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金革命遺址
[拼音]:maimai hetong
[英文]:contract of sale
指當事人一方(出賣人)應將其出賣的財產交付他方(買受人)所有,買受人應接受此項財產並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
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徵
(1)財產的所有權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徵,也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法律後果,故買賣合同是民事主體取得財產所有權的一個重要法律手段。出賣人一般是其出賣財產的所有人,但中國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財產的統一的唯一的主體是國家,因此在全民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買賣合同所轉移的不是所有權,而是管理權。
(2)買賣合同是有償的雙務合同。買受人以支付一定價款的義務,取得買賣標的物的所有權;出賣人也因為有收受相對應價款的權利,而失去了其出賣財產的所有權。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享有一定權利,又都承擔相應的義務。
(3)買賣合同屬於諾成合同。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規定外,買賣雙方意思表示達成協議時,無須交付實物,買賣合同即告成立。
買賣合同是商品交換的典型的法律形式,它在商品交換中佔有重要地位。貨幣、特別是紙幣的出現,大大方便了商品交換的進行,從而使錢、物交易的買賣合同成為商品交換的普遍的典型的法律形式。
社會主義的買賣關係建立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之上。比起私有制社會,買賣標的物的範圍大大縮小,買賣關係需受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的制約。買賣合同成為調整社會主義國家商品交換關係、促進社會主義建設和滿足人民生活需要的一種重要的合同。
買賣合同適用的範圍
從參與買賣合同的主體來看,有自然人間、法人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間的買賣合同。在中國社會主義制度下,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均可以訂立買賣合同,其中以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社會主義組織與公民之間的買賣關係最為普遍。中國城鎮農村集市貿易的開放,為公民之間互通有無的買賣關係提供了條件。此外,還可通過國際間的買賣合同進行國際間商品和技術的交流。
從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來看,有動產、不動產以及權利的買賣。在通常情況下,國家不禁止流轉的物均可作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買賣合同還可適用於國家不禁止轉讓的某些權利,如專利權、版權或某些債權及有價證券等的轉讓,但禁止買空賣空,投機倒把等。對於國家禁止流通的物,則不適用買賣合同。根據中國憲法,礦藏、水流、國有森林和其他海陸資源均屬於國家專有的財產,不得買賣。軍用槍支彈藥等,均屬國家禁止流通之物,也不得成為買賣之標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和農村社(鄉)、隊(村)集體所有,禁止個人或集體買賣或變相買賣;根據生產和建設的需要,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必須發生變更時,須依法向國家主管機關申請,經稽核批准進行登記後,始發生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的效力。中國不動產買賣,主要是公民間的房屋買賣。為了實現國家對房屋買賣的管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房屋買賣合同須向國家主管機關登記,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始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效力。對於有關國家經濟建設的重要物資,中國採取由國家主管機關按計劃分配的管理制度。因而這些物資的買賣,也是依法在特定主體之間按國家物資分配計劃進行的。對於國家限制流通的物,如金、銀、烈性麻醉劑和毒品以及外幣、有價證券等,依法只能按特定的程式在特定的主體間進行買賣或兌換。
買賣合同的形式
有口頭買賣合同和書面買賣合同等。中國古代單稱買賣的文券為契。現在,口頭的買賣合同多適用於公民間或公民參加的買賣關係;國家要求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的買賣合同如不是即時履行的,須簽訂書面合同。此外,有些買賣合同依法尚須進行登記、鑑證或公證(見合同)。
買賣合同的分類
包括普通買賣合同與特種買賣合同兩種。特種買賣合同又有貨樣買賣、分期付款買賣和拍賣等形式。
貨樣買賣
亦稱依樣買賣。系以貨樣而定買賣標的物的買賣合同。這類合同多適用於種類物的買賣。一般在買賣合同簽訂時,取部分標的物作為貨樣封存,以便作為將來標的物交付驗收的標準。按照貨樣買賣合同,出賣人負有擔保其交付標的物與貨樣品質相同的責任。如交付的標的物與貨樣不符,出賣人即應承擔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據此,買受人可以請求調換或解除合同要求賠償損失。
分期付款買賣
即出賣人向買受人交付買賣標的物,而買受人分期支付價金的合同。分期付款買賣與普通買賣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價金債務清償方法的不同,即分期(按年或按月)支付價金。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規定外,出賣標的物所有權自出賣人交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應按期履行支付價金的義務,直至付清為止。買受人如未按期付款,應承擔法律或合同規定的財產責任。
拍賣
以競爭出價的方法確定價金而訂立的買賣合同。一般由拍賣人預先公告拍賣的標的物、日期、地點等。屆時通常由買受人爭出高價而作買受的意思表示,即為要約。買受人應受其要約的約束,不得撤回。出賣人從多數應買人的要約中,選擇其價格最高者,以拍板或其他慣用方法作賣定的意思表示,即為承諾,其買賣合同亦即告成立。拍賣是買賣合同締結的特殊方式,又有強制拍賣與任意拍賣兩種。前者是基於一定原因由法院或國家主管機關執行的拍賣,後者是個人(包括法人)依競爭締結合同的方法而進行的拍賣。
出賣人的主要義務
將出賣財產交付買受人所有
包括把出賣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和把出賣財產交付給買受人兩項內容。前者為依約使買受人取得買賣標的物的所有權,後者為轉移佔有,使買受人得以行使其所有權。在通常情況下出賣人將出賣財產交付買受人時,就是出賣財產所有權轉移歸買受人的時候。然而也有以買賣合同成立時間為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的,如《法國民法典》第1583條規定:“當事人雙方就標的物及其價金相互同意時,即使標的物尚未交付、價金尚未支付,買賣即告成立,而標的物的所有權即依法由出賣人移轉於買受人”。關於建築物、土地等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各國立法均有特定形式的要求。中國的房屋買賣合同,須向國家主管機關進行房屋過戶登記程式,才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法律後果。確定買賣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具有重要意義,一般來說,買賣標的物意外滅失的危險,是由所有人自行承擔的。
瑕疵擔保責任
為維護商品交易的信用和正常秩序,法律要求出賣人對其所轉讓的財產負權利瑕疵及物的瑕疵的擔保責任。
(1)權利瑕疵擔保。指出賣人就出賣物的權利瑕疵對買受人承擔財產責任。權利瑕疵指權利本不存在或有欠缺,如買賣標的物所有權屬於他人或標的物所有權因有典權(見用益物權)、質押權(見擔保物權)等項權利的存在或行使而受到限制或喪失。故權利瑕疵擔保,就是要求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不得就出賣前的原因向買受人追索買賣標的物或主張其他權利,所以又稱被追奪之擔保。對債權或其他權利,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實存在或有價證券的有效性。因此,當第三人基於出賣前的原因向買受人追奪出賣標的物時,出賣人有義務防止該項財產被追奪而脫離買受人。出賣財產因權利瑕疵而被追奪全部或一部不能轉移給買受人時,出賣人應負賠償損失的責任。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以買賣合同成立時瑕疵確已存在及買受人對此不知情為要件。如瑕疵在合同成立之後發生;或出賣人已申明;或買受人當時已知情,出賣人可不承擔責任。
(2)物的瑕疵擔保。指出賣人就出賣物的瑕疵對買受人承擔財產責任。物的瑕疵是存在於物的缺陷。如有病的牲畜、機器結構不良、執行有障礙或商品有缺損、腐敗變質等,以致不適合應有的用途。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條件是:物的瑕疵須於交付時存在;買受人對此須為不知情;瑕疵為按通常檢查方法不易發現的瑕疵。買受人在接受標的物時應及時地認真地進行檢查,如發現瑕疵應立即通知出賣人,並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請求修理、退換或賠償財產損失。買受人未為瑕疵通知或超過瑕疵請求期限,則會引起瑕疵擔保請求權的喪失。
瑕疵擔保責任可依雙方當事人的特約加以限制或免除。但出賣人明知標的物有瑕疵企圖通過特約矇混時,這種特約應屬無效。
買受人的主要義務
按期向出賣人交付價金
價金為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代價,向出賣人交付價金是買受人的主要義務。中國對重要商品的價格實行國家管理。凡買賣標的物有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牌價的,則按規定牌價給付。如無規定牌價,則可由買賣雙方協商決定。對於顯失公平的交易,法律不予保護。價金交付時間,可按法律或由雙方約定;如果沒有專門規定,交付價金應與交付標的物同時進行,即對待給付。如買受人無故拒絕或遲延履行交付價金之義務,出賣人可依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交付標的物或要求法院強制其交付價金,或解除合同,要求賠償損失。
受領標的物
出賣人交付標的物,買受人須受領標的物,雙方授受才能實現交易的目的。買受人無故拒絕受領或遲延受領時,除賠償由此而造成對方的財產損失外,還應承擔在遲延期間標的物意外滅失的危險。
買回
指出賣人保留在一定期限內再買回其已出賣的標的物的權利。出賣人於訂立買賣合同時,如認為將來有買回的必要,經雙方約定在一定期限內,可以意思表示而買回其已出賣的標的物。買回是以出賣人買回的意思表示為停止條件(見附條件的法律行為)的再買賣合同。出賣人在一定期限內為買回的意思表示,則條件成就,再買賣合同即發生效力;否則,買回因條件不成就而歸於無效。買回的價金應以返還原買賣的價金為原則。買回制度源於羅馬,創立於抵押制度產生以前,是適應出賣人並不想將其財產作絕賣的處理,而只是因為一時的急需不得不變價出賣,希望日後經濟條件允許時再買回。買回主要適用於不動產以及古董、字畫之類。
先買權
見共有。