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史學
[拼音]:jianshe gongzhai
[英文]:construction bonds
中國在中華民國時期,國民政府以籌集建設事業經費為名發行的公債。先後發行四次:
(1)“國民政府財政部建設公債”,於1928年7月公佈條例開始發行,發行額摺合法幣5億元,4/10在國內募集,6/10在國外募集,分3至5年按期發行,面值有10000、1000、100、10元四種,年息八釐,每年付息兩次。公債自每期發行之日起,3年內只付息,自第四年開始還本,20年還清。此項公債本息基金由關稅提充,並以中央各種特稅及交通收入為擔保。實際上,此項公債並未完成發行。
(2)“民國二十八年建設公債”,總額為法幣6億元,於1939年分兩期發行。面值為10000、5000、1000、100元四種,年息六釐,每年付息兩次。發行後前兩年只付利息,兩年後每年抽籤還本兩次,25年償清。此項公債的還本付息基金由已辦及新辦的各項國營事業和其他建設事業的餘利及鹽稅項下加徵的建設事業專款組成,並由中央銀行及其委託銀行經理。
(3)“民國二十九年建設金公債”。分英金公債和美金公債兩類,前者發行額為1000萬英鎊,後者發行額為5000萬美元。兩類公債均於1940年分兩期發行。英金公債的面值分1000、100、50、10、5英鎊五種;美金公債的面值分5000、1000、100、50、10、5美元六種。年息五釐,每年付息兩次,發行後前兩年只付利息,兩年後每年抽籤還本兩次,分25年償清。發行條例中規定,以外幣或外匯認購者,按其所交的英鎊或美金,分別發給本公債的英金債票或美金債票;以英金、美金以外的其他外幣或外匯購買者,依購債票人志願,按當時比價摺合英金或美金,依購債票人所認購的公債發給債票;以法幣購買者,依照財政部規定的商匯掛牌匯價摺合英金或美金計算,依購債票人所認購的公債發給債票。該公債還本付息時,按照債票種類分別付給英金或美金。
(4)“民國三十年建設公債”,總額為法幣12億元,於1941年分三期發行。面值為100000、10000、5000、1000、100、50、30、20、10元九種,年息六釐,每年付息兩次。發行後前兩年只付息,兩年後每年抽籤還本兩次,25年償清。該公債還本付息指定由中央銀行及其委託銀行經理。
上述四種建設公債均為無記名式,可自由轉讓、抵押;可作公務上所需的保證金的替代品,也可作為銀行的保證準備金。這些公債發行後,在1945年之前,國民政府以處於戰爭時期為由,採取中籤到期債券持有人可持票到指定銀行請求貼現的辦法拖延支付。1946年通知,1941年前發行的各種內債債票,未能如期兌取本息者,原應作廢,為顧念持票人權益,限期予以補付。可是由於惡性通貨膨脹,法幣貶值,一個人去銀行所領債券本息已不夠支付其去銀行的電車票。至於第三次發行的公債中,英、美金債票部分於1948年換髮以“金圓券”計算的“民國三十七年整理公債”,但隨著金圓券的迅速貶值也失去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