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斯曼,C.

[拼音]:renmin gongshe

[英文]:people’s commune

中國農村人民公社的簡稱。1958年至1982年,中國農村實行的政社合一的管理體制。公社管理委員會就是鄉人民委員會(鄉人民政府)。它管理生產建設、財政、糧食、貿易、民政、文教衛生、治安、民兵和調解民事糾紛等項工作,既是中國社會主義經濟在農村中的基層單位,又是政權在農村中的基層單位。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設立鄉人民政府,此後農村社會主義合作經濟經過體制改革,一般不採取人民公社的組織形式。

人民公社建立於1958年。公社化運動初期,強調“一大二公”,一個公社是一個核算單位,統負盈虧,統一分配,加上其他方面“左”的做法,嚴重挫傷了農民群眾的生產積極性,使生產受到很大破壞。

1958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在《關於人民公社若干問題的決議》中,提出人民公社應當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制度。公社的管理機構,一般可以分為公社管理委員會、管理區(或生產大隊)、生產隊三級。但是仍然規定盈虧由公社統一負責,生產隊只是組織勞動的基層單位。1959年,在整頓人民公社工作中,總結了實行單一的基本社有制存在的問題之後,3月3日,中共中央發出了《關於人民公社管理體制的若干規定》(草案),提出以相當於原來的高階社(即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管理區(或生產大隊)或生產隊作為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單位。196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農村人民公社當前政策問題的緊急指示信》,規定以生產大隊為基本核算單位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是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1962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又發出《關於改變農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單位問題的指示》,指出人民公社宜於以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實行以生產隊為基礎的三級集體所有制。這樣,從高階社以來就存在著的束縛生產隊積極性的平均主義,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克服。1962年9月27日,在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上通過的《關於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再一次肯定了人民公社這種以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制度。

在對所有制關係進行調整的同時,對人民公社的生產管理、產品交換、收益分配、社員家庭副業以及社員生活的組織和安排方面,也作了很大的調整。這一系列調整,到1962年告一段落。對調動社員的生產積極性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仍然實行政社合一的管理體制,公社三級之間存在行政隸屬的關係,而且強調由生產隊到生產大隊再到公社逐級過渡。在生產管理上權力仍過於集中統一,分配上的平均主義也沒有得到克服。

1978年12月,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擺脫了“左”的指導思想的束縛,農村人民公社的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在普遍實行農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後,突破了集體經濟長期實行的、單一的統一經營方式,把農戶家庭經營作為一個經營層次納入合作經濟的經營方式之中,出現了有統有分,統分結合的新的經營方式,較好地克服了管理上權力過於集中的弊病,同時,也較好地解決了社員與社員之間在分配上存在的平均主義,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

在人民公社實行政社分設的過程中,各地還因地制宜對“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體制進行了改革。三級各自成為獨立的合作經濟組織,不再是行政隸屬和逐級過渡的關係,促進了中國農村多種形式、多種層次的聯合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