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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huobi liutong guilü

[英文]:law of the circulation of money

決定一定時期內商品流通中所需要的貨幣量的規律。商品流通中所需要的貨幣量取決於市場上的商品總量、商品的價格水平和貨幣的流通速度。

貨幣流通規律的公式

一個國家在一定時期內需要多少貨幣,主要取決於:

(1)商品交換規模。也就是一個時期內進行交換的商品價格總額,它是由兩個因素決定的:即商品的數量和各種商品價格的乘積。假如價格已定,流通的商品量愈大,需要的貨幣量也愈大。如果投入流通的商品量是已定的,那末流通中所需要的貨幣量就取決於商品的價格水平。價格愈高,所需要的貨幣量也就愈多。所以,流通中所需要的貨幣量總是與商品的價格總額成正比,也就是同商品數量和商品價格這兩個因素的變化成正比。

(2)貨幣流通速度,也就是同一貨幣在一定時期內轉手的次數。流通中所需要的貨幣量與貨幣的流通速度成反比例:即貨幣的流通次數增加,流通中所需要的貨幣量就會減少;貨幣的流通次數減少,貨幣量就會增加。正是由於貨幣流通速度這一因素的作用,流通中實際所需要的貨幣量總是小於商品的價格總額。

因此,商品流通中的貨幣量與商品價格總額、貨幣流通速度之間的關係,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決定貨幣流通量的因素

根據這一規律,商品流通中所需要的貨幣量取決於三個因素:

(1)參加流通的商品量;

(2)商品的價格水平;

(3)貨幣的流通速度。但影響流通中貨幣量的這三個因素可以依不同方向、不同比例發生變化。因此,待實現的價格總額以及受價格總額制約的貨幣流通量,也可能有多種多樣的組合。在商品價格不變時,由於流通的商品量增加,或者貨幣流通速度減慢,或者這兩種情況同時發生,貨幣流通量就會增加。反之,由於商品量減少,或者貨幣流通速度加快,貨幣流通量就會減少。在商品價格普遍提高時,如果流通的商品量依相同比例減少或流通的商品量不變,而貨幣流通速度依相同比例增加,貨幣流通量就會不變。如果商品量的減少或貨幣流通速度的加快比價格的上漲更為迅速,貨幣流通量就會減少。在商品價格普遍下降時,如果商品量依相同的比例增加,或貨幣流通速度依相同的比例減慢,貨幣流通量仍會不變。如果商品量的增加或貨幣流通速度的減慢比商品價格的跌落更為迅速,貨幣流通量就會增加。

貨幣流通量取決於商品價格總額與貨幣流通的平均速度這一規律也可以表述如下:已知商品價值總額和貨幣流通的平均速度,流通中的貨幣量取決於貨幣本身的價值。這就是說,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條件下,流通中的貨幣量是由它自身的價值決定的。

信用制度對貨幣流通量的影響

隨著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和信用制度的發展,有一些商品賒銷出去,在計算貨幣量的時期內並不需要付款;有許多商品雖然不是在此期間出售,而是在過去出售的,但由於賒購的付款日期正好約定在計算期內,卻需要在此期間用貨幣支付;同時,還有許多商品是由商品生產者互相銷售的,因此,他們之間並不需要全部用貨幣來支付,只需多購者償付互相抵消後的價格差額就可以了。在這種情況下,計算全部商品的價格總額時,就必須減去賒銷的商品價格總額(即延期支付的總額)和相互抵消的商品價格總額,再加上過去銷售而到期必須支付的商品價格總額,這才是真正在這一時期內需要用貨幣作為媒介來完成商品交換的總額。這樣,原來的貨幣流通量的公式應該擴充為:

金屬貨幣流通量的自發調節

在現實的交換過程中,商品流通的數量和價格總額是處在不斷的變化之中,同一單位貨幣的平均流通速度也是在經常變化的。因此,貨幣的實際需要量是一個經常變動的量。但在金屬貨幣流通的情況下,由於貨幣本身具有價值,能夠執行貯藏手段的職能,因而可以自發地調節流通中的貨幣量,以適應商品流通的需要,不會過多,也不會過少。當流通中所需要的貨幣量過多時,也就是貨幣量供過於求,貨幣就會貶值。這時,貨幣的所有者就不願把自己的貨幣按貶低了的價值去交換商品,而寧可把貨幣貯藏下來,這樣就使一部分貨幣自發地退出流通領域,貨幣過多的情況就會消失。而當貨幣短缺、貨幣求過於供時,貨幣就會升值,從而能用同樣的貨幣換回更多的商品,它會刺激貨幣貯藏者把自己手中的貨幣投入流通。這樣就使流通中的貨幣增加。所以貨幣發揮貯藏手段的職能,就能夠在流通中的貨幣量過多、過少時進行自發的調節。貨幣的貯藏職能好比是貨幣貯藏的蓄水池,對於流通中的貨幣來說,既是排水渠,又是引水渠,因此,貨幣並不會溢位它們的流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