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繼

[拼音]:fa

[英文]:dharma

佛教術語。《俱舍論》卷一稱“能持自相故名為法”。這是傳統的解釋,意即凡具有質的規定性,併為人們所認識的一切事物和現象,就稱為法。根據這種解釋,由於大小乘及派別的不同,其分類也不同。通常有以下三種:

三科

大小乘都承認的分類法,即把一切諸法分為五蘊、十二處(又稱十二入)、十八界。

(1)五蘊。即指構成人的五種要素的集聚。色,即物質世界,對人來說是指身體及肉體的物質性;受,即感覺;想,即表象作用;行,即意志;識,即統一各種心理作用的意識。

(2)十二處。即六根(眼、耳、鼻、舌、身、意)和六境(色、聲、香、味、觸、法)。亦即六種感覺器官及其相對的客觀物件。

(3)十八界。即六根、六境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六識(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

三科的分類法,要求佛教徒從這三方面來觀察人和人所面對的客觀世界,目的是破除“我執”的謬見,認識“無我”的道理。

五位七十五法

小乘說一切有部對宇宙萬有的分類法。他們把宇宙間的一切物質現象和精神現象分為兩大類:由因緣和合而產生的有生滅變化的現象稱有為法;非由因緣和合而產生的無生滅變化的現象稱無為法。有為法中分為色法十一種,心法一種,心所有法四十六種,心不相應法十四種。無為法只有三種。總計七十五種,故稱五位七十五法。

(1)色法。物質現象,即五根(眼、耳、鼻、舌、身)、五境(色、聲、香、味、觸)和無表色(亦稱無作色,指外表不顯的物質現象),計十一種。

(2)心法。精神現象,一種。

(3)心所有法。心法派生或隨屬的現象或作用。有四十六種,分為六品:一為遍大地法:普遍都有的精神現象或境界。有受、想、思、觸(感觸)、欲(慾望)、慧(智慧)、念(記憶)、作意(意願)、勝解(以為)、三摩地(三昧),計十種。二為大善地法:善的精神現象。有信、勤(努力)、舍(精神放鬆)、慚(慚愧,對自己而言)、愧(慚愧,對別人而言)、無貪、無瞋、不害(不殺、非暴力)、輕安(心情舒適)、不放逸(不斷努力)十種。三為大煩惱地法:較大煩惱的精神現象或境界。有無明(無知)、放逸、懈怠、不信、惛沈(昏沉)、掉舉(心不平靜)六種。四為大不善地法:不善的精神現象或境界。有無慚、無愧兩種。五為小煩惱地法:一般煩惱的精神現象或境界。有忿(怒)、覆(掩飾錯誤)、慳、嫉、惱(狠戾)、害、恨、諂、誑憍(驕傲)十種。六為不定地法:不定的精神現象或境界。有惡作、睡眠、尋(尋求)、伺(深度的或細心的貪求)、貪、瞋、慢、疑八種。

(4)心不相應法:與色、心皆不相應的,即既非精神又非物質的現象。有得(成就)、非得、同分(眾生各各自我類似的一些活動)、無想果、無想定(不去思想外界,使心不動)、滅盡定(用盡力量,使思想不活動)、命根(生命的器官)、生、住(階段性的停止)、異(變化)、滅、名身(音節合成的概念)、句身(句子的合集)、文身(字母的合集)十四種。

(5)無為法。分虛空無為(認識真理猶如虛空的精神現象或境界)、擇滅無為(通過智慧的揀擇力,斷滅煩惱而悟得的精神現象或境界)、非擇滅無為(非通過智慧的揀擇力,而因缺乏條件致使不生的精神現象或境界)三種。

五位百法

瑜伽行派對宇宙萬有各種現象的分類法,包括心法八種,心所有法五十一種,色法十一種,心不相應法二十四種,無為法六種,合計共百種,故稱五位百法。

(1)心法。分八識,即眼識(視覺)、耳識(聽覺)、鼻識(嗅覺)、舌識(味覺)、身識(觸覺)、意識(統一各種心理作用的意識)、末那識(思維度量的識)、阿賴耶識(根本識)。

(2)心所有法。分六品、五十一種。遍行:有作意、觸、受、思、想五種。別境:有欲、勝解、念、定、慧五種。善:有信、精進、慚、愧、無貪、無瞋、無痴、輕安、不放逸、行、舍、不害十二種。根本煩惱:有貪、瞋(仇恨)、痴(愚昧)、慢(傲慢)、疑(猶豫不決)、惡見(錯誤見解)六種。隨煩惱:有忿、恨、復、惱、嫉、慳、誑、謅、害、憍、無慚、無愧、掉舉、惛沈、不信、懈怠、放逸、失念(遺忘)、散亂、不正知二十種。不定:有悔、睡眠、尋、伺四種。

(3)色法。分五根(眼、耳、鼻、舌、身)、五塵(色、聲、香、味、觸)和法處所攝色十一種。

(4)心不相應法。分得、命根、眾同分(眾生的共性)、異生性(形成眾生之間不同的本性)、無想定、滅盡定、無想事、名身、句身、文身、生、老、住、無常、流轉、定異(區別)、相應(因果相稱)、勢速(變化的速度)、次第(序列)、方(空間)、時、數、和合性(總體)、不和合性(分解)二十四種。

(5)無為法。分虛空無為、擇滅無為、非擇滅無為、不動滅無為(不為苦樂所動的境界)、想受滅無為(滅斷一切感性思維,直觀證悟的境界)、真如無為(達到最高真理的精神境界)。

諸家釋義

以上僅是法的一種最常見的用法。實際上,在佛教文獻中,法的含義多種多樣,用法及其內涵極其複雜。例如:

(1)真理、法則、規範。見《法華經·方便品》、《維摩經》等。

(2)正當的事情(非指善行)。見《出曜經·無放逸品》。

(3)指作為理法的緣起。見《中阿含經》卷七。

(4)教導、佛陀的教導、佛法。見《維摩經》、《義足經》、《出曜經·無放逸品》、《有部律破僧事》、《法華經》、《中論》、《百五十贊》等。

(5)三寶之一。見《中阿含經》卷十一。

(6)具體的戒律,學處。見《遊行經》和《大般涅槃經》。

(7)指十二部經。見《般泥洹經》。

(8)本性。見《中論》。

(9)型。見《維摩經》。

(10)意之物件,六境之一。見《般若心經》、《金剛般若經》、《中論》、《維摩經》等。(11)存在、物件。見《維摩經》、《辨中邊論》、《莊嚴經論》、《唯識三十頌》、《成唯識論》等。(12)用文字表達的意思。(13)心的活動,心的功能。(14)實體。(15)三身之一的法身。見《唯識三十頌》。(16)與主語相對之述語。見《正理門論》。(17)相當於中國因明中的義、後陳、差別、能別。見《因明大疏》。(18)密教中的祈禱、修法。見《百五十贊》、《觀音經》、《華嚴經》、《灌頂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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