而在法規編纂上的分類和學校課程設定上則不宜過細。在一個國家中,雖有相當數量的法學研究單位和研究工作者是以研究法律史、國際法、外國法和比較法等為專職,但就這一國家的法學總體而論,它所研究的重點是本國的現行法,包括現行法的立法學、法施行學和理論法學。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來的法學還是一門較新的學科。隨著社會主義法制和法學研究的發展,它的分支學科的劃分也在發展中。有的分科雖然仍舊沿用傳統的名稱,但其內容則不相同。例如中國民法已經不是什麼私法了,同時調整經濟關係的法也不只是民法一個部門,還有經濟法和其他新的部門。與之相適應,法學分科上也就有了經濟法學和其他新的分科。而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把科學技術利用到法學領域來促進法學發展的法律系統工程學等也已經產生。

法學和其他學科的關係

在現代社會中,法在調整人們行為方面的作用極為廣泛,以致法學與包括自然科學在內的各門學科,都有不同程度的關係。

任何階級或學派的法學,都是以某種哲學作為自己的理論基礎,因而法學同哲學的關係最為密切。在學術史上,哲學曾作為“科學的科學”出現,以之代替一切科學,特別是一些唯心主義哲學家,力圖建立一個包羅永珍的體系,將包括法學在內的一切學科都當作這一體系中的一個環節。19世紀G.W.F.黑格爾的哲學就是這種體系的最後嘗試。他的“法哲學”是他的龐大的唯心主義體系中的一個環節。隨著人類實踐經驗的積累,就有可能和必要對世界的個別部分分別獨立進行研究,法學也就逐步確立為一門獨立的學科。

馬克思主義法學,是以馬克思主義哲學,即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作為自己的理論基礎,從中汲取世界觀和方法論,同時又對馬克思主義哲學提供豐富的材料。但是這並不意味可以將馬克思主義關於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原理代替法學的基礎理論,甚至代替法學本身,也不意味可以把馬克思主義哲學這一總的方法論代替法學自身的方法論。現代西方法學界往往將法學的基礎理論稱為“法律哲學”。但這種法律哲學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 原理和規律, 是專業法學家的法律哲學。因而這種法律哲學一般是法學的一個分科,既不是哲學的一個分科,也不是法學和哲學之間的邊緣學科。

法所反映的階級意志,歸根結柢是由這一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反過來,法又反作用於經濟,推動或阻礙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法與經濟的關係形成了法學與經濟學之間的密切關係。法反映了社會的經濟基礎,經濟領域的大量法律,為各項經濟事業提供了法律保障,這使法學和經濟學更直接地聯絡在一起。法學和經濟學都要研究法和經濟的相互關係,但研究的角度和方面不同。經濟學研究經濟規律本身的問題,法學研究有關經濟發展上的法律保障問題。

在歷史上,政治學和法學曾長期結合在一起,例如在古希臘,柏拉圖的《理想國》和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是把政治和法律結合在一起來談的,也就把政治學和法學結合在一起了。在中國,儒家學說曾長期佔據思想領域的支配地位,倫理、政治、法律思想也就融合難分。在歐洲中世紀,天主教會居於統治地位,哲學、政治學和法學等學科都成了神學的附庸。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和公元7世紀出現的《古蘭經》是宗教經典,也是法典。17、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時期,這些學科才逐步擺脫神學的桎梏。但政治學和法學還是結合在一起。例如J.洛克的《政府論兩篇》、 J.-J.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以至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等作品,可以說都是兼具政治學和法學兩種內容的著作。直到19世紀,兩者才彼此分離,各自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當然,國家、政府、政黨等,都是法學和政治學所共同研究的問題,兩者之間有著緊密的聯絡也是不言而喻的。

法學與社會學,正如它與政治學、經濟學等一樣,存在著相當密切的而且相互交錯的關係。家庭、婚姻、青少年犯罪等問題,是社會學家和法學家都關注的一些問題。但社會學家是綜合各種社會因素來加以研究,而法學家則著重研究這些問題的法律關係。

在研究法學和其他學科之間的關係時,我們還應注意法學與其他學科共有的或與其他學科之間存在交錯關係的邊緣學科。如法律社會學、法律心理學(尤其是犯罪心理學)、犯罪偵查學、證據學、法醫學、司法精神病學、法律教育學、法律統計學和法律系統工程學等。

中國歷史悠久,擁有豐富的法律文化遺產。從周公、孔丘到孫中山的歷代思想家、政治家的學說中,都有他們的法律思想。早從戰國時期以來,就有專門的法學著作傳世,其後歷代法學研究都很興盛。從發展階段說,中國歷史上的法學大體可以分為:

(1)夏、商、西周的法學思想;

(2)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學;

(3)從漢代到清代中期的法學;

(4)清末至中華民國時期的法學。

根據古代典籍記載,夏、商、西周時代有不少關於法的論述,出現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為核心的法律思想。特別是漢人傳述的儒家經典之一的《尚書》,記載了周公姬旦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政策,他改變商代“恃天命”、“擅刑殺”的統治方式,轉而採取“重人事”的方針,這是古代法學思想上的一大進展。“明德慎罰”的說法顯然就是後來儒家“德主刑輔”的主張,它一直是支配中國封建時代法學的主導思想。

春秋戰國的幾百年間是中國古代文化史上極為輝煌的時期,也是法律思想非常繁榮的時期。當時各種學說紛紛興起,百家爭鳴,對法的看法,是各家,其中主要是儒、墨、道、法四家爭論的中心問題之一,法家更以主張法治而得名。

儒家的主要代表孔丘、孟軻和荀況,強調聖人、賢人,特別是作為最高統治者的聖君、賢相的個人統治力量,重視道德禮教的作用,要求實行“禮治”、“德治”和“人治”,認為德禮教化比政刑壓制有更大更好的效果,即所謂“道(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仁者無敵”(《孟子·梁惠王》),“以德行仁者王”(《孟子·公孫丑》)。荀況所說的禮與孔、孟所說的禮不盡相同。他說“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也”(《荀子·禮論》),承認禮中有法,法出於禮。但他又認為禮法是聖人所制,君子所執,“有治人,無治法”(《荀子·君道》)。這與法家的法治觀點根本不同。荀況的學說,開創了其後主張禮刑合一、儒法合流的漢儒學派。

以墨翟為主要代表的墨家,從“兼相愛、交相利”的社會信念出發,提出以“天的意志”為法的根源,主張以天為法,循法而行;並認為飢寒是犯罪的原因,主張在經濟上重視生產、節約、利民,在刑罰上“賞當賢,罰當暴,不殺無辜,不失有罪”(《墨子·尚同中》),執法要嚴明公平。墨家的法律思想,與儒家、法家都不相同。

以老聃、莊周為主要代表的道家,抱著“小國寡民”的政治設想,反對制定各種禮法制度,主張一切順乎自然,強調“無為而治”,認為“法令滋彰,盜賊多有”(《老子》第57章),“殫殘天下之聖法,而民始可與論議”(《莊子·胠篋》),趨向於法律虛無主義。

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律學說主要是法家提出的。法家從歷史上總結了治國經驗,詳盡地論證了法的性質和作用,從而排除了儒家的禮治、德治、人治思想,提出“不務德而務法”(《韓非子·顯學》)、“任法而弗躬”(《慎子·君人》)的法治主張。

春秋後期,鄭、晉兩國把刑法鑄在鼎上公佈,引起叔向和孔丘的激烈反對,但子產認為這是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是“救世”之道,為將成文法律公佈於眾進行了辯護。戰國前期,李悝以“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蒐集六國法令,編纂《法經》六篇。他根據實踐經驗,初步列出了法的體系和篇章,製成了最早的法典。這是中國古代法學上的一大成就。其後,商鞅在秦國主持變法,比較全面而深刻地闡釋了法的理論。韓非對法作了大量的論述,集法家學說的大成。這表明法家作為一個獨立學派已經興起,標誌著法學在中國歷史上開始形成。《商君書》、《韓非子》以及託名管仲所寫的《管子》裡的一些篇章,都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的、也是迄今比較完整地儲存下來的法學著作。

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法家的學說沒有也不可能科學地闡明法這一現象,但他們對這一現象的某些側面卻提出了不少精闢的見解,揭示出法的某些外在特徵。例如,他們指出,法是人類歷史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並且是隨時代的變遷而變遷的。他們認為法作為一種權衡、尺度,提供了判斷是非的準則,區別罪與非罪和處刑的根據。他們主張法應公開,並求其統一穩定,其適用應該平等,“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韓非子·有度》)等等。他們認為人的本性是趨利而避害的,因而肯定賞罰可用,法既賞善罰惡,就是治國的有效工具,並進而提出執法必嚴,信賞必罰,賞要厚,刑要重,只有施行重刑,才能使人不敢為惡,以達到“明刑不戮”(《商君書·賞刑》)、“以刑去刑”(《商君書·去強》)的社會效果。韓非把法、術、勢三者結合起來,用術(君主用人之術)、勢(君主的權力地位)加強法的施行力量,集法家學說的大成。

經過戰國時期的百家爭鳴,中國古代法學非常昌盛。但這個局面隨著秦國統一六國,實行中央集權的專制主義而終止。秦始皇聽從李斯的意見,禁止《詩》、《書》、百家語,禁止私學,令民之學習法令者,以吏為師。不但各家學說被禁止,法學的研究也窒息了。到了漢代,武帝採納董仲舒的主張,“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從此,情況倒了過來,傳習儒家經典的“經學”成為漢以後的正統學術,儒家學說在所有思想領域中佔居了統治地位,也壟斷了中國二千多年的法學領域。

儒家主張禮治、德治、人治,但從不否認法及其強制作用。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就象《唐律疏議》所指出的:“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事實上,漢以後的儒家是在“德主刑輔”、“明刑弼教”、“出禮入刑”的原則下實行“禮刑合一”,在以儒為主的條件下實行儒法合流,法學已成為儒學的附庸。

中國各封建王朝的法都是以君主的名義制定和釋出的,“法自君出”被視為一定不移之理。同時,君主的權力又被解釋為來自於“天”,即所謂“受命於天”。因而君主被稱為“天子”,君主及其法律是神聖不可侵犯的。這種思想經過董仲舒的演繹,以陰陽五行的說法與儒家經義相結合,成為“天人感應”的神學化的經學,提倡尊天崇道,為封建君主的絕對統治服務。

董仲舒等的儒家法律思想不僅使君主制定法律的權力披上神學外衣,而且將這種權力同以家族為本位的宗法思想和以“三綱”為核心的封建禮教結合在一起。闡述這種思想的儒家經義成為立法、司法的根本原則。“應經合義”是中國曆代封建法律的特點。凡“不忠”、“不孝”的行為都被視為“重罪”(隋代起列入“十惡”),“引經斷獄”也自漢代開始。董仲舒首先以《春秋》經義判案,將其判例232案著為《春秋決事比》,亦稱《春秋決獄》。此種風氣一直流傳到魏晉南北朝。

從漢代起,在法學領域中出現了通常所說的“律學”,即依據儒家學說對以律為主的成文法進行講習、註解的法學。它不僅從文字上、邏輯上對律文進行解釋,也闡述某些法理,如關於禮和法的關係,對刑罰的寬與嚴,肉刑的存與廢,“律”、“令”、“例”等的運用,刑名的變遷以及聽訟、理獄等。有些法學著作中講“漢末之時,法學再盛之世也”(清沈家本《法學盛衰說》),這裡所說的法學就是指律學而言。西漢的於定國、杜延年,東漢的郭躬、陳寵等世代傳習法令,收徒講學,學生多至數百人。東漢經學大師馬融、鄭玄等都曾對漢律作章句註解。晉代張斐和杜預等也曾對晉律作註解。張斐在注律後上奏皇帝的《律序》(《晉書·刑法志》曾錄其要點)中,除對當時的法律名詞作解釋外,還對立法原理和法律適用問題有所說明。東晉以後,私家註釋逐漸由官方註釋所取代。公元 652年的《唐律疏議》是這種官方註釋的範本。它集中唐代以前的法律思想,主要引述儒家經義,對律文進行疏解,宣揚君權至上、封建等級制度和宗法倫理。它是中國迄今完整儲存的、最早、最系統的註釋法學著作,對中國後世以及其他一些亞洲國家的封建法律都具有重大影響。《唐律疏議》傳世以後,宋、明、清各代都有類似的著述。

三國魏明帝(226~239在位)時曾設律博士,專門傳授律學,有助於法學的昌明。律博士官制一直延續到宋。宋代王安石認為“立善法於天下則天下治”,曾經進行變法,設律學校,立明法科,提倡律學,但遭到阻撓,未能貫徹,從此律學不振。其實早在唐代,詩人白居易就曾指責當時輕法學、賤法吏,造成刑獄黑暗、詐偽叢生的弊端,提出朝廷應崇法學為上科,整飭吏治,嚴明法制。但經歷宋、元、明、清各代,這種風氣始終沒有改變。

漢代以後的法學除了正統的律學以外,也不斷出現與此不同的法律思想。晉代的鮑敬言有非君的思想。明末清初的黃宗羲在其所著《明夷待訪錄·原法》篇中明白指出:專制王朝的法律是帝王一家之法,非天下之法。他認為法是天下之公器,應該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這是對歷代“法自君出”信念的一大沖擊。黃宗羲還提出“工商皆本”的主張,反映當時社會經濟的發展,封建的傳統思想已經發生了動搖。

此外,中國古代在法制史和法醫學方面也有很大的成就。自東漢班固的《漢書》開始,歷代紀傳體史書中大多有《刑法志》(有的稱《刑罰志》),其中不僅記載了刑法概況,旁及其他部門法,並引述前代史實,論列法制演變,法理異同,是很有特色的法制史料。宋代宋慈總結周秦以來的法醫勘驗經驗編著的《洗冤集錄》,是世界上法醫學最早的著作之一,曾被譯成荷蘭、法國、英國、德國、日本、朝鮮等國文字。宋慈以後,宋、元各代繼續有法醫學的著作問世。

明代丘濬的《大學衍義補》,評註古代的政治法律制度,對古代法作了比較研究。清代薛允升著《唐明律合編》,分析唐明兩代律文的源流、異同、得失,這二書開創古代法律的比較研究,但其立論都屬儒家禮法合用的舊說,並無新的發現。

自1840年鴉片戰爭後,中國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在法律思想領域中,長期以來的儒家法律思想又演變成為封建主義和資本主義相混雜的法律思想。由於帝國主義的侵略,當時的愛國人士都有變法圖強的要求。當權的洋務派主張中學為體、西學為用,進行改革(見洋務派的法律思想)。康有為、梁啟超等模仿英國和日本的制度,要求實現君主立憲。孫中山、章太炎等採取美國和法國的民主共和國方案,鼓吹革命。梁啟超、章太炎都曾研究中國古代法學,宣傳西方法律思想。孫中山吸收資產階級民主思想,提出了民權學說。他在20世紀初就主張國民行使選舉、 罷免、創制、 複決四權,實現主權在民;在西方國家的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上加入中國固有的考試、監察二權,實行五權制度。他又在辛亥革命後臨時大總統任期內,公佈了資產階級共和國憲法性質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並陸續頒佈了一些改革舊制度、舊傳統的法令,從理論到實踐都體現了資產階級的民主主義法律思想。

清政府迫於人民革命運動,又受到帝國主義的壓制,為了收回領事裁判權,不得不研究外國法律和修訂本國法律。為此翻譯外國法律,聘請外國法學家協助修訂法律並講學,派官員和學生出國考察和學習法律。光緒三十二年(1906)第一次成立法律學堂,從而傳播了西方資產階級法律思想。當時嚴復翻譯的許多國外名著,其中就有孟德斯鳩的《法意》(即《論法的精神》)和穆勒的《群己權界論》(即《論自由》)這兩本著名的政治學、法學著作。其他人也紛紛介紹和論述西方法學。資產階級法學思想衝破了原有的封建法學體系。

西方法學的輸入,促成了清末以至民國初期的法律改革。清末法學家沈家本曾任當時修訂法律大臣,在傳播西方法律思想和改革中國封建法律方面起過積極作用。他重視法學,推崇法治,認為“法學之盛衰與政之治忽,實息息相關”;在其著作《沈寄簃先生遺書》中既論述中國古代法律,也介紹西方法律思想。他是“會通中外”,從傳統的儒家學說出發來接受西方法律思想的人物。但即使是這種立場,也遭到了儒家正統派的反對。當時圍繞修訂法律問題而掀起的“禮教派”和“法治派”的論爭,是五四運動以前中國文化戰線上舊學與新學、中學與西學之爭在法學領域中的體現。沈家本修訂的法律,因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政府,都未及實施。中華民國時期北洋政府繼續以新舊折中的方針修訂了法律。

其後國民黨政府標榜三民主義的立法原則,實際上一貫違背孫中山的民主思想,一方面堅持禮義廉恥的封建觀點;另一方面從法律思想上沿襲西方資產階級的法學,制訂許多法律,編成了所謂《六法全書》的法律體系。它採取了西方的法律形式,表面上前進了一步,實際上它是適應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的需要,繼續壓制和奴役廣大人民。隨著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中國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廢除了國民黨政府的《六法全書》,才徹底結束了二千多年來的封建主義法學。

人類歷史上記載的豐富多彩的法學文化遺產,除中國外,還有西方及其他許多國家如古代埃及、古代西南亞兩河流域及其鄰近各國、古代印度以及中世紀伊斯蘭教各國、日本和俄羅斯等國的法學。但就內容之豐富和影響之深遠而論,首推西方法學。

西方法學的範圍很廣,通常指古希臘、古羅馬奴隸制社會、西歐封建社會以及近現代的西方資本主義法學。

在以雅典為代表的古希臘城邦國家中,相對地說,成文法並不很多(較出名的有雅典國家形成時期的《德拉古法典》和梭倫的《阿提卡法典》),也談不上有獨立的法學。但在當時許多思想家、政治家,特別是柏拉圖、亞里士多德、 詭辯派和斯多葛派的哲學、 倫理思想中,以至在古希臘的光彩奪目的文學作品中,都包含了許多關於法的基本問題的探討。例如法是神授還是人定,法的基礎是權力還是自然、正義或理性,是法治還是一人之治,以及法和民主、自由、平等的關係,法和國家的關係,自然法和實在法之間的關係,等等,這些思想對後世法學一直有很深的影響。

與古希臘不同,古羅馬奴隸制社會的法極為發達。從公元前5世紀的《十二銅表法》到公元6世紀查士丁尼時編纂的法律(12世紀時稱《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可謂蔚為大觀。羅馬法的發展帶來了羅馬法學的相應發展,反過來,羅馬法學又是推動羅馬法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羅馬共和國末期的哲學家、政治家M.T.西塞羅,根據斯多葛派哲學,首先較系統地提出了自然法學說,為羅馬法的發展提供了理論基礎。在西方歷史上,正是在羅馬帝國前期,第一次形成了職業法學家集團,第一次出現了法律學校和法學派別:拉別奧派(即普羅庫盧斯派)和卡爾託派(即薩賓派,見羅馬法學),第一次寫下了大批法學著作。羅馬五大法學家之一蓋尤斯的《法學階梯》,是一本迄今所知最早的並且完整儲存的西方法學著作。羅馬法學家以其法律學說、法律解答推動了羅馬的立法和司法工作,對當時已相當發展的簡單商品生產的法律關係,有比較完整的論述,對其後歐洲民法的發展有重大影響。

西歐封建社會的法,與中國封建社會的法不同,呈現出極為分散的狀態。在西歐大陸長達幾百年以至一千多年間,除羅馬法外,還有各種各樣的日耳曼法、教會法、地方法(封建法)、城市法、商法以及國王的敕令等,錯綜複雜地相互並存、結合或競爭,因而也形成了各種各樣的法律學說。

由於羅馬天主教會在政治、經濟上佔有很大勢力,在思想領域中,基督教的神學居於壟斷地位。象哲學、政治學一樣,法學也成了神學的附庸,以教義代替法律。經院主義哲學家托馬斯·阿奎那提出了當時最系統的神學法律思想,把所謂上帝的意志奉為最高的永恆法,即使是高於實在法的自然法也被認為是從屬於永恆法。

從中世紀中期開始,隨著資本主義經濟在封建社會內部出現和成長,同時出現了以恢復和研究羅馬法為核心的新的法學,即自12至16世紀相繼出現的義大利的前期和後期註釋法學派和法國的人文主義法學派。這三派法學雖各有特點且相互對立,但通過它們,使羅馬法在西歐大陸廣為傳播,從而為資本主義法律的出現和法律的統一化創造了有利條件。那時研究羅馬法的法學家又一次形成了一個職業法學家集團。他們是代表市民等級,與僧侶法學家相對立的世俗法學家。這種新的法學家與近代大學的出現也是不可分的。前後期註釋法學派以12世紀初創立的、歐洲第一所大學,即義大利博洛尼亞大學為基地,這所學校最初就是傳授羅馬法的。

與西歐大陸不同,英國中世紀的法基本上是在羅馬法之外獨立地發展起來的,英國中世紀法學主要是研究英國的普通法,從大量的判例來闡述公民的權利、商品交換和其他的法律問題,但也吸收了若干羅馬法的原則,以補充和豐富英國法學。

近代資產階級法學的出現,意味著一種與中世紀神學世界觀相對立的法學世界觀的出現。這是建立在資本主義僱傭勞動制基礎上的唯心主義世界觀。資產階級的自由、平等和人權同這一世界觀是不可分的。當時這種世界觀的集中體現是17、18世紀的古典自然法學派提出的“社會契約論”或“天賦人權論”,其代表人物主要有荷蘭的H.格勞秀斯、英國的T.霍布斯和J.洛克、法國的孟德斯鳩和盧梭、 德國的S.von普芬多夫、義大利的C.B.貝卡里亞等人。儘管他們各自的政治綱領和學說有很大差別,但總的來說,他們的自然法學說同中世紀神學法律思想根本對立,是當時新興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壓迫、爭取民族獨立的思想綱領。這為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以及近代資產階級民主和法制提供了理論基礎,使法學擺脫了神學的束縛,倡導了權利平等、契約自由、罪刑法定等一系列新的法律原則,創立了憲法、國際法以及象《法國民法典》那樣典型的資本主義法典。古典自然法學固然不可能超出當時時代的限制,但它起過重大的歷史進步作用。

從19世紀初開始,西方國家展開了廣泛的立法活動,都在不同程度上建立了較完備的資產階級法律體制。西方法律的兩大傳統,即通常所講的英國法系(或稱英美法系或普通法法系)和大陸法系(或稱羅馬法系或民法法系),也是這一世紀在世界範圍內形成的。這些現象意味著資產階級法治的確立。與此相應,在法學領域中,古典自然法學派衰落了,代之而起的是19世紀的三大法學派別:歷史法學派、分析法學派和德國古典唯心主義哲學家的法律思想(在有的法學著作中被稱為形而上學法學派或哲理法學派)。

從19世紀末開始,隨著壟斷資本主義的出現和各種社會矛盾的激化,西方資產階級法學領域的一個重大特徵,是出現了所謂“法的社會化”(亦稱“私法的公法化”)理論。這個理論認為法不應以維護個人權利,而應以維護“社會利益”為基礎,社會化的新法律原則代替了個人權利的舊法律原則,於是各種“社會立法”紛紛出現,形成了諸如勞工法、社會保障法(社會福利法)、環境保護法以及經濟管制法等新的法律部門。

進入20世紀後,西方法學的分派比以前更加繁多。但所有這些派別多半是從19世紀甚至更早的法律思想或法學派別發展而來的。大體上可分為四大派:社會學法學派(其中又有許多支派),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又包括純粹法學派和新分析法學派),新自然法學派(包括非神學的新自然法學和神學的即新托馬斯主義法學派)和新康德主義法學派、新黑格爾主義法學派。它們的共同特點是:強調階級調和與階級合作,強調社會利益或社會利益同個人利益的結合,即強調法的社會化,等等。20世紀二三十年代,在德、意等國建立了法西斯政權,對內實行赤裸裸的暴力統治,對外肆無忌憚地進行武裝侵略,將原有的資本主義法制摧毀殆盡。新黑格爾主義法學的絕對精神、社會連帶主義法學派的組合國思想,成為他們的理論根據,為種族主義、國家主義、“元首至上”等法西斯思想辯護。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法西斯政權的崩潰,一時盛行於德、意等國的新黑格爾主義和新康德主義法學已趨衰落,新自然法學復興。在以美國為主的西方其他各國,新自然法學更為得勢。20世紀五六十年代,由於所謂第三次技術大革命的刺激,西方各國的經濟有了較大的發展;在這種新的歷史條件下,這些國家的法制又有發展。目前,社會學法學、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和新自然法學呈現三足鼎立之勢,但彼此觀點又日益靠攏。與此同時,由於國際交往的劇增,國際法學和比較法學的研究也迅速發展。這為法學的發展帶來了許多新的課題。

近現代西方法學對西方國家以外地區,如亞、非、拉美地區許多第三世界國家有重大影響。這些國家在取得國家獨立和民族解放前,一般是西方帝國主義國家的殖民地、半殖民地,所以在取得獨立後所建立的法律制度,基本上仍是以西方國家的法律傳統為範本,並在不同形式下和本地區或本民族的習慣法或宗教規範相互並存。當然,有些國家在取得獨立後,為了維護民族獨立,發展民族經濟,爭取徹底的政治獨立和經濟獨立,也進行了法律改革,制定了許多適合本國國情的法律,並且有了自己的法律學說。

不論是中國歷史上的法學還是西方法學,都是剝削階級的法學,是為奴隸主、封建主或資產階級的法說教,為他們的生產方式和政治統治服務的。儘管這種法學曾經提供了大量的法學歷史資料,有的在闡述法律現象的某些方面也提出了合乎科學的觀點,有的還不同程度地起過歷史進步作用;但由於階級地位和時代的侷限性,他們的學說都是以唯心主義為基礎,沒有也不可能真正科學地闡明法的本質及其發展規律。

直到19世紀40年代馬克思主義法學出現,法學領域才起了根本變革。馬克思主義法學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為理論基礎,深刻地分析了社會各方面的現象,揭穿了剝削階級的偏見,科學地闡述了法的本質及其發展規律,使法學成為一門真正的科學。

馬克思主義法學同以往法學的根本區別,主要有下列幾點:

(1)在各派剝削階級法學中,有的認為法與經濟無關,甚至說法是決定經濟的;有的雖也承認法與經濟有關,但否認經濟對法的最終決定作用。馬克思主義法學研究了社會的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的關係,認為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但這種意志並不是憑空產生的,歸根結柢是由這一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由這一社會的經濟基礎決定並反過來為經濟基礎服務的。當然,法與經濟以外的其他各種社會因素,例如政治、哲學、宗教等也相互起作用,但這只是一方面的現象,而追究到它的根本,“法的關係正象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於物質的生活關係”(《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82頁)。

(2)剝削階級法學家儘管對法的本質有各種不同的解釋,但一個共同點是在不同形式上否認法的階級性,甚至認為法是超階級的“全民意志”的體現。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法並不是超階級的,它是由社會上居於統治地位的階級通過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則,是為統治階級的利益服務的。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講到無產階級時指出:資本主義社會中的“法律、道德、宗教,在他們看來全都是掩蓋資產階級利益的資產階級偏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262頁)。只有社會主義法制,才真正反映工人階級領導的廣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總之,法同國家一樣,是階級社會的產物,是階級統治的工具,在階級社會中,它總是有階級性的。到階級消滅時,具有階級性的法也就不存在了。但馬克思主義在肯定法的階級性的同時,也承認法在歷史發展上同其他社會文化一樣,都可以批判地予以繼承。馬克思主義法學就是在總結生產鬥爭和階級鬥爭實踐的基礎上,總結了人類歷史上的法律文化遺產而創立和發展起來的。

(3)剝削階級法學一般也承認實在法是國家制定的,但由於他們往往把國家說成是超階級的,把國家制定的法律說成是社會公共意志的體現,從而模糊了國家和法的階級本質,曲解了國家和法的關係,鼓吹所謂“法律至上論”,把法置於國家之上。馬克思主義法學分析了社會階級的關係,認為一定階級的國家和法都是實現階級統治的工具,國家是有階級性的,它所制定的法也是有階級性的。首先,取得政權、統治國家的階級必須把它的勝利果實,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使之成為神聖不可侵犯的制度。其次,法律由國家制定,還須由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其實施。“如果沒有一個能夠迫使人們遵守法權規範的機構,法權也就等於零”(《列寧選集》第3卷,第256頁)。但國家既然制定了法律,就應當使之成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社會主義國家制定了法律,它自己也有必要在法律範圍內進行活動,否則法律就不能發生預期的效果。

(4)剝削階級法學大都認為法是超歷史的,永恆存在的。馬克思主義則認為,法並不是超歷史的,既不是永恆存在,也不是永久不變的。法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隨著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的出現而出現。當法存在的時代,它又隨著社會的生產方式和政權性質的變遷而變遷。剝削階級的法律都建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的基礎上,可以相互模仿沿用,而無產階級廢除了剝削,建立了社會主義公有制,則必須建立自己的法制。到了共產主義社會,隨著國家的消亡,法也將趨於消亡。那時當然還有調整人們共同生活的各種行為規範,但它已不是原來意義上的法了。

馬克思和恩格斯創立了馬克思主義法學。馬克思主義的三個組成部分中都包含有法律學說。馬克思和恩格斯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科學方法,精密地考察和分析了階級社會,特別是資本主義社會的本質,從而創立了馬克思主義的政治經濟學和科學社會主義,也清楚地說明了法的本質及其產生和發展規律,並深刻地批判了資產階級思想家以及空想社會主義者、無政府主義者或其他機會主義者在解釋法律時的各種唯心主義觀點。他們在這方面的代表作有:《〈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言》、《德意志意識形態》、《哲學的貧困》、《共產黨宣言》、 《論住宅問題》、 《反杜林論》、《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路德維希·費爾巴哈和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等。此外,在他們闡述歷史唯物主義的一系列書信中,也有不少是直接涉及法律問題的,如恩格斯於1890年和1894年分別致J.布洛赫、C.施米特和W.博吉烏斯的信。

馬克思和恩格斯經歷了英國的階級鬥爭,法國和德國的革命,特別是巴黎公社以及其他直接參加的革命鬥爭的實踐,分析和批判了資產階級的法律制度,進行了總結,進一步闡述了國家和法的理論。他們在這方面的代表作主要有:《英國狀況英國憲法》、《英國工人階級狀況》、《1848年11月4日通過的法蘭西共和國憲法》、《法蘭西內戰》以及《資本論》中關於工廠法、其他勞動立法和關於原始積累的血腥立法等問題上的論述,等等。

列寧主義是帝國主義和無產階級革命時代的馬克思主義。列寧揭示了資本主義的最後階段──帝國主義的發展規律,對馬克思主義的無產階級革命與無產階級專政的學說作出了卓越的貢獻。他親自領導了十月社會主義革命,建立了第一個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從而也第一次建立了社會主義法制。他在發展馬克思主義的過程中也發展了馬克思主義法學。

列寧在領導革命鬥爭、特別是在與俄國自由資產階級、孟什維克、第二國際修正主義者和其他機會主義者進行鬥爭的過程中,有力地揭露了沙皇俄國以及其他帝國主義國家的法律制度,特別是與資產階級代議制民主相聯絡的資本主義法制的本質及其虛偽性。他在這方面的主要著作包括:《新工廠法》、《國家與革命》、《無產階級革命和叛徒考茨基》、《全俄社會教育第一次代表大會》、《論國家》和《關於專政問題的歷史》等。

列寧在領導十月社會主義革命和建立蘇維埃政權的過程中,開始提出了有關社會主義法制的學說。他認為,無產階級在革命過程中應廢除被推翻的地主、資產階級的法,而為了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和建設社會主義,無產階級又必須建立和加強社會主義法制。蘇維埃政權制定的社會主義法體現了無產階級及其領導下的廣大勞動人民的意志,對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確立、鞏固和發展有重要作用。社會主義法又是無產階級專政實際經驗的總結,在立法工作中不應僕從式地模仿資產階級法律;但對各國文獻和經驗,凡能保護勞動人民利益的,則一定要吸收。在社會主義社會中,法制應統一,法律應嚴格遵守,應堅決地懲辦犯罪行為,要運用法律同官僚主義進行鬥爭,等等。他在這方面的著作主要有:《全俄工兵代表蘇維埃第二次代表大會》、《蘇維埃政權的當前任務》、《新經濟政策和政治教育局的任務》、《俄共(布)第十一次代表大會》以及《論“雙重”領導和法制》等。此外,他在給蘇維埃政權初期司法人民委員Д.И.庫爾斯基的許多信件中,也包含了不少有關社會主義法制的觀點。

馬克思和恩格斯生活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只能從分析資本主義社會提出法的一般理論,沒有也不可能具體地論述社會主義法制問題。列寧建立了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第一次具體地提出了有關社會主義法制的學說。他的這些學說是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創造性的發展,對其他社會主義國家來說,是極為寶貴的遺產。但由於他過早逝世,未能進一步闡述和發展關於社會主義法制的理論。

列寧逝世後,斯大林作為蘇聯黨和國家的主要領導者,在為保衛、鞏固和建設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的鬥爭中,也對蘇維埃社會主義法制和馬克思主義法學有所發展。他在這方面的代表作有:《第一個五年計劃的總結》、《關於蘇聯憲法草案》、《在黨的第十八次代表大會上關於聯共(布)中央工作的總結報告》等。

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蘇聯建立以後,工人階級翻身成為國家的領導力量。蘇聯培養了大批無產階級法學家。 他們接受了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教育, 在列寧、斯大林的領導下,從事社會主義法制工作,協助制定了社會主義的憲法、民法、刑法、訴訟法等法典及其他法律,初步形成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他們根據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在國家與法的理論、國家與法的歷史方面,在憲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以及國際法學方面,撰寫了大量著作,初步建立起馬克思主義法學體系,對馬克思主義法學作出了重大貢獻。其他社會主義國家以及資本主義國家中的馬克思主義法學家,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發展,也作出了各自的貢獻。

十月革命後,馬克思列寧主義在中國開始傳播。20世紀20年代,中國工人階級登上歷史舞臺,接受馬克思列寧主義作為自己的世界觀,用以指導中國革命。在法學領域裡便面臨著革舊創新,建立自己的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偉大任務。

毛澤東思想是馬克思列寧主義普遍原理和中國革命具體實踐相結合的產物。毛澤東關於新民主主義革命、關於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關於政策和策略以及關於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工作等理論中,都包含有豐富的法律思想。 關於這方面的著作主要有 《新民主主義論》、《論政策》、《論聯合政府》、《論人民民主專政》、《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在省市自治區委書記會議上的講話(1957年1月)》以及《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等。其中很多原理、原則和科學方法,對中國當前和今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都具有重大指導意義。

周恩來、劉少奇以及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其他一些領導人,對中國法制建設問題也都有不少論述。

早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根據地就開始運用馬克思主義的法律學說,建立革命法制。在國民黨政府統治地區,馬克思主義法學家和進步的法學家也開始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觀點,批判中國古代和西方的某些腐朽法律思想,提出人民法制的觀點。他們反對帝國主義在法律方面侵犯中國主權,反對國民黨政府的法西斯法制,在法庭上多次為被捕的革命志士辯護,揭露國民黨的非法的黑暗審判。1946年到1949年間,他們堅決反對國民黨撕毀各黨派政治協商的協議,批判國民黨一黨製造的反動憲法,參加了廣大人民爭取民主、爭取和平的鬥爭。他們為中國新法學的建立作出了不少貢獻。

1949年2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夕,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指出國民黨的全部法律是保護地主與買辦官僚資產階級反動統治的工具,違反工人階級領導的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和利益,必須全部廢除,人民司法工作應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為依據。1952年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司法改革運動,嚴肅批判了反映剝削階級意識的舊法觀點和舊法作風,提出了人民法制的原則和制度。這樣就劃清了社會主義法制同資本主義法制的界限,建立了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觀點。以後,隨著中國法制建設的逐步加強,馬克思主義法學在中國也有了相應的發展。

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由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規定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制度和民主集中制的政治制度,規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等重大原則,中國的法學迅速發展起來,法學研究和法律教育都有顯著的成就。但中國法學的發展是經歷了一段曲折過程的。1957年批判資產階級右傾思想擴大化了,把有些原屬於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內容也作為資產階級思想進行批判。1966年6月至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是一場由左傾思想出發而錯誤發動、又被反革命集團利用的運動,給國家和人民帶來了很大災難,使法制遭到嚴重破壞,法學遭到極大的挫折。

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團後,1978年12月召開的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是建國以來在黨的歷史上具有深遠意義的偉大轉折。會上提出瞭解放思想、撥亂反正,開始全面地、認真地糾正十年內亂中及其以前的左傾錯誤,作出了把工作的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的戰略決策,並著重地提出了健全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任務。1981年6月召開的中國共產黨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總結了建國以來的歷史經驗,提出了新的歷史任務。決議指出:“必須鞏固人民民主專政,完善國家的憲法和法律並使之成為任何人都必須嚴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使社會主義法制成為維護人民權利,保障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制裁犯罪行為,打擊階級敵人破壞活動的強大武器。決不能讓類似‘文化大革命’的混亂局面在任何範圍內重演。”特別是1982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總結了建國以來的法制經驗和法學理論,針對當前社會發展形勢,對中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作了新的重要規定。這部憲法的頒佈,使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從而使馬克思主義法學在中國又得到新的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學是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原理同中國革命法制的具體實踐相結合,符合中國國情,有中國特色的法學。毛澤東分析中國社會主義社會的矛盾,指出其中有兩種不同性質的矛盾,即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解決不同的矛盾要用不同的辦法,用專政的辦法解決敵我矛盾,用民主的辦法解決人民內部矛盾。必須嚴格區分和正確處理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毛澤東的這個關於兩類社會矛盾的學說,在中國法學研究上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據中國實行人民民主專政的經驗,國家和法既有對敵人專政的任務,又有對人民實行民主、保護人民的任務。在社會主義建設的新時期,國家的任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但是階級鬥爭還將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社會主義法仍然擔負著兩方面的任務,必須同時完成這兩方面的任務,才能保證現代化的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現在,社會主義法制需要進一步加強,而不是削弱。這就使中國的法學既符合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又具有中國自己的特色。

社會主義法不同於資本主義法,對人民來說,社會主義法主要不是強迫、禁止和制裁人們做什麼或不做什麼,而是指導人們進行合理和有效活動的準則。因此,立法原則也就不同。毛澤東在1954年講到中國第一部憲法草案時,指出它的兩個主要原則,就是社會主義原則和人民民主原則。這兩個原則不僅是憲法的原則,也是其他法律的原則。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的根本制度,在政治上、經濟上、社會文化上都堅持社會主義制度。中國的一切法律都是保障社會主義制度的鞏固和發展。對於破壞社會主義制度,擾亂社會主義秩序以及其他嚴重的經濟犯罪等行為,都要給以嚴厲懲處。對其他的違法犯罪行為也要給以懲處,但其性質不同。人民民主制度保證中國人民真正當家作主。在中國,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中央和地方各級權力機關,行政、審判、檢察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組織,一律實行民主集中制。這就保證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使人民能夠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真正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實現高度民主。根據人民民主原則制定的中國法律,包括國家機關組織法、選舉法等,都是保護人民的權利和利益,使各個機關和它們的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援,密切聯絡群眾,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中國的訴訟程式法也充分保障訴訟當事人的權利,用民主的方式進行偵查和審判。社會主義是中國法律的實質內容,人民民主專政是保證社會主義實現的重要手段,社會主義和人民民主兩個原則相互結合而不可分割,是中國法學的一個重要理論依據。

用人民民主力量來預防犯罪和改造罪犯的理論,是中國法學的又一特色。總的說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來的社會秩序是良好的,社會生活安定,犯罪率較低,但還有犯罪。為了預防犯罪,中國採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政策和措施,並提出了相應的理論。這方面的例證之一是對罪犯的勞動改造,即通過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懲罰管制和思想改造相結合、勞動生產與政治教育相結合、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方針,使罪犯改惡從善,悔過自新。又如為整頓社會治安而實行“綜合治理”的方針,即充分發揮政法機關的作用,發動其他各部門、各單位都來做好治安保衛工作,組織各方面的力量,發動廣大群眾,採取多種措施,加強思想教育工作,改變社會風氣,維護社會治安的方針,已取得了顯著的成效。

中國法學的另一個獨創性貢獻是人民調解制度。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基層自治組織的一個部分,它的任務是在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一般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調解必須按政策、法律進行,必須出於當事人的自願。它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式,但大大減少了法院的工作量,而且使親屬、鄰里間的糾紛在初發生時就能獲得解決,防止人民內部矛盾的激化,對預防犯罪,維護社會治安,減輕當事人在時間上和經濟上的負擔等,都是有益的。這一制度在革命根據地曾得到馬錫五、謝覺哉大力提倡、推廣,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對訴訟制度的一個補充。

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導下發展起來的中國法制,是社會主義中國治國安邦的重要工具。任何國家不能沒有自己的法制,社會主義國家一定要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中國社會主義法是由國家制定的,它體現了全國人民的共同意志,符合人民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並且是切實可行的共同準則,全國必須貫徹執行。

中國1982年憲法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董必武是精通法學,長期負責貫徹法制工作,堅持人民必須守法,幹部必須依法辦事的無產階級法學家。他的法學理論著作已被編為《論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一書。他的主要原則是“依法辦事”,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這項原則在1978年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上發展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其意義更為完整。其後,1982年中國共產黨十二屆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黨員必須“自覺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的法律”。這些規定是中國憲法和法律能夠貫徹施行的重要保證,也表明了必須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和促進馬克思主義法學在中國的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學,從建國以來,特別是近幾年來,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就。這是中國人民,包括廣大的政法工作者和理論研究工作者,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共同努力的結果。但它還遠遠不能適應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需要。儘快地改變這種狀態,使中國法學迅速地、健全地發展起來,並在新的形勢下豐富馬克思、恩格斯、列寧創立的馬克思主義法學,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作出更大貢獻,是中國法學家面前的一項光榮而又艱鉅的任務。=張友漁潘念之

參考文章

什麼是刑法學?它與其他刑事法學學科有何區別?刑法如何理解刑法學及其研究物件刑法民法學理解釋包括哪幾種?民法魔法學派(魔法系)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